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海渔规〔2022〕1 号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
莆田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全省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重新修订的《莆田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2 年3 月25 日
莆田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和《福建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是指:渔业船舶水上安全、涉外涉台、渔事纠纷等突发事件。本预案适用于本市渔业船舶及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渔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有效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3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属地为主,无论事发渔业船舶发生地远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并向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组织救助力量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同时,根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区域、性质、危害以及影响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处置、分级响应。
1.4.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县(区、管委会)、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做出响应,积极配合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同时,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2.1.1 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由分管渔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支队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计划财务)、防灾减灾科(应急指挥中心)、渔政法规科(局安办)和渔业产业科主要负责人,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分管执法船艇和渔港监督工作副支队长,市渔保办主要负责人,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等组成。
2.1.2 市局应急指挥机构 设在局防灾减灾科(应急指挥中心),由局防灾减灾科负责人兼任指挥,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指挥中心主任兼任副指挥,局防灾减灾科、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指挥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
2.1.3 应急救援力量 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⑴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包括:海事、海搜等相关单位的专业救助船舶、专业救助飞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⑵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包括:渔业公务船舶及其船员、渔业船舶及其船员、渔业执法人员;
⑶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包括经协调的海警、海防、海关、边检等涉海相关单位的公务船舶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海上过往的商船、砂船、客轮、快艇等其他船只及其船员;沿海村(居)委会、渔船民协会(公司)、沿海渔民群众等其他救援力量。
2.1.4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地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工作职责
2.2.1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⑴领导、指挥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⑵会商研究制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并做出处置工作相关分工安排,指导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救助力量开展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⑶协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⑷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的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⑸决定表彰和奖励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2.2.2 应急指挥机构
⑴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局及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新闻办报告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⑵在接获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向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报告,按要求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相关规定,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局;
⑶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⑷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的畅通,整合应急资源,适时调整处置方案,指导落实处置措施,力求最佳处置效果;
⑸协助、配合渔业船舶事故调查机关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相关调查工作,并协调行业技术支持;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2.2.3 应急救援力量
服从调度和指挥,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及预警
3.1 预防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防范和遏制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
⑴组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的安全责任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引导和教育渔民遵纪守法、依法生产;
⑵组织渔业船舶船员安全操作技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培训,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渔民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渔船组织化管理,鼓励、引导发展专业合作社、股份公司、协会、公会等渔船民合作组织,促进渔船安全生产自治自律管理;
⑶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络,督促渔业船舶北斗示位仪及卫星互联网应用终端安装与维护;严格进出港渔船核查检查,落实渔船“五不出海”要求;加强渔船编队生产管理,推动建立镇村渔船编队激励与惩戒机制和陆海定时通话联络制度,督促渔船编队编组、同进同出,提高渔民自救互救能力;
⑷密切关注气象海况、周边形势、渔场作业秩序等相关信息与动态,加强平台日常监视,实时掌握海上渔船安全动态,及时发现海上渔船异常情形和可疑苗头,建立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并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
⑸为本单位承担应急救助工作的有关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船员购买必要险种的互助保险。
3.2 预警
⑴市局应急指挥中心及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渔业船舶海事通报、异常天气预警、海事航行警告等服务,提醒港内渔业船舶不冒险出海;注意收集掌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社情舆情等预警信息,及时上报本级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发布预警提醒,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⑵收到预警信息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有关渔业船舶的跟踪管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通知渔业船舶驶离或制止渔业船舶前往相关水域,促进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安全;
⑶预警解除后,应及时通知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除预警,恢复渔业船舶正常作业状态。
4. 应急处置
4.1 事件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 Ⅰ 级)、重大事件( Ⅱ 级)、较大事件( Ⅲ 级)、一般事件( Ⅳ 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事件( Ⅰ 级)
造成30 人以上死亡(失踪)的,或致100 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4.1.2 重大事件( Ⅱ 级)
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失踪)的,或致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4.1.3 较大事件( Ⅲ 级)
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失踪)的,或致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4.1.4 一般事件( Ⅳ 级)
造成3 人以下死亡(失踪)的,或致10 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4.2 信息处理
