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政办〔2022〕7 号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云霄县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云霄县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3 月3 日
(此件主动公开)云霄县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县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以下称“共享单车”)管理,促进共享单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引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交通运输部等10 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加强共享单车规范管理,维护城市环境秩序,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做大做美中心城区,加快建设现代化富美新云霄。
二、发展定位
共享单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主要服务于市民中短距离通勤出行和公共交通的短距离接驳换乘,兼顾休闲、旅游、健身等功能。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便民、有序、安全、环保”的原则。 把方便市民出行作为首要任务,为广大市民提供便捷、智能、绿色、舒适的出行服务。
(二)坚持“县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 经县政府同意,县城管局是共享单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协调云陵镇、莆美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责任部门加强对共享单车的具体管理。
(三)坚持“市场引导、合理配置”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科学把握与人口总量、市民出行、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相匹配的投放量和投放节奏,防止无序扩张。
四、秩序管理
(一)共享单车停放点设置
共享单车停放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完善情况逐步实施。利用城市道路设置共享单车停放点,不得占用无障碍通行设施,不得妨碍行人通行。十字路口、商业步行街等特定区域不适合设置停放点的,可设置共享单车禁停标志。
1.城管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及云陵镇、莆美镇人民政府负责属地范围内共享单车停放点的设置管理工作,方便市民出行和换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2.鼓励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在商业、文化娱乐中心、医院、车站、办公区和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共享单车停放点。
3.共享单车停放点的设置,经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同意后,统一施划。
(二)共享单车投放机制
1.投放总量。综合考虑云霄县中心城区现行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初步确定我县共享单车投放上限为2000 辆。后续由县城管局根据中心城区面积、人口实际需求、道路资源承载力变动情况对投放总量进行适当增减,同时向社会公布。
2.配额管理。根据确定的投放总量,将其分为两份投放份额,每份投放份额为1000 辆,由县城管局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确定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投放份额及相应上牌名额,每轮配额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再次按照本实施意见开展新一轮招投标重新确定配额(即投放份额)。
3.有序投放。共享单车的投放实行配额管理,获得配额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核定配额投放车辆,投放的共享单车应先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登记安装号牌(号牌统一安装在车尾),按照“先上牌后投放”的方式进行。
4.退出机制。获得配额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在三年内由于自身或其他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在终止运营服务前20 日向县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报备,并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退还相应的车牌,最后向社会发出公告,按规定清退用户充值余额,回收投入运营的车辆,完成终止运营的相关工作。尚存的运营企业视情况获得相应的投放份额,待三年期限届满后再由县城管局按照本实施意见开展新一轮招投标重新确定配额。
(三)共享单车停放管理及要求
1.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专业运营维护团队,负责做好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和秩序维持。
2.县城管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及云陵镇、莆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对违反规定停放于车行道内的,直接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对于违反整体规划设计自行投放的或未办理占道审批手续的车辆一律予以取缔。督促企业保持共享单车停放点及车辆干净、整洁,停放有序。
3.共享单车应停放在经同意设置的共享单车停放点位内,车头朝向一致,摆放有序,不得在盲道、绿化带(绿地)、过街通道、人行天桥、公交站台、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区域内停放。
4.因政策调整或监管部门实际管理需要,对共享单车停放有新要求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五、运营管理
(一)运营企业
1.获得配额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按规定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向县城管局、交通运输局登记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企业固定办公场地、集中充电场所、应急回收仓库、消防安全、线下服务能力等证明文件及人员配备名单;
(3)运营模式说明、符合城市规范管理要求的运力投放方案(投放机制、时间、地点等)、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及隐私保护制度、车辆报废回收制度等;
(4)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电子围栏技术文档与实施方案;
(6)购买保险文本复印件;
(7)提供智能头盔配备方案和车辆定位说明文件。
