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霄县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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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人民政府文件

云政综〔2022〕59号

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霄县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资金

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云霄县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肇算3月(此件主动公开)

云霄县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资金 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9号)精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闽委发〔2014]24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5〕226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17〕60号)等相关文件,为确保我县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县土地整治资金的使用,建立健全我县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促进项目实施和保证资金安全,现规定如下:

一、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一)旱地及水浇地改造为水田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各项票据、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经业主单位审核后送县自然资源局同意方可支付资金,并按照项目建档。

(二)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到各乡镇(开发区),各乡镇(开发区)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

(三)旧村复垦项目、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项目资金─2─

按照《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6】317号)文件要求管理。项目增减挂指标交易资金应重点用于复垦项目所在村的支出,其支出比例不低于指标交易(本县内交易)资金收入总额的60%;乡镇(开发区)可从指标交易资金收入总额中统筹不超过30%,并在辖区内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如有对外交易,溢价部分由县政府统筹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旧村复垦项目、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项目实施工作经费不超过指标交易(本县内交易)资金收入总额的10%,其中自然资源局1%,农业农村局1%,乡镇(开发区)3%,复垦项目所在村5%。项目实施工作经费应专项用于挂钩指标交易和实施复垦项目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评审费、劳务费、组织检查验收等。指标交易资金专项用于复垦方案编制、项目测量、工程施工和监理、地面物拆除补偿及安置等支出;耕地保护和农田设施建设支出;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照明、环境卫生、公共厕所等支出;其它小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支出。

二、项目资金预算标准及奖罚、激励制度

县政府根据云霄县下达补充耕地任务每年下拨1000万元的地面物赔偿资金(超出部分另行商议),该资金优先安排用于已立项项目的支出(以立项文中的规模为依据,每亩1.2万元进行赔青),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统筹安排其他支出。

(一)旱地改造为水田项目资金预算及奖励标准

1.旱地改造为水田项目预算标准按新增水田面积1000元/亩,五年的后期管护经费补助1500元/亩,灌溉保证率不低于75%。

2.旱地改造为水田项目奖励制度。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旱改水及水浇地改造为水田建设项目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漳自然资发〔2020〕47号)要求,由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按照"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原则,对立项后一年内完成建设验收的项目进行资金奖补,奖补资金根据核验面积按每亩新增水田100元标准由市财政下达县财政,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下达到项目业主单位。项目经市局验收入库后,县财政再按每亩10000元对业主单位进行奖励。

(二)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补助及奖励标准 1.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1)新增耕地为旱地的补助标准为: 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含工程施工费、实施方案编制、前期勘测、竣工测量和耕地资源分类即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等费用)补助5000元/亩,地面物赔偿补助标准12000元/亩(地面物赔偿由各乡镇(开发区)按实际情况进行赔付,实际赔偿金额低于补助标准的,由业主单位统筹安排其他支出;实际赔偿金额高于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可由奖励资金支付),五年的后期管护经费补助7500元/亩,合计补助24500元/亩。

(2)新增耕地为水田的,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含工程施工费、实施方案编制、前期勘测、竣工测量和耕地资源分类即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等费用)补助10000元/亩,地面物赔偿补助标准12000元/亩(地面物赔偿由各乡镇、开发区按实际情况进行赔付,实际赔偿金额低于补助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业主单位统筹安排其他支出;实际赔偿金额高于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可由奖励资金支付),五年的后期管护经费补助12500元/亩,合计补助34500元/亩.

2.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资金奖励标准

(1)县级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为水田的,按照耕地质量等别给予阶梯奖励: 6-7等水田奖励5000元/亩,8-9等水田奖励30000元/亩。

(2)县级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为旱地的,按照耕地质量等别给予阶梯奖励: 9等旱地奖励10000元/亩,10等旱地奖励8000元/亩,11等旱地奖励6000元/亩。

(三)旧村复垦项目、历史遗留损毁矿山复垦项目补助标准

旧村复垦项目、历史遗留损毁矿山复垦项目新增耕地挂钩指标统一由县政府收购,新增耕地为旱地的227500元/亩(含后期五年管护经费补助旱地7500元/亩);新增耕地为水田的262500元/亩(含后期五年管护经费补助水田12500元/亩).其中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为耕地项目增减挂钩指标根据闽国土资综〔2015〕314号结算,先行核定增减挂钩指标按项目拟新增耕地面积的20%核定,结算增减挂钩指标,按项目验收后新增耕地面积的70%.按闽委发〔2014〕24号文有关规定,旧村复垦项目、历史遗留损毁矿山复垦项目复垦为水田的,按照省自然资源厅所核定增减挂钩指标的10%给予业主单位指标奖励,奖励的指标不用于抵算补充耕地任务。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补助及奖励标准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资金补助标准

(1)新增耕地为旱地的补助标准为: 项目工程建设成本补助5000元/亩,地面物赔偿补助标准12000元/亩,五年的后期管护经费补助7500元/亩,合计补助24500元/亩。

(2)新增耕地为水田的补助标准为: 项目工程建设成本补助1000元/亩,地面物赔偿补助标准12000元/亩,五年的后期管护经费补助12500元/亩,合计补助34500元/亩。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资金奖励标准

(1)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为水田的,按照耕地质量等别给予阶梯奖励: 6-7等水田奖励50000元/亩,8-9等水田奖励3000元/亩。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为旱地的,按照耕地质量等别给予阶梯奖励: 9等旱地奖励100元/亩,10等旱地奖励8000元/亩,11等旱地奖励6000元/亩。

(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补

─6─

助资金按照新增耕地15000元/亩支出,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支付。三、土地整治工作列入耕地保护工作政府目标责任考评

(一)各乡镇(开发区)完成任务情况列入耕地保护工作政府目标责任考评,县自然资源局在年终对各乡镇(开发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二)建立农村土地整治定期表彰制度,在全县耕地保护和补充耕地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每年组织一次表彰活动,对先进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

(三)各乡镇(开发区)年度超额完成县级下达补充耕地任务的,超额部分执行阶梯奖励,0-50亩再奖励15000元/亩,51-100亩再奖励2000元/亩,101-150亩再奖励25000元/亩,151-200亩再奖励30000元/亩,200亩以上再奖励4000元/亩。不能完成下达补充耕地任务的,按不能完成的部分在年终财政结算时以15000元/亩给予扣除。补充耕地是指县级土地开发、旧村复垦项目和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实施后经市级验收合格,且在福建省农村土地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的新增耕地。

四、2020年和2021年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

(一)2020年和2021年立项还未验收的县级土地开发项目按此文件标准执行。

(二)2020年和2021年立项已通过市级验收后签订管护协议的土地整治项目,在原有的管护协议到期后再签满五年。2022

─7─年起所有土地整治项目管护经费按水田2500元/亩,旱地1500元/亩标准执行(已拨付管护经费的将补足至该标准执行).

五、加强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工作

项目每年按管护协议规定种植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种植图片及影像资料,经主管部门实地核查通过再核拨管护费。若出现补充耕地项目存在“非农化"、“非粮化”或抛荒等行为,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整改到位后再核拨管护费。因后期管护不力造成补充耕地指标被上级扣减的,将追加相关各乡镇(开发区)下一年度相应补充耕地任务。

六、资金列支渠道

上述各类资金从省、市下达我县的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和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费、任务指标交易资金中列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综〔2018〕52号)和《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土地复垦开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综〔2021〕132号)即行废止。

云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3日印发─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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