4.2.1 信息收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渔业应急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不同来源的各类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
(1)来源于海上搜救机构或海警、海防等相关部门通报信息,以及海上过往船舶的报告信息;
(2)来源于本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
(3) 事 件渔业船舶及其家属的求救信息 ;
(4)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4.2.2 信息核实
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报告或通报后,市局应急指挥机构及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对突发事件的真实性和主要情况进行核实,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等级做出初步判断。
对经核实的突发事件情况,第一时间在全国渔业安全事故直报系统上录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纬度)、经过、伤亡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形成值守工作工单。
4.2.3 信息报告
应急指挥机构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应按照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件情况:
⑴ 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及核定乘员 5 人以上渔业船舶发生的沉船、触礁、火灾等海(水)上安全事故,对发生死伤人数一时不明和灾情一时无法核实的突发事件,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确保在15 分钟内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的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或研判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越级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⑵ 较大事件逐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
⑶ 一般事件上报至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抄报省海洋与渔业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
应急指挥机构在上报本级党委、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时,应同时通报本级应急管理、海上搜救机构以及应急新闻办等部门;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的突发事件,还要及时向有关港、澳、台办或外办通报。同时根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辖区海防、海警等相关单位以及就近或周边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请求组织或协助开展海上救援。
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件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较大以上事件信息速报可先通过微信、短信、手机、电话等手段进行初报,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书面补报或续报。续报应及时修正首次报告中的错误信息,补充首次报告中没有体现的信息以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等内容,可以多次续报。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全面情况。
4.2.4 信息报告内容
⑴ 接报突发事件时间;
⑵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水域(风、浪、流、能见度)情况;
⑶ 当事船舶或设施名称、船舶材质、船龄、作业类型(方式)、公约船长、主机功率、救生设备、通讯设备、安全救助终端设备、适航安全状态等基本情况,以及船东船长姓名与联系方式、船上人员核定乘员、实际乘员、持证适任等基本情况;
⑷ 当事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
⑸ 当事船舶报警救助要求;
⑹ 当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如与他船碰撞情形);
⑺ 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自救、互救措施;
⑻ 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如海洋预报、海上遇险船舶轨迹和落水人员漂移轨迹预测信息等);
⑼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情况;
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事件等级,由相应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⑴发生 Ⅰ 级、 Ⅱ 级、 Ⅲ 级、 Ⅳ 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分别由农业农村部、省级、市级和县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Ⅰ 级、 Ⅱ 级、 Ⅲ 级、 Ⅳ 级响应。
⑵不论哪一等级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⑶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上一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下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同步启动应急响应。
⑷下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由于能力和条件所限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⑸事件等级确定后,因事态发展导致事件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件响应级别。
5.2 响应行动
5.2.1 渔业船舶自救与互救行动
⑴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后,事发船长是事件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组织船员尽力施救遇险人员,全力保障遇险人员安全;
⑵渔业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受伤或者患病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及时给予救治;
⑶同编队编组渔业船舶和事发海域周边渔业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力履行水上救助义务;
⑷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海上搜救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报告事件情况。
5.2.2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响应行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后,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和进展情况报告。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迅速到岗到位,加强会商、评估、组织、协调、调度和指挥,通过各种可能的渠道,采取各种可用的手段,开展海上救援行动,并注意跟踪了解实施救援的相关情况,协调解决事件处置中的困难和问题,防止事件升级、失控。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件的情况,及时上报。
⑴尽可能与当事渔业船舶及其编队编组成员船取得通讯联络,指导当事渔业船舶采取措施进行应急自救,通知编队编组成员船就近进行救援;
⑵通过渔船动态监管系统协调、调度事发水域附近及周边的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⑶视情协调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专业救助力量或通知过往商船等船只开展救援;
⑷视情协调船籍港所在地及周边相关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组织群众力量进行沿岸水域搜寻搜救;
⑸视情组织具备适航条件的渔业执法船舶、渔业船舶出航赶往事发水域参与救援;
⑹视情通过省海洋与渔业局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海洋预报、海上遇险人员轨迹预测信息;
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市或省外管辖海域的,视情通过省海洋与渔业局应急指挥机构,请求协调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当地渔船开展救援,或请求协调福建海事局商请事发海域所在地海事机构帮助开展救援;
⑻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在台湾管控水域的,视情通过台港澳办等部门协调台湾搜救机构组织开展救援;
⑼ 视情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赶赴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或赶赴事发海域现场,指导、协调、指挥海上救援工作;
⑽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与当事渔业船舶或附近渔业船舶的联系,及时了解并向有关方面通报现场情况;
⑾救助期间,当事渔业船舶必须服从指挥;对不服从应急救助指挥的当事渔业船舶,所在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对当事渔业船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5.2.3 渔业船舶水上涉外涉台突发事件
有关水上涉外涉台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参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 年印发的《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处置涉台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通知》执行。
5.2.4 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
⑴ 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与当事渔业船舶保持联系,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要求当事各方保持冷静,停止不当行为;
