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促进粮食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明政办〔2022〕1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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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政办〔 2022 〕 13 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贯彻国家

粮食安全战略促进粮食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促进粮食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促进粮食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粮食安全观,坚决扛稳粮食安全责任,结合三明市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一)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 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将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带位置逐级下达,并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落实耕地占补数量、质量双平衡,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一般建设项目禁止占用,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审核论证后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种粮,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改变耕地地类,确需改变的,县级政府应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加强耕地执法监察,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二)鼓励抛荒耕地复垦种植水稻。 各县(市、区)财政对抛荒耕地复垦后种植水稻,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 30 亩(含)以上的种植户(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2022 和 2023 年继续给予一次性补助 300 元 / 亩。扩大优质高产旱粮面积,引导农民种植玉米、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鼓励县(市、区)对抛荒耕地复耕后种植玉米、甘薯、马铃薯等粮食作物的经营主体给予适当奖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二、提升粮食种植技术水平

(一)促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 扎实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行动,用好用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大力推广适应丘陵山区粮食生产的先进适用、智能高效、绿色生态的农机具,不断优化农机装备。到“十四五”末基本实现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综合机械化水平同比提升 3 个百分点,力争 2025 年达到 83% ,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粮食生产经济效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二)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在中央、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每年配套安排 200 万元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到 “ 十四五 ” 末全市建设高标准农田 57 万亩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财政局

(三)强化水稻种业创新。 加快种质资源普查收集与保护。推进联合育种攻关,培育高产高效、绿色优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加快三明“中国稻种基地”建设步伐,做优做强种业龙头企业,稳步扩大制种大县种子生产基地规模,延长做强种子培育、生产加工、仓储物流产业链条,提升产业化水平。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科技局、农科院

(四)提升耕地生产能力。 实施地力提升“ 2345” 工程,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示范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稻草秸秆还田、有机肥替代化肥、绿肥种植、监测点网络建设、土壤退化治理等,提高耕地地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三、提升粮食安全抗风险能力

(一)增强粮食生产防灾减灾能力。 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加强洪涝、高温、干旱等自然灾害监测,多途径、多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指导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提高粮食生产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严格落实重大病虫害防控责任和措施,按照不发生大面积连片成灾的要求,突出抓好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工作,“十四五”期间,主要粮食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5% 以上、主要粮食作物病虫总体危害损失率控制在 5% 以内。建立完善市县救灾备荒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全市每年储备 16 万亩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需种量,用于灾后恢复生产和应急扩种粮食。加强储备种子质量监管,建立科学、快速的种子调拨机制,确保种子“储得住、调得出、用得上、保安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

(二)严格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开展三明市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降低粮食等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三)严格落实储备规模。 各级政府储备粮油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按照省、市政府下达的粮食储备规模,确保各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严格落实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含小包装),三元、沙县主城区按不少于 7 天、其它县(市)主城区按不少于 4 天的市场供应量落实政府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政府原粮储备规模原则上 3-5 年调整一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粮储局)、财政局

(四)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根据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各县(市、区)在 2023 年底前社会责任储备量应达到所有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 3 日平均加工量的规模,并在产业政策上优先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广泛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倡导城乡居民、伙食单位储存必备的粮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粮储局)、农业农村局

(五)加强应急体系建设。 不断调整、充实、完善粮油应急体系,应急粮食加工企业、应急供应网点、应急配送中心、应急运输企业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按照“权责一致、政府委托、适当补偿”的原则,对承担市场调控任务的应急粮食加工企业、应急供应网点、应急配送中心、应急运输企业每年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充分发挥应急企业的积极作用,确保政府调控措施有效实施。按照“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各县(市、区)重点支持 2 家以上粮食企业发展,积极创建品牌,提升其生存、竞争能力,为我市粮食安全提供保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委(粮储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六)提升质量监管能力。 强化粮食质检体系建设,支持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质量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健全完善适应我市粮食质量安全需要的检验监测体系。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市粮油质量检验站、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更新检测仪器设备,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活动等,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委(粮储局)、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四、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培育壮大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服务主体为小农户粮食生产提供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服务。在各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申报和评审中,向粮食类主体倾斜。支持和鼓励粮食生产、加工经营主体争创“三品一标”认证,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 0.2-1 万元的奖励补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二)推广优质粮食品种。 建设优质稻展示示范片,重点展示示范推广米质达部颁二等以上的优质稻,集中力量打造一批有地方特色、文化传承、市场认可的优质特色粮食区域公共品牌,提升社会影响力、市场竞争力和品牌美誉度。“十四五”期间,每年高档优质稻品种推广比例达 40% 以上,确保粮食良种覆盖率保持在 98% 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委(粮储局)

(三)实施“优质粮食工程”。 坚持优粮优产、优粮优购、优粮优储、优粮优加、优粮优销“五优联动”,培育壮大粮食生产经营加工主体,重点支持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装备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延伸粮食生产加工的产业链、价值链和供应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粮储局)、农业农村局

五、加快粮食仓储设施建设

(一)推进仓储信息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加快各级储备管理信息化项目和粮食收购信息化项目建设步伐,确保 2023 年底前实现全市粮食储备信息化 “ 一张网 ” 目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发改委(粮储局)

(二)加强粮库现代化改造。 建立健全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和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安排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资金,提升粮食仓储设施功能,确保至 2023 年底前全市基本实现低温、准低温储粮。积极谋划市本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库迁建,大力争取政策和项目资金支持,加快补齐市本级粮食仓储基础设施短板。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委(粮储局)、市财政局

六、落实粮食扶持政策

(一)严格落实粮食补贴政策。 认真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稻谷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提高农民种粮和地方政府抓粮“两个积极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技推广、良种选育等农业发展资金要重点向粮食生产倾斜,用于水稻育秧、机耕机插、机收机烘等关键环节补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要重点用于支持粮食生产。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委(粮储局)、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多渠道筹集粮食收购资金,推动建立市场化收购信用担保基金,积极组织开展市场化收购,鼓励粮食企业订单收购、合作收购,强化粮食收购服务,确保农民“种粮卖得出” , 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抓好超标粮食收购及处置,加大超标粮食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委(粮储局)、市财政局

(三)严格落实优惠扶持政策。 严格落实政府储备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储备粮油代储企业承担政府储备部分,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依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规划和盘活利用乡村闲置粮站库点,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粮食和物资保障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粮储局)、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

(四)确保专项资金到位。 储备粮油的保管费、利息、轮换及仓储维修改造等费用应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农发行三明市分行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储备、收购等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并列入预算。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日常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发改委(粮储局)、农发行三明市分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粮食安全组织领导,进一步压实重农抓粮的政治责任,把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作为“三农”工作的头等大事,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层层抓实。

(二)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目标考核,将粮食生产面积、总产量、粮食安全保障等指标纳入年度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重点内容和乡村振兴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三农”资金安排挂钩。坚持“三保一提”(保面积、保产量、保品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将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县、到乡、到村、到种粮主体和田,层层压实责任。

(三)完善考核机制。 市、县(市、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完善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机制,主动扛稳粮食安全责任,加大统筹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强化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追责和问责,完善保障粮食安全的政策措施,着力提高粮食自给水平和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确保区域粮食供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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