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松政办规〔2022〕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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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办规〔 2022 〕 4 号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

为了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培育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松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4 月 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规范化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六次党代会、县第十四次党代会的精神,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托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经营效益,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二、目标任务

(一)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台账和档案。以旧县乡为试点,在全县各乡镇(街道)逐步推广。在 2022 年 5 月底前完成全县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并正常运行。

(二)努力提高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改变农村土地流转的自发、无序和低效局面,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向规范化发展。全县耕地面积 15.78159 万亩,其中确权承包地面积 14.967493 万亩,非承包地面积 0.814097 万亩。争取在 2022 年底前完成全县土地流转面积 7.1022 万亩,达到 45%以上。(分配任务详见附件 1 )。

三、流转原则

(一)平等协调、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四、工作内容

(一)设立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松溪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和小组办公室,名单如下:

组 长: 吴英杰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 张 亮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黄丰文 县政府办主任

刘大文 县财政局局长

李香富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范朝英 县水利局局长

伊仁青 县司法局局长

真刚趣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徐智福 松源街道办事处主任

邵承通 郑墩镇政府镇长

王进军 渭田镇政府镇长

衷 勇 河东乡政府乡长

伊宏鸿 旧县乡政府乡长

杨 振 溪东乡政府乡长

范 铨 茶平乡政府乡长

叶松楠 花桥乡政府乡长

刘 芳 祖墩乡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真刚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世钦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具体日常工作,承担全县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基本情况数据库;指导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和仲裁等工作职责。各乡镇(街道)要第一时间成立以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出台相应土地流转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和职务变动不再担任的,由继任者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二)摸底调查

各乡镇(街道)要开展摸底调查,建立台账,将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流转情况填写《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村级摸底表》(附件 2 ),将各村预流转土地情况填写《乡镇(街道)土地预流转村级摸底表》(附件 3 ); 4月 20 日前报送给县农业农村局, 4 月 25 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完成各乡镇(街道)的摸底表收集,汇总后报送县委县政府。

(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1. 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县级土地流转综合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建立属地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并向村级提供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县、乡两级组成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依法将可交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公开市场规范流转交易。于 5 月初完成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 5月底前完成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流转门户网站上线运行。

2. 逐步完善交易平台功能。 健全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功能。服务平台要做到“有服务窗口、有服务设施、有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有开展政策咨询服务、有村级信息员、有备案合同”,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负责收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统一发布出租信息、参考价格、招商等,逐步实现流转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各种社会主体可以通过服务平台咨询、租赁、转让等形式参与流转。 6月 15 日前县、乡两级平台完成土地流转信息发布。

(四)培育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1. 发展龙头企业。 摸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土地流转意愿,鼓励参与土地流转,建立原料基地。引导农业龙头企业或其他工商企业以“公司 + 基地 + 农户”或订单农业的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鼓励各种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承租土地,单独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

2. 发展合作经济组织。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参与土地流转。鼓励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支持农户采用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保底分红的方式,组建土地入股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

3. 发展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 鼓励农村专业大户、种养能手通过转包、转让和租赁等形式参与土地流转,创办家庭农场、合伙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支持回乡创业者带头创办规模经营实体,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业经营,鼓励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利用技术承包、技术参股等形式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构建职业农民队伍。

(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1. 建立农业经营能力审查制度。 由县土地流转办及各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土地流转业主的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土地流转业主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投资能力、个人或企业资信等。

2. 制定土地流转用途审查制度。 各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审查土地流转是否改变农业用途,是否符合当地农业产业规划,改变农业用途的土地不得信托流转。

3. 建立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 发包方在与项目业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之前,向业主预收不超过 20% 比例的定金。

(六)开展纠纷调解仲裁

及时更新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成员,各乡镇(街道)要设立相应土地纠纷调解机构,建立高质量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仲裁队伍,依法开展农村土地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加强“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仲裁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村级调解小组、乡镇调解委员会、县级仲裁委员会的全覆盖,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流转经营纠纷。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 鼓励经营抛荒耕地。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 2年弃耕抛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进行代耕,耕作收益归代耕者所有。对因实施造福工程整村搬迁、新村建设人口集中迁移而造成弃耕抛荒的,要由村集体组织规模经营主体开发经营。对由于水利设施因灾损毁、野兽啃食以及立地条件差等原因造成的弃耕抛荒地,县农业农村局要积极组织复垦,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引导规模经营主体利用低丘缓坡、山城田等低效闲置土地,经土地整理后进行集中连片流转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抛荒耕地流转。