⑵ 稳控当事各方所属地其他渔船,禁止其前往事发水域,防止事件规模进一步扩大;
⑶ 必要时调派具备适航条件的渔业执法船舶赶往事发水域,控制事态,避免事件升级;
⑷ 出现或可能出现群体械斗、故意碰撞、挟持人员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海防、海警等相关部门,请其调派力量紧急赶赴现场处置。
5.3 响应终止
下列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可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⑴ 处置已成功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⑵ 当事渔业船舶或人员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⑶ 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⑷ 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挥渔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做好当事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并跟踪事件后续处理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
6.2 保险
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渔业互保办事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对相关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6.3 总结评估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启动响应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⑴ 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⑵ 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对环境、社会造成的影响;
⑶ 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⑷ 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4 信息发布
应急领导小组应指定负责人对外发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 应急保障
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救结合,加强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保障。
7.1 队伍与装备保障
⑴ 明确本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的名称、职责及联络方式;按照应急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确保人员、经费、职责、制度落实到位;
⑵ 明确所属渔业执法船舶的类型、性能、分布、适航能力及通讯方式,并按要求配备救生、救助、消防等装备器材,保持通讯畅通,时刻保持适航状态;
⑶ 推进渔业船舶信息化和自救互救装备建设,实时掌握本地渔业船舶的类型、性能、数量、分布及适航和救援能力;
(4)发挥“福渔救助志愿者联盟”等各类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强化渔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⑸ 建立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名册,为应急处置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⑴ 保障渔业安全通信网络的维护运行。承担应急值班任务的岸台(站),应向社会公布电台呼号、工作频率,实行24 小时守听,确保应急通信联络及时、准确和畅通;
⑵ 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渔业安全应急值守电话“95166”,明确负责日常应急联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信息沟通顺畅;
⑶ 建立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及时更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7.3 经费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将实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进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救助、涉外事件处置、渔事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知识。
8.2 应急预案演练
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渔业船舶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现场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市局应加强应急救援演练的督促、指导。
8.3 表彰与奖励
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⑴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⑵防止或抢救事件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⑶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⑷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4 责任追究8.4.1 追究渔业船舶船长责任
⑴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的。⑵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
⑶船长在履行职责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至第十项有关渔业船舶处置突发事件规定:
① 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尽力施救;
② 弃船时,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并尽力抢救渔捞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等文件和物品;
③ 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力履行水上救助义务。
追究渔业船舶船长责任的依据: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8.4.2 追究渔业船员责任
渔业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履行职责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有关救助规定: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8.4.3 追究行使渔业船舶管理公权力人员的责任
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事件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在不危及自身安全情况下,拒不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指挥参与救助行动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未经授权,擅自向媒体提供涉及事故成因、责任等相关敏感信息的;
(9)有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行为的。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或停泊中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渔业船舶水上涉外突发事件: 指我国渔业船舶在他国港口或者在他国管辖水域发生的事故或事件;或者在我国管辖水域内发生的中国籍渔业船舶与外籍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或事件,以及外国渔业船舶发生的事故或事件。
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 指渔业船舶捕捞作业中因网具纠缠,或渔业船舶停泊、航行、作业中导致渔业养殖设施损坏及其养殖产品灭失,或跨界交叉水域捕鱼权争议等原因引起的纠纷事件。
专业应急救援力量: 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具有明确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职能的救援力量。
渔业应急救援力量: 指可调度参与救助行动的渔业船舶、渔业执法船舶及有关人力和物力资源。
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指除渔业船舶外,可投入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9.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 以上 ” 含本数, “ 以下 ”不含本数。
9.3 预案管理
预案应定期评估,并根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预案,并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 年。有效期间,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和上级要求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2014年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的《莆田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10. 附件
⑴ 省市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值班电话
⑵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单
⑶ 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单
⑷ 莆田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推荐专家名单附件1
省市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值班电话附件2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单
附件3
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处置附件4
莆田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推荐专家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