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城乡供水水价补贴办法》的通知(岚综管规〔2022〕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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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

实验区城乡供水水价补贴办法》的通知

岚综管规〔2022〕8 号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

《平潭综合实验区城乡供水水价补贴办法》已经2022年实验区管委会第9 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22 年4 月28 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城乡供水水价补贴办法

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规范我区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的预算与核定,激励供水企业加强运营管理,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参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成本各项费用应当与城乡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城乡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没有国家及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成本核算应与水价补贴政策相结合,兼顾现状和前瞻性,能够调动供水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供水企业在保障供水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供水服务效率。

第二条 成本核算和水价补贴实施的范围与对象

成本核算和水价补贴的范围和对象为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内的城乡供水企业。

第三条 水价补贴资金来源

水价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筹集资金,建立稳定的补贴资金渠道,并纳入区农业农村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由区财政统筹拨付。

第二章 成本核算的项目及指标设定

第四条 主要成本核算项目

城乡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固定资产残值率原则上按 3%-5%计算,不能回收的管道残值率可按零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由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的、评估增值的部分以及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二)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软件、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原值在有效期内的摊销。

(三)运行维护费,是指供水企业维持供水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原水费、外购成品水费、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其他运营费用。

1.原水费是指供水企业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购入原水的费用(含原水预处理费用)。

2.外购成品水费是指供水企业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外购成品水的费用。

3.动力费是指供水企业直接用于原水汲取、输送、制水生产及输配净水(含二次加压调蓄)所需动力的费用。

4.材料费是指供水企业提供供水服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等费用,包括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和净化材料消耗、机物料消耗。

5.修理费是指供水企业因自行组织大修、抢修、日常检修、事故应急发生的材料消耗、事故备品备件和委托外部社会单位检修需要企业自行购买的材料费用,以及为维持供水正常运行所进行的外包修理活动发生的检修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行组织检修发生的人工费用。修理费最高原则上不得超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超过上限标准的,供水企业应当证明其合理性,具体数额经评估论证后确定。

6.人工费是指供水企业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工资总额(含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及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支出。

职工人数以 15 人/万立方米(日生产能力)为定员参考上限;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按在岗职工实际平均水平确定,但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公用事业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原则上按实缴基数确定,最高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确定。

7.其他运营费用是指供水企业提供正常供水服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费用。主要包括:生产经营类费用,包括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代收手续费、计量器具检定与更换费等;管理类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其他费用,包括低值易耗品摊销、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等其他支出。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供水销售年平均收入的 0.5%。

8.供水量和漏损率。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供水企业自用水率原则上据实核定,上限标准应当在水厂设计水量的 5%-10%范围内。

漏损率原则上按照《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确定的一级评定标准计算,漏损率高于一级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不得计入成本。

9.本办法未规定具体费用核算方法和标准的,按照《城乡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1 年第45 号)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水价政府补贴机制

第五条 水价补贴测算办法

单位供水成本补贴(元/吨)=单位供水成本(元/吨)-实际供水价格(元/吨)

年度供水补贴预拨值(元)=单位供水成本补贴(元/吨)×年售水总量(吨)

最终补贴值(元)=年度供水补贴预拨值(元)-最终核定值(元)

注:

1.单位供水成本需通过物价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测算确认,并适时进行调整。

2.实际供水价格的确定须以《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依据,物价部门组织召开的供水价格听证会方式,适时进行调整。

3.年售水总量由供水企业提供相关台账,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

4.最终补贴值需通过财政部门核算后,以多退少补的方式确定。当供水补贴预拨值大于最终核定值时,超额部分在下一年度供水补贴预拨时核减;当供水补贴预拨值小于最终核定值时,缺额部分在下一年度供水补贴预拨时核增。

第六条 政府补贴的条件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当供水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合理盈利水平时,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给予必要合理的补贴,补贴经费由区财政统筹保障”。

第七条 政府补贴申请

当满足政府补贴条件时,供水企业可在当年7 月以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农业农村局转报区财政金融局。

第八条 政府补贴的审核与确定

区财政金融局在收到政府补贴申请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于当年9 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分送区农业农村局和供水企业。

第九条 政府补贴资金支付

区农业农村局应将区财政金融局审核确定的政府补贴列入次年财政预算,并在区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于次年3 月底以前完成款项支付。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条 供水企业在成本核算年度财政预算前,将核算年度的供水成本、售水收入、差额补贴额度等,提交区农业农村局初审。区农业农村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将水价补贴预算列入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转报区财政金融局。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在每年7 月前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上一年水价补贴结算,并按照成本核算要求及时提交企业上一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以及其他和成本核算有关的必要资料,由区农业农村局初审后转报区财政金融局审核。

第十二条 区财政金融局于当年9 月底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核算年度供水企业的成本和售水收入进行审计与核定,形成供水成本、售水收入和水价补贴核定报告,并于12 月底前完成供水补贴预拨。

第十三条 区财政金融局于次年3 月底前,根据实发水价补贴核算结果,与供水企业进行年度清算。如已预拨水价补贴高于核定补贴,超拨部分从下一年度的预拨补贴资金中扣减。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核算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满足核算工作需要。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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