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沙政办〔2022〕1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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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沙政办〔 2022 〕 11 号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三明市沙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沙政办〔 2017 〕 18 号)同时废止。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沙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三明市沙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7

1.4 工作原则 .......................................................................................7

1.5 事件分级 .......................................................................................8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10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10

2.2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17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22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22

3.2 预警 ..............................................................................................23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254 应急响应 .................................................................................................28

4.1 先期处置 .....................................................................................28

4.2 分级响应 .....................................................................................28

4.3 响应措施 .....................................................................................30

4.3 响应终止 .....................................................................................335 后期工作 .................................................................................................33

5.1 损害评估 .....................................................................................33

5.2 事件调查 .....................................................................................33

5.3 善后处置 .....................................................................................346 应急保障 .................................................................................................34

6.1 队伍保障 .....................................................................................34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34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35

6.4 技术保障 .....................................................................................357 奖励与责任追究 .....................................................................................36

7.1 奖励 ..............................................................................................36

7.2 罚则 ..............................................................................................36

7.3 责任追究 .....................................................................................378 附则 ..........................................................................................................38

8.1 预案管理 .....................................................................................38

8.2 预案解释 .....................................................................................38

8.3 预案实施时间 .............................................................................38

三明市沙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沙县区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 年 1 月 1 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016 年 11 月 7 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年 10 月 26 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 年 6 月 1 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 年 9月 1 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 年 11 月 1 日;

(7)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2011 〕第 17 号, 2011 年 4 月 18 日);

(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2015 〕第 34 号, 2015 年 6 月 5 日);

(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 年 12 月 7 日;

(10)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2 年 3 月 31 日。

1.2.2 技术指南

(1)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 2018 〕 9 号, 2018 年 1 月 30 日);

(2)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HJ941-2018 )。

1.2.3 标准规范

(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 589-2010);

(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 2013 〕 85 号, 2013 年 8 月 2 日)。

1.2.4 相关应急预案及资料

(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 2014 〕 119 号,2014 年 12 月 29 日);

(2)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6 年 1 月 8 日;

(3) 《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闽政办〔 2015 〕 102 号,2015 年 7 月 12 日);

(4) 《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闽环保应急〔 2017 〕 1 号, 2017 年 1 月 18 日);

(5) 《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2 年 6 月 15 日;

(6) 《三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6 年 8 月 31 日;

(7) 《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2 年 8 月 1 日;

(8) 《三明市环保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010 年 9月 15 日;

(9) 《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沙政办〔 2017 〕 18 号,2017 年 3 月 17 日)。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三明市沙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本预案用于指导沙县区各乡(镇、街道)、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

(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②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③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④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⑤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 Ⅰ 、 Ⅱ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⑦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③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④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⑤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 Ⅰ 、 Ⅱ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⑦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①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

③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④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⑤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⑥ Ⅲ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⑦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①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

③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④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⑤ Ⅳ 、 Ⅴ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⑥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 以上 ” 含本数, “ 以下 ” 不含本数。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及负责主体见附表 1 。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1) 三明市沙县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根据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的建议和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提出的请求,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三明市沙县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见附表 2 。

三明市沙县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由区人民政府、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工信与科技局、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文体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城市管理局、供电公司、移动沙县分公司、电信沙县分公司、联通沙县分公司和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乡(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各成员单位职责: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等通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拟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环境监测方案;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参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期评估工作;根据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协调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加强网上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

区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工信与科技局: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有关防控工作的科学研究。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配合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协调电力部门保障应急救援处置电力供应。

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 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民用爆破器材事故、恐怖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配合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协同制定、实施抢救遇险人员的的应急救援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协调配合清理事故现场;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指导人员疏散,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 : 协助政府做好受灾困难人员生活临时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应急能力建设管理工作中必要经费保障。

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拟定交通处置的应急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协助卫生部门运送伤员、疏运人员,负责运输救援物资,转送危险物品;参与内河水域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公路、水路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械、机具设备支持。

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指导生态修复。

区林业局: 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区水利局 :负责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流域及跨县(区、 巿 )、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转运和洗消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乡(镇、街道)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组织患者的医疗救治,统计接收治疗的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人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和评价。

区商务局: 负责调配因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而进行的紧急转移安置居民及灾民的临时生活必需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实施重要商品(肉、蛋、菜等)市场调控、储备管理和应急商品调控,保障群众的日常生活稳定。

区教育局: 负责区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紧急避险和疏散工作,做 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区文体和旅游局: 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群众通告污染水平,公布污染严重区域。

区应急管理局: 参与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及使用情况的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区气象局: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天气预报信息,并提供应急所需突发环境事件区域附近气象站的观测数据,必要时根据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城市管理局: 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区供电公司: 保障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区移动、电信、联通沙县分公司: 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调度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物品爆炸、泄露事件等的现场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泄漏的隐患处置。

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 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行动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包括污染区域内群众的隔离、转移、安置和救济等;负责做好现场抢救人员、指挥部及其各工作小组人员必需的食宿等日常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与三明市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跨三明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三明市人民政府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有关主管部门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要职责:

①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② 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③ 组织编制、演练、评估、修订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④ 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及沙县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⑤ 负责与省、市、区、乡(镇、街道)、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⑥ 加强与毗邻市、区、县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⑦ 组织建立和管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⑧ 办理和督促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3) 乡(镇、街道)、园区组织指挥机构

