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湖里区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厦湖民规〔2022〕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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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湖民规〔 2022 〕 1 号

湖里区民政局关于

印发湖里区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湖里区临时救助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民政局

2022 年 4 月 14 日

湖里区临时救助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 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121 号)、《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 号)和《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厦民规〔2021〕1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人民至上,应救尽救;

(二)快速响应,救急兜底;

(三)精准公正,公开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因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特殊情况的;(二)因刑满释放(社区矫正),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的;

(三)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审核认定期间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陷入严重困难的本市常住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已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二)未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 2020 〕 11 号,以下简称“核对办法”)认定,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低于本市月低保标准 96 倍,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①拒绝履行申请手续、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按规定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的;

②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严重不实的;③实际拥有 2 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困难标准面积 2 倍及以上,以及拥有非普通住宅的。

(三)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期间需住院护理,经政府医疗救助后仍需负担护工费的。

(四)已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除医疗救助外仍需长期自费购买药品,超出承受能力的。

第三章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按家庭或个人申请,街道审核、区民政局确认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依据《湖里区民政局 湖里区财政局转发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厦湖民〔2018〕93 号),继续授权委托各街道开展临时救助的审批工作, 区民政局加强检查督促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居住)所在地的街道提交书面申请及查询授权等相关材料;受申请人委托,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网上受理条件具备时,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

第八条 街道、社区要建立困难群众巡访制度,健全主动发现网络,开展定期巡访、排查,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九条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及查询授权书(已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无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交(一)至(三)所列申请材料,对暂时无法提供申请材料(一)的可由社区证明替代;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交(一)至(四)所列申请材料。

第十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按照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的程序办理。街道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予以先行救助;急难情况缓解后,要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手续。

第十一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按照信息核对、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认定的程序办理。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确定救助金额,在公示栏或政府网站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 天。街道在公示结束后的3 个工作日内,对于救助金额进行确认并予救助。

第十二条 对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的救助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且在作出决定过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核并反馈。

第四章 临时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严格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精准、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防护用品,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并跟踪办理结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可以通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标准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一般按救助人数、救助时长(按月)计算核定,同一家庭在 1 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 60 个月低保标准(低保标准可上浮 25% )。申请人 1 个自然年度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同一类型的临时救助。

方式进行救助,原则上人均不低于 1 个月、不超过 3 个月救助时长。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人均最高不超过 6 个月救助时长。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认定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第十七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人均不超过 12 个月救助时长,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费用产生时限为申请前一年周期内)。

(一)医疗支出救助

1. 已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特困人员按实际支出金额的 100% 予以补助;低保、低收入家庭,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职能部门相关救助后,仍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超出部分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 85% 予以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职能部门相关救助后超过 10000 元的,按超出部分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 75% 予以救助。

2. 未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职能部门相关救助后超过 10000 元的,按超出部分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 50% 给予救助。

(二)教育支出救助

已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家庭成员身患重病、家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及特大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可能辍学的高中(中专)、大学全日制学历学生,每人每学年按教育学籍费用给予80%-100%救助。

第十八条 对本区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费用未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报销,需申请临时救助的,按照医疗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第十九条 特困人员住院护工费临时救助标准分全护理、非全护理两档,每天分别按照最低工资标准 13% 、 7% 确定。

第二十条 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根据上述救助标准确定的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由街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 , 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第五章 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的受理与审批遵循“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机制。街道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规范社会救助受理窗口规程。为方便群众求助,各街道要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第二十二条 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街道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街道、社区居委会要主动与有意从事救助工作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取得联系,采取对口帮扶、款物捐助等形式参与临时救助,各社区要发挥慈善驿站和志愿服务的作用,及时发现、帮扶受助者。

第六章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与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7 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依据上年度临时救助支出额,适当调整本年临时救助金的预算,做到足额保障。

第二十四条 街道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及物资进出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方便查询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 福建省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闽财社〔 2021 〕 35 号)执行,实行专款专用、调剂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按要求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各街道要加强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数据维护,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流向、流量、流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第二十七条 审核确认经办人员在救助工作中有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挪用套取、截留私分、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应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审批主体负责追回已领取的资金,并依法按相关规定纳入征信系统予以联合惩戒;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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