2. 支持发展设施农业。 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整合支农资金,加大对设施农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发展粮食种植、蔬菜设施栽培、食用菌工厂化栽培等。根据不同地域特点,推广符合当地实际需求的农业设施装备,并推荐其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综合运用信贷、贴息、奖励等手段,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制等多种方式投资设施农业。

3. 实行支农项目倾斜。 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项目和资金,优先扶持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规模经营主体。对经营连片200 亩以上的业主,优先给予安排财政、农业、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和新品种、新技术应用推广等各级各类补助项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担保贷款推荐。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认识。县乡两级要把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土地流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实行领导挂钩负责制,抓好土地流转典型的培育和引导。

(二)严格考核,确保成效。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服务和跟进落实,对工作滞后、进度迟缓的单位将会同政府办进行督办通报,并视情况在年终绩效考评中给予扣分处理。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 1. 2022 年全县土地流转面积任务分配表

2. 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摸底表

3. 乡镇(街道)土地预流转摸底表

4. 松溪县土地流转汇总表

5.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示范文本)附件 1

2022 年全县土地流转面积任务分配表

序号 乡镇(街道) 耕地面积(万亩) 任务面积(万亩)

1 松源街道 0.390071 0.1756

2 郑墩镇 2.28582 1.0287

3 渭田镇 2.71892 1.2235

4 河东乡 1.365882 0.6147

5 旧县乡 2.312602 1.0407

6 溪东乡 1.495866 0.6732

7 茶平乡 1.926354 0.8669

8 花桥乡 1.68249 0.7572

9 祖墩乡 1.603585 0.7217

合 计 15.78159 7.1022附件 2

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摸底表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签字): 主要领导(签字): 时间:附件 3

乡镇(街道)土地预流转摸底表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签字): 主要领导(签字): 时间:

拟流转面积 (亩) 是否撂荒 联系电话附件 4

松溪县土地流转汇总表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签字): 主要领导(签字): 时间:序号 乡、镇 (街道) 行政村 流转面积 (亩) 涉及户数 预流转面积 (亩) 涉及户数 撂荒面积 涉及户数 备注附件 5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

(示范文本)

农 业 农 村 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 年 月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咨询。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在选择项前的□打√。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管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其他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其他

二、租赁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 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租给乙方。

(可另附页)

(二)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出租时地上附属建筑和资产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三、土地用途

出租土地用途为 。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五、出租土地交付时间

甲乙双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乙方按第 种形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1. 分期付款方式。租金按照 元 / 亩计算,合计人民币元 / 年(大写: )。乙方须于 (当、前一)年 月日前支付当年租金。

2. 一次性付款方式。租金按 元 / 亩 • 年计算,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租金。

3. 以实物或实物折资方式。乙方须于 (当、前一)年 月日前按每亩 公斤 (大写: ) (如稻谷等)实物或按照□市场价□当地政府收购指导价为标准折合成货币向甲方支付当年租金。

4. 其他支付方式:

5. 租金变动:根据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水平,每 年调整一次租金。具体调整方式: 。(选择 1 、 3 两种结算方式的填写)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 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 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土地;

3. 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 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5.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 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 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发包方备案;

3. 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 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法享有出租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3. 该出租土地被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4.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时,乙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5. 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租土地并向甲方支付租金;

2. 配合做好土地经营权出租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工作,并做好风险防范;

3. 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给出租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其他约定

1. 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转租土地经营权

□其他

2. 该出租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

3. 乙方向 □缴纳 □不缴纳 风险保障金 元(大写: ),到期后的处理:

4. 本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因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5. 其他事项: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作相应调整。

(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出租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在合同期满后日内将原出租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期满后,租赁期间乙方投资建设的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或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其他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租金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出租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租金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出租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以及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 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出让方、受让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附件清单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4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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