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文〔 2022 〕 24 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三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着力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通过释放政策红利、加快政策兑现,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增强韧劲、提振信心,全力营造稳增长良好环境,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普惠性纾困政策
1. 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连续资金支持,对到期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要应延尽延,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加大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的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投放,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户数不低于去年的“两个不低于”目标。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 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三明中心支行、三明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银行业机构
2.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下行、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引导困难企业利用“金服云”平台办理纾困资金贷款,银行业机构、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到及时受理申请、精准对接。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费率,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总对总”批量化融资担保业务,对应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 1% 。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三明中心支行、三明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银行业机构、地方金融组织
3. 加强金融保障。 持续强化企业融资保障力度,将银行机构支持服务中小微企业情况运用到对银行机构的考评中,力争 2022年末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达 900亿元以上。引导银行业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动对接融资担保“白名单”企业,确保融资担保“白名单”企业年内新增贷款 10 亿元以上。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三明中心支行、三明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银行业机构
4. 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 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年 12 月 31 日,按照 50% 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 落实中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 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 5 年、 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日。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并允许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 6 个月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 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优惠政策。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 减免房屋租金。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的国有房屋,当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 强化用工保障。 对各类社会机构(含商会)、个人(含“老带新”员工)为我市辖区企业引进劳动力的,按引进人数给予每人 500 元、每年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支持企业外出招聘,对市、县两级人社部门组织用人单位外出招聘员工的,用人单位和负责组织外出招聘活动的人社部门可享受一次性补助,其中赴省内市外最高补助 2500 元 / 次、省外最高补助5000 元 / 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 降低用工成本。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降低至 1% (单位 0.5% ,个人 0.5% ),执行至 2023年 4 月 30 日。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 最高提至 90%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同等享受。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财政局、税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 降低用地成本。 在符合规划、安全要求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工业项目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产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 减免不动产登记费用。 对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 300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小微企业作出自身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后,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允许工业厂房、仓库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 补贴企业防疫消杀支出。 对住宿餐饮业、交通运输业、文体旅游业等行业的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按照企业实际运营规模给予分档补贴。减轻企业核酸检测费用,定期免费开展服务行业核酸检测,按比例对核酸检测费用予以补贴。减免公交客运、出租车、网约车、冷链运输等道路运输企业核酸检测费用,对交通运输场站、物流园区购置身份证人脸识别一体化闸机或立杆式防疫机的,由政府给予补助,减轻企业防疫成本支出。对经营涉疫城市货运的货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上门免费提供核酸检测和消杀等防疫服务,或免费提供消杀培训、消杀物资等防疫物资,保障物流畅通。
责任单位:市文旅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财政局、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推动农业扩种增产
13. 加大种粮补助。 对抛荒耕地复垦后种植水稻,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 10 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包括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 600 元;对抛荒耕地复垦后种植玉米、甘薯、马铃薯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 10 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 400 元。以上补助资金市级和县级财政各承担50% 。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 助力林业产业发展。 对 2021 年被评为省级森林康养基地的单位每家给予奖补 8 万元。对列入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的给予补助,其中家庭林场每家 10 万元、林业专业合作社每家 20 万元。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对新造林(含松林改造提升、森林景观带建设)每亩补助 200-2000 元;对油茶示范基地每亩补助 500 元。积极争取省级林下经济补助资金,对列入省级林下经济的项目按投资额度的 40% 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财政局、文旅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工业增产增效
15. 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全面梳理全市重点工业企业产品供需情况,完善“十百”工业品名录(十个主要行业、百家重点企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深化“一企一策”“一业一策”,围绕钢材、新型建材、氟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加大废钢、石灰石等原材料保障,强化企业产品供需对接,组织市内重点项目、市属国企对接采购钢铁、水泥、装配式建筑、防水材料等产品,增加互采互购。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国资委,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16. 鼓励技改提升。 实施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对完工投产的省重点技改项目按不超过 5% 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其中省级工业龙头企业不超过 1000万元。已获得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补助的项目,可再申报享受完工投产奖励。对列入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名单的企业或园区,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补助。