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文件
莆财农〔2022〕43 号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印发《莆田市现代海洋与渔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莆田市现代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2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莆田市现代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现代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我市高质量现代海洋与渔业产业体系,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海上莆田”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莆政综〔2021〕141号)、《莆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莆财预〔2017〕159号)和《莆田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莆财绩〔20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海洋与渔业生态发展、特色发展、融合发展、健康发展以及产业链延伸发展,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加快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本办法中所称县区均包含管委会。
第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配套补助等方式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共同管理,财政、渔业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配合市海洋与渔业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海洋与渔业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指标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审查筛选,建立辖区范围内专项资金项目库,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安排建议方案,组织项目按计划实施,做好具体项目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条件、补助标准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项目分配法等方法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金额。除省级以上文件明确需配套补助外,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以往年度已获财政支持的项目(渔港项目除外)尚未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单位,不得申报同类项目补助。奖补类分级补助项目年度内获多个级别评定的,只予以一个级别一次性补助,已获其他部门资金奖补的项目不重复奖补。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海洋与渔业生产、经营、研发、推广、管理的单位、渔业社团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海洋与渔业经营主体,以及与莆田开展渔业项目合作的高校、科研院所、台资渔企等现代渔业招商对象。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远洋渔业发展
1.使用范围:用于引进和发展我市远洋渔业企业,新建造或购入国外、市外远洋捕捞渔船或辅助船,以及鼓励运回本市销售自捕水产品等。
2.补助标准:
(1)获农业农村部批准新增的过洋性和大洋性渔船(不含
予以奖补,每艘船奖补上限分别为9万元和18万元。
(2)获农业农村部批准购买国外具有捕捞配额且船龄在10年以内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船、超低温延绳钓船,每艘船分别一次性奖补36万元、18万元。
(3)购置外地市远洋渔船(船龄在10年以下),或远洋渔业企业由外地市转入我市且船随企业转入的。补助标准根据船舶长度(渔船检验证书核定为准)等级确定,其中:30米≤船长<50米每艘最高补助10万元,50米≤船长<80米每艘最高补助15万元,80米≤船长<100米每艘最高补助20万元,船长100米及以上每艘最高补助25万元。
(4)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莆田口岸的自捕水产品,按实际运回报关进口的数量给予奖补,超低温金枪鱼每吨奖补120元,其他远洋自捕水产品每吨奖补30元。
申请(1)类、(2)类、(3)类补助的,受奖励企业(含渔船)如10年内(自获得奖补资金时间起计)迁离莆田的,应全额退还已获远洋渔船奖补资金。
(二)渔港建设提升
1. 使用范围:对纳入《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新建渔港和提升改造、整治维护渔港,并列入同期省级渔港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和渔港建设补助等。
2.补助标准:对列入规划的渔港建设项目按项目核定总投
补助。专项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安排。
(三)渔业保险财政补贴
1.使用范围:用于参保会员享受该险种的会费市级财政补贴。
2.补助标准:依据2021年度标准为渔工、渔船(含沿海及
-;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各险种市级财政补贴比例为5%-20%。市级财政补贴比例在当年度补贴政策未修改情况下执行上一年度政策标准。
(四)水产种业提升
1.使用范围:用于开展水产种质资源普查、调查和管护等;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建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或研发中心、繁育中心(实验室、试验基地)、水产种质资源库及研究院所等。
2.补助标准:建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或研发中心、繁育中心(实验室、试验基地)、水产种质资源库等项目,予以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资金30%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海上养殖转型升级
1.使用范围:对纳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21号)要求财政给予奖补的塑胶养殖渔排改造、塑胶养殖浮球、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升级改造项目予以支持。
2.补助标准:按“先建后补”的原则,省市县各级财政按海上养殖转型升级改造项目总补助资金的60%、20%、20%给予配套补助,分年度到位。海上养殖转型升级类项目补助标准参照《设施渔业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8〕63号)相关补助标准执行,有新制(修)订的按新制(修)订的办法执行。筏式吊养浮球(高密度聚乙烯塑料)更新改造补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产业融合发展
1.使用范围:用于支持设施渔业提升、品种优化改良、水产品加工能力提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产业链条项目建设,以及海洋与渔业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等方面。
2.补助标准:育种育苗、设施渔业、标准化建设等一产项目,水产品加工生产线、冷藏(冻)保鲜设备设施等二产项目,冷链仓储、水产品电商等三产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设施渔业方面实现监测调控自动化、生产操作智能化、资源利用数字化等管理服务功能,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七)渔业水域生态治理及污染防治
1.使用范围:用于渔业资源保护和利用、渔业水域资源普查、调查和养护,水产养殖尾水生态治理、渔业养殖区垃圾治理、渔港港区垃圾治理和渔船油污染防控等。
2.补助标准:渔业水域生态治理及污染防治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
(八)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品牌建设
1.使用范围:用于支持水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以及水产品质量相关认证、渔业品牌创建和宣传等。
2.补助标准:
(1)对开展水产品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予以经费保障。
(2)通过无公害水产品认定、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万元、2万元;通过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3万元;通过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福建名牌农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万元。以上证书到期(3年)后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认证的,再给予相应奖励补助;每个单位同一个产地奖励补助产品数不超过5个。通过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奖励补助10万元。
(3)获“水乡渔村”“最美渔村”“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休闲渔业主题公园”等休闲渔业项目认定,一次性奖补省级5万元、国家级20万元。
(4)创建并通过省级以上水产养殖示范类项目、水产原良种场、产业化龙头企业、特色水产优势区等评定或认定,一次性奖补省级5万元、国家级20万元。
(5)渔业经营主体响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邀请或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水产品宣传促销活动的,给予活动经费奖补:线上宣传展销活动补助0.2万元/家次;线下单次宣传展销活动时间不少于3天,市内补助0.5万元/家次、省内补助0.8万元/家次、省外补助1万元/家次,国(境)外补助2万元/次。县区组织水产品宣传推介活动,报市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10万元/场标准予以活动费用补助。
(九)其他专项资金
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的其他与现代海洋与渔业发展相关项目、任务,根据相关文件或依照项目和任务实际制定相应补助标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下达
第九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及工作重点,及时制定下发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县区申报、实施项目。
项目单位申报本办法第八条(四)水产种业提升、(六)产业融合发展所规定补助类项目,应先通过所在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内容、申请补助金额和建设期限(自项目批复到申请验收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必要时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批复。未经市海洋与渔业局批复或市政府批准,项目单位实施本办法第八条(四)水产种业提升、(六)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市财政不予资金补助。
第十条 项目单位和个人在项目验收或达到申报条件后,及时向所在地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申报项目的材料应注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无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应注明组织机构代码,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注明身份证号码。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第十一条 各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时组织对补助类项目实地验收,验收通过结果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申报资金。
项目验收组组成人员应具备职责履行相匹配的专业要求,成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验收完成应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县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奖补单位名单、补助金额,原则上于每年9 月30 日前会同市财政局行文下达资金。对于明确分配到企业、个人的项目资金,应当在资金下达前将分配方案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 天,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下拨补助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渔洋与渔业局进行复核裁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应按财政部门要求的规定时限,申报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监控,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积极采取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无法完成的项目要适时予变更、调整、或取消,因项目变更、取消等原因产生的资金结余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要求及时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在职人员津贴、奖金补助等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报对象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渔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三年内不再批准相关责任单位所申报的项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