获得配额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在获得配额之日起30 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2.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要组织专门运维人员加强日常巡查、车辆调度、违停车辆的整改摆放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1)实名注册。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享单车禁止向未满16 周岁的人员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2)公示计费标准。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向用户收取押金。
(3)购买保险。企业应当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建立事故赔偿机制,将事故处理流程、保险标准等在用户协议中明确并向社会公示。
(4)配备运维人员。企业应当按照共享单车投放量每100辆配1 名维管人员确定维护人员数量,并实施网格化管理,安排专人及时调度转运城市主次干道、政府驻地、商圈、景区、公交站等城市重要区域的车辆停放,防止车辆大面积堆压。运营企业必须配置专门的调度车辆,每投放500 辆共享单车至少配置1 辆调度车(调度车至少应满足装载10 辆共享单车的运力)。调度车辆不得从事其他运输活动。
(5)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企业应建立车辆维保服务制度,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修,配备专门团队,及时处理故障;定期对投放车辆开展安全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难以修复的车辆及时回收处理,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排除车辆安全隐患。
(6)确保信息安全。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
(7)引导用户规范用车。企业应当利用电子围栏、电子地图等技术手段,采取在手机APP 端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积极引导用户文明骑行、规范停放。运营企业应建立用户行为规范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用户随意停放、恶意损坏车辆等不良行为,采取扣除诚信积分、提高车辆使用收费标准和建立管理“黑名单”制度等措施。企业之间应加强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将多次违法违约的用户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
(8)健全服务监督。运营企业必须向市民公开企业在我县的服务监督电话,服务热线应当设置专人接待,保持24 小时畅通,并妥善解决市民反映、投诉的相关问题。
(9)建立应急预案。企业应当制定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应急处置预案,在节假日、重大活动、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要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二)车辆要求
1.车辆必须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技术要求,通过国家CCC 认证。车辆限载1 人。
2.投放的车辆必须上牌,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统计各企业上牌数量,超过配额的车辆不再予以上牌。
3.投放的车辆必须配备智能头盔,智能无线防盗锁,扫车辆二维码车辆锁和头盔锁同时打开,佩戴好头盔才能骑行,配备解决头盔卫生问题的装置。
4.投放的车辆必须配备有亚米级高精准定位和90 度定向定位停车功能,促使骑行者有序整齐停放车辆,杜绝乱停乱放。
5.车身设计美观,具有鲜明可识别标识,无广告设置,不影响市容。
6.投放的车辆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骑行者自身保险”两者最高赔付额不低于60 万元。
7.车辆必须配置有压力传感技术,杜绝违规载人。
8.车辆运营期间,应建立车辆维护档案,定期维修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9.运营企业淘汰旧车、补投新车必须向县城管局报备,并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好车牌更换手续。
对目前已投放但不符合车辆要求的共享单车应当从本意见施行之日起15 日内由运营企业自行清退,超期未清退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管局按规定予以取缔。
(三)使用者
1.应认真阅读车辆使用说明、安全操作规范,检查所租用共享单车,熟悉共享单车的性能和安全装置,按照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管理规定、要求和使用指引规范,文明使用共享单车。
2.使用共享单车后,将共享单车停放至停放点。不得占用共享单车停放点从事其他非停放活动,不得损坏相关标识标牌等设施。
3.注册使用共享单车须年满16 周岁。酗酒、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或患有其他疾病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不得租赁使用共享单车。
4.注册使用者不得将共享单车交由未满16 周岁者使用。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保障机制
(一)责任分工
1.县城管局负责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协调和指导共享单车管理。
2.县公安局负责对侵占、破坏、盗窃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共享单车网格信息平台和公众信息安全进行监管。
3.县城管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及云陵镇、莆美镇人民政府负责属地范围内共享单车停放点、停放标志的设置和停放秩序的管理;负责对违反交通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县财政局负责共享单车管理经费的统筹安排。
5.县交通运输局、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单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二)执法处罚
1.共享单车在使用过程中违反通行规定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盗窃、故意破坏共享单车及相关设施的,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共享单车乱停放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管局按照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宣传引导
1.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共享单车宣传和引导工作,倡导低碳、健康、文明的出行方式,引导公众了解、支持和文明使用共享单车。
2.中小学校应当做好在校学生使用共享单车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劝阻不满16 周岁的学生使用共享单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