对获评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标杆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落实应收账款融资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核心企业,给予不超过融资年化金额 1% 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市人行、三明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 加强梯度培育。 建立企业成长培育库,对新增入规工业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每家 5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兑现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分别再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在兑现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分别再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 支持开拓市场。 在确保疫情防控安全的基础上,采取“线上 + 线下”相结合方式,持续开展“全闽乐购—三明工业名品网上优享”活动,深化“手拉手”对接活动,拓展资源、技术、人才、融资等要素对接,畅通产业循环、市场循环,对牵头举办(含承办)的“手拉手”供需对接活动,参会企业达 25 家及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每场活动奖励 3 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 强化用电支撑。 加强运行监测分析与协调服务,指导重点用电企业在确保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错峰检修,促进企业达产满产超产。对二季度购电量超过 1500 万千瓦时的中小企业(不含自备电厂),按企业二季度购电量超过 2021 年第二季度购电量的部分给予每千瓦时 0.05 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国网三明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 支持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给予不少于 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分别给予市场销售单价60% 、 30% 奖励,最高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 200 万元、 1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
21. 促进住宿餐饮业发展。 帮助住宿餐饮企业用好“金服云”平台、商贸贷等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开展餐饮促消费活动,对拥有固定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企业,在规定时段内可向门店所属乡镇(街道)提出外摆经营申请。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 暂退旅行社全部质保金。 更大力度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对符合条件旅行社的暂退比例由 80% 提高到 100% 。争取实施以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
责任单位:市文旅局、银保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3. 支持旅行社拓展业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委托旅行社开展工会、会展、培训等活动,旅行社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可作为费用报销依据。教育系统的研学旅行,可委托包含旅行社在内的符合研学条件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接。
责任单位:市文旅局、财政局、教育局、税务局、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4. 实施民办幼儿园补助。 参照公办园标准,给予普惠性民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由每生每年 600 元提高至 750 元。大力推进优质公办园与民办园结对帮扶,鼓励支持民办园创建各级示范幼儿园,组织开展民办园办学质量宣传。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5. 扶持应急保供企业。 对全市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的大型商场、超市,符合商务部门标准要求的,按属地原则,给予每家企业 2000 元的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粮储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扶持房地产建筑业健康发展
26. 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 信用优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22 年内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计划和用款计划提出申请,按月提前支付次月形象进度工程款、材料款等款项。试行信用优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控股公司(母公司)可凭银行保函,抵顶不高于保函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抵顶额度不高于重点监管资金的 50% 。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7. 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非政府投资项目(造价 400 万元以上的)业主将工程依法发包给我市施工企业或者以投资项目引进建筑业企业且注册地迁入我市的,按项目施工产值的 2.5 ‰给予建设单位奖励;非政府投资房地产项目业主依法发包项目给我市建筑业企业或市外总承包企业在我市项目的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我市建筑业企业的,按项目施工产值的 2 ‰给予建设单位奖励。采用“评定分离”的办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在定标候选人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为中标人。优化建筑许可办理流程,减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等事项办理时限,将专家论证、现场踏勘环节分别压缩至 10 天。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快交通物流业发展
28. 减免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针对 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事项,协助企业做好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减免,减轻企业经营压力。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9. 增加城市公交政策资金支持。 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将 2022年市级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由 3000 万元增加到 4000 万元,更好支持三明市区城市公交企业承担政策性和公益性运输保障任务。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0. 保障货运顺畅高效。 统筹公路、铁路、民航、邮政等多种运输资源、方式,将企业重要生产物资、群众主要生活物资纳入物流保障“绿色通道”,启动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 24 小时专班值班值守,及时受理和解决货运车辆通行问题,全力保障物流运输通道顺畅高效。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优化提升服务保障
31. 持续深化“五办工作法”。 围绕打好优化营商环境攻坚战役,进一步推广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邮寄办、智能办等“五办工作法”。优化涉企服务流程,推进涉企“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和“ 236 ”工作模式,落实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完善“政策兑现”帮办代办机制,实现全市“四上”企业惠企政策“点对点”精准推送。全力保障项目建设,开设“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为重点项目全天候服务。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2. 强化用地供给。 优化配置用地指标,在尚未产生计划指标前,各地可按上一年度本地用地审批总数的 50 %先行预支计划指标、报批用地;往年剩余计划指标按规定备案后允许结转使用。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3. 加强信用和法律服务。 审慎认定企业在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完善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协调联动机制,在“信用中国”(三明)网站开通企业信用修复服务绿色通道,市级修复初审 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依企业申请免费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尽力减免企业违约责任、降低企业损失。发挥“法官工作室”“检察官工作室”作用,开通法律咨询热线,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法律纠纷提供风险研判、法律意见咨询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贸促会、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本政策涉及奖补资金,除特别明确的省级、市级财政出资外,其余涉及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地政府承担,资金来源从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中安排,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各级各部门要压实责任、靠前服务、细化举措,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问题要及时报告;要统筹运用全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报道助企纾困解难的政策举措、亮点成效、典型案例等,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3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