沙县区各乡(镇、街道)、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跨乡(镇、街道)、园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共同负责。对需要区级协调处置的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鼓励相邻、相近的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2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2.1 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沙县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沙县区应急指挥体系结构图见附图 1 )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

(2) 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 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 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 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 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 及时向沙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2.2 现场工作组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综合组和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主要为: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社会稳定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调查评估组和善后处置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第一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或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1) 综合组

综合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各工作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参与。

主要职责: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各工作组主要围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决策、指挥和协调。

(2) 污染处置组

污染处置组由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牵头,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信与科技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沙县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发地工业园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 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骨干力量、重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等组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发地工业园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部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调配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疏散、转移受影响群众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受污染的环境和人员、动植物等进行洗消和无害化处理,清理事故现场。

(3) 应急监测组

应急监测组由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牵头,气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发地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组建应急监测队伍,负责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掌握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4) 医学救援组

医学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信与科技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发地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洗消和转运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应急药品药械供应,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 应急保障组

应急保障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工信与科技局、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沙县供电公司、移动沙县分公司、电信沙县分公司、联通沙县分公司、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调度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6) 新闻宣传组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与科技局、区文体和旅游局、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发地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及时准确发布事件信息,通报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人员,加强舆情分析,有效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 社会稳定组

社会稳定组由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发地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按照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清理现场中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加强现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做好事件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8) 调查评估组

调查评估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气象局、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发地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具体工作程序规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执行;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9) 专家组

沙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企事业单位有关专家组成(三明市沙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见附表 3 )。

主要职责 :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处置措施和环境安全建议;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

(10) 善后处置组

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发地管委会牵头,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负责开展事后环境监测和后续污染物防控、无害化处置等,加强事发地环境监测和污染物防控、处置,开展生态修复、赔偿和恢复重建工作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加强对省内(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及时向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已经签订了相关应急联动协议的部门,按照应急联动机制的安排开展监测和风险分析。

沙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给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

3.2 预警

(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

(2) 预警信息处理

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建立沙县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通过 “12369” 环保举报热线、各乡(镇、街道)、各园区管委会、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当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① 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②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③ 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负责。

④ 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水利局负责。

⑤ 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自然资源局和沙县气象局负责。

(3) 预警信息发布

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周边区、县生态环境局。

(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 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② 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③ 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④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1)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

沙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报告相关信息,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沙县区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见附图 2 )。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 Ⅳ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在 4 小时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 Ⅲ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10 分钟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速报,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5 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速报,突发事件信息从沙县区速报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 30 分钟。书面报告应在 4 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 Ⅱ 级)或者特别重大( Ⅰ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从沙县区速报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 30 分钟,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在 10 分钟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速报,书面报告应当在2 小时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由厅环境应急办联系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初步核实并报告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报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 1 小时内书面报告福建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 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 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 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⑤ 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福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① 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② 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③ 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省内突发环境事件;

④ 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省内突发环境事件;

⑤ 福建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向省委、省政府或生态环境部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其初报、续报和终报由厅环境应急办提供初稿报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审核报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或生态环境部。

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依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2011] 第 17 号规定执行(报告内容详见附表 4 )。

(2) 突发环境事件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级行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厅环境应急办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提出向相关区域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经厅办公室审核,报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带队赶到现场,在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督促涉事单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同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浓度,预测并报告污染物变化情况。

4.2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 级、 Ⅱ 级、 Ⅲ 级和 Ⅳ 级四个等级。

(1)Ⅰ 级、 II 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立即成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配合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工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开展以下工作:

① 组织指挥部各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② 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相关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③ 研究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并及时上报。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单位接到信息后,迅速按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Ⅲ 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沙县区人民政府启动 III 级响应,三明市人民政府也启动 III 级响应,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开展工作,配合三明市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① 调派有关应急力量,配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领导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工作。

② 根据需要派相关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③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④ 对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⑤ 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⑥ 配合三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⑦ 配合三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Ⅳ 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对接市生态环境局为事件处置工作提供组织协调。当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时,由区政府提出请求,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支援。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由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 医学救援

卫生健康局迅速组织三明市第一医院沙县医院及三明市沙县区中医院的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按照《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流程》(详见附图 3 ),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沙县区的自然、社会环境状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开展大气、水体、土壤、受污染水域水产品等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等,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依据。

(5) 市场监管和调控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发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区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7) 维护社会稳定

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及各辖区派出所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沙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区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和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在三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省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物资库储备清单见附表5 )。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后由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保障。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对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2 罚则

企事业单位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规定的,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若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⑴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⑵ 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⑶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⑷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⑸ 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⑹ 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7.3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 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⑵ 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⑶ 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⑷ 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⑸ 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⑹ 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⑺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⑻ 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附表 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及负责主体

附表 2 :沙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

附表 3 :三明市沙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

附表 4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

附表 5 :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物资库储备清单

附表 6 :三明市沙县区主要环境风险源

附图 1 :沙县区应急指挥体系结构图

附图 2 :沙县区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图

附图 :3 :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流程附表 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及负责主体附表 2

沙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

附表 3

三明市沙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附表 4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

附表 5

三明市沙县区应急物资库储备清单附表 6

三明市沙县区主要环境风险源附图 1

沙县区应急指挥体系结构图

附图 2

沙县区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图

附图 3

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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