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办规〔2022〕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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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规〔2022〕6 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平县城市

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武平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4 月14 日

武平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管线下地,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有序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安全水平,实现城市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 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武平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电力、给水、排水、燃气、通信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等。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是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试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规划、规划许可审批、验线、规划条件核实等工作;

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系统建设、档案信息管理及施工许可、燃气、供水监管等工作。

县城管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监督管理和排水排污管道运营维护,以及城市道路开挖管理和审批工作。

财政、发改、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工信科技、生态环境、应急、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平川街道、城厢镇和园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归档、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电力、给水、排水、燃气、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相关地下管线专业规划,报县规委会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城区现有的通信架空线、10 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架空线按照下地改造计划或者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公路建设、旧城改造、新区建设等逐步下地。现有管线下地要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改造方式。

第七条 鼓励系统化、片区化、智能化实施杆线下地改造。管线单位要结合政府实施项目,积极主动向上申报管线下地新建改造项目计划和资金。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要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开工前,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定位、放线,并依法依规办理规划验线手续。

第九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前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由道路建设单位一并申请办理。单独建设的,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者开挖道路、公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城管局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许可手续;涉及地下管线安全、消防安全、防洪防汛安全、燃气、树(林)木保护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要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的意见,协商确定安全保护措施,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应急处置方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明确安全责任,通知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严禁在情况不明时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测量图,并记录地下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信息,将完整的测量成果(含电子档案)报送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和城管局。

第十二条 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向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移交。

竣工验收应有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核实意见、县住建局出具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认定为不合格。

第三章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管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本行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根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其所属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抢修,并向县应急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三)加强高危地下管线(燃气、电力、大管径给排水等)防护措施,在管线沿线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

(四)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

(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

(六)宣传地下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权属单位应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其余废弃管线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一并予以清除。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时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 5 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地下管线的,须报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批准,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实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擅自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互相混接,违反规定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质,种植深根性植物;

(五)损坏及擅自占用、挪移、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和妨碍地下管线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或者遭受破坏需要进行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告知县城管局,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综合管廊

第二十条 各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等未来重点发展区域的新建主干道路,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的原则,鼓励同步建设综合管廊。

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担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要建立完善综合管廊运营管理体制和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综合管廊结构和附属设施的监测、养护、维修、更新、改造,保障管廊处于安全稳定的运行状态。

入廊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信息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面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平台建设。由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要根据国、省地下管线数据建库标准和要求,统一普查数据标准,对现有地下管线进行全面普查,完成普查后及时将成果上报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负责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实现信息系统同城管局共享,建立平台信息更新机制,提高信息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逐步实现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智能化。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6 个月内,整理真实、准确、完整的档案资料原件 3 套(含电子、纸质档案),其中 1 套由建设单位保管, 1 套移交县住建局, 1 套移交县城管局。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或者普查、补测补绘成果及技术报告;

(三)其他应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等)。

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14(2019 年版)]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县住建局建立健全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开发利用和保密工作。单位和个人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向县住建局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县住建局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 号,2005 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由县城管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 号,2019 年)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批准管线跨越、穿越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等设施的,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地下管线、堵塞管道、掩埋管道井的,由县城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测绘单位未按照规范要求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造成损失的,由县住建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 各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可参照本试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解释权由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负责,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附件:地下管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审批验收流程图

附件

地下管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审批验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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