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城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浦政规〔202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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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规〔 2022 〕 3 号

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农村集体

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浦城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3 月 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浦城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家庭或单位因婚丧嫁娶、生子建房、乔迁祝寿、子女升学、庙会等事宜,在家庭或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 50人(含 50 人)以上的非经营性集体聚餐活动。

第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乡镇(街道)负总责和部门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登记报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农村流动厨师和流动酒店经营者登记管理和现场指导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基层所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落实管理责任。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中毒者的医疗救治和中毒信息的报告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

财政部门要将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聚餐管理经费列入每年财政预算,确保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 村(社区)委员会应督促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指流动厨师、流动酒店,以下统称承办者)及时报告聚餐活动,监督协管员做好登记备案和现场指导工作,将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列为村规民约。

第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对集体聚餐的人员健康、原料采购、环境设施、卫生条件、餐具洗消、加工操作、储存留样等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鼓励各乡镇(街道)利用公共服务中心、大会堂、旧校舍、祠堂等现有场所建立以村为单位的规范化农村家宴中心,制定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由村(社区)委员会统一管理运营。各乡镇(街道)应积极提高农村集体聚餐风险抵御能力,鼓励以村、社区为单位统一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以为举办者承担风险,保障聚餐人员权益。

第二章 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

第八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管理。 500 人以下农村集体聚餐宴席由举办者或承办者于活动举办前 3 个工作日、重大活动或人数在 500 人以上的集体聚餐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申报(丧事可即日报备),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认真做好申报登记,同时上报乡镇(街道)食安办备案,重大活动或聚餐人数在 500 人以上的应同时上报县食安办。

第九条 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流动酒店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流动厨师、流动酒店经营者应提供所在乡镇食安办出具的备案登记表。

第十条 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指导。

就餐人数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由食品安全协管员与举办者及承办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

100 人以上 500 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与举办者及承办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乡镇(街道)食安办派人进行现场指导,或会同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现场指导;

500 人以上的聚餐活动,由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与举办者及承办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由乡镇(街道)食安办和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共同开展现场指导,必要时由县食安办协调县市场监管局指派食品安全餐饮服务专职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并会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食品安全检查和技术指导服务。

第十一条 辖区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采取限制或者暂停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等紧急措施,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十二条 流动厨师、流动酒店经营者及其主要直接接触食品的操作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 流动厨师、流动酒店经营者应经过岗前培训或参加网络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范等知识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十四条 个人卫生要求:

(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第四章 环境与设施

第十五条 宴席举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用餐场所。

第十六条 加工场所周围 25 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十七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分餐、仓贮区域等。

第十八条 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用于加工的场所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第十九条 因原料和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简易棚的,应选择地势较高且地面平坦的地方。

第二十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二十二条 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五章 采购与贮存

第二十三条 承办者应对菜谱和食品采购提出指导性意见,承办者或举办人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四)未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二十四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二十五条 食品原料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并索取对方销售凭据,以备查验;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六章 加工与留样

第二十六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七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 70℃ ,不具备凉菜制作条件的,不得制作凉菜。

第二十八条 采购外卖熟食必须查验熟食制作时间及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等,包装运输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用装盘前应重新加工烧熟煮透,拼制装盘要注意规范操作,防止污染。

第二十九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 2 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 60℃ 或低于 8℃ 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三十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集体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海、水产品(冷盘)。

第三十一条 对 100 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协管员要督促和指导聚餐活动举办者或者厨师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并放置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 48 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25 克,并做好留样记录。

第三十二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用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标准。

第七章 管理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 乡镇(街道)食安办应对辖区流动厨师、流动酒店经营者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并进行年度更新,并抄报给辖区市场监管所。流动酒店应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备,取得备案登记表后方可承办宴席。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食安办应每年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农村流动厨师、流动酒店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五条 乡镇(街道)食安办必要时可邀请县食安办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努力提升食品安全协管员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强化流动厨师、流动酒店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发现农村集体聚餐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他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或食品安全协管员要按照《浦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第一时间将病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第三十七条 县食安办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

第三十八条 聚餐举办者、村(社区)委员会、乡镇(街道)食安办和当地医疗机构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集体聚餐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宴席举办者、承办厨师、流动酒店经营者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责任追究制度。对村(社区)委员会未将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纳入村规民约的,由乡镇(街道)进行效能约谈;对乡镇(街道)未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的,由县委、县政府进行效能约谈;对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者,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食品安全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协管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不履行监管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直接监管人员,由县食安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浦城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废止。

附件: 1 .浦城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登记表2 .浦城县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记录表

3 .浦城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

4 .浦城县流动厨师、流动酒店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附件 1

浦城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登记表

附件 2

浦城县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记录表

附件 3

浦城县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和承办者特作出如下食品安全承诺:

一、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承担宴请期间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动申报备案,接受食品安全检查和指导。

二、流动厨师、流动酒店经营者及其主要直接接触食品的操作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和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穿戴工作衣帽上岗,加工食品前应确定操作人员没有影响食品安全的传染性疾病,并做好个人卫生。

三、宴请食品的采购应进行查验、索证索票,严禁采购腐败、变质、霉变等感官性状异常、 “ 三无 ” 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禁采购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等。没有凉菜制作条件的,不得制作凉菜。

四、宴请所用的餐饮具应清洗消毒后存放于保洁设施备用。

五、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六、厨房内外环境保持整洁,加工过程应做到生熟食分开处理,防止交叉污染。 100 人以上的聚餐活动,加工好的食品应每种留样 125 克以上并冷藏 48 小时。

七、其它要求可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要根据以上告知内容认真执行,确保聚餐人员的饮食安全,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要立即上报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并及时协助处理。

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签名:

年 月 日

举办者签名: 承办者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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