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柘荣县学生校外托
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对《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柘荣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柘政办〔2021〕38 号)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一)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职能部门要明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年度检查要求等,依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置审批、日常监管、违规处罚等事项进行规范管理。各乡镇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加强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二)在本指导办法施行前未经许可已经开办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如果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立即责令停业整顿,保障受托管中小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未经许可已经开办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从本指导办法施行之日起3 个月内,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开办许可。因开办条件不达标等原因未能按时取得开办许可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停取缔。(三)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协调相关单位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对违规经营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清理整治无证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有关工作,形成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的工作合力,确保学生校外托管工作依法、安全、有序运行。”修改为:“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建立由县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建立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以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公安、消防、卫健、住建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监管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安全股,负责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的召集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定期(春、秋两季开学期初,但每年不少于2 次)分析研判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部署安排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措施,确保工作扎实推进,更好助力校外托管机构规范发展。(二)综合治理,形成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职、落实措施,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管理工作合力,实施校外托管机构综合治理。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应当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在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传播手段,引导学生家长理性选择规范经营、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动员广大师生、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鼓励支持群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托管机构进行监督、举报、协助查处,营造“关心学生托管、保障学生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将第六条“本办法自2021 年8 月28 日起实施,长期有效,若国家、省、市有相关政策出台或变动,将结合有关规定予以适时修订或补充。本办法由柘荣县教育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自2021 年8 月28 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若国家、省、市有相关政策出台或变动,将结合有关规定予以适时修订或补充。本办法由柘荣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柘荣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并对涉及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2 月24 日(此件主动公开)
柘荣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工作,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德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宁政办〔2021〕23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行业定位
(一)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餐饮、看管、休息等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也不得从事与学生校外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三)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如需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的,须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标准开办,应当具有与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业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和师资,并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要求
(一)举办者
1.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职公务人员不得参与举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2.申请举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公民个人申请举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4.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有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和管理者。
(二)校外托管机构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分别到县民政局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托管服务。
(三)提供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服务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证照。
(四)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具有符合消防(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备案文书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建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食品经营、卫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五)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封闭管理,安装监控设备,并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配备保安或门卫值班人员,有效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被托管学生安全。从业人员应取得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要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并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预防和避免发生涉毒、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犯罪事件;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加强对托管场所的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管理。(六)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并将相关证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各项管理制度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接受社会监督。(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如需使用机动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具有与其接送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和校车驾驶员。
(八)校外托管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项目的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审批的基本程序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申请开办学生托管机构,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办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向县市场监管局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进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称核准;
(二)有自行供餐的需向县市场监管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向县住建、消防等部门申办经营场所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办理消防备案手续;
(四)申办从业人员所需的相关证明和证件;
(五)申办非营利性托管机构的到县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办营利性托管机构的到县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
四、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县成立以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为组长,市场监管、民政、教育、公安、消防、卫健、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校外托管机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各部门职责明确,协调合作,齐抓共管。
市场监管部门: 依法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营业执照和提供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收费行为以及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 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取得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履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教育部门: 引导家长和学生选择持照经营、符合条件的校外托管机构,建立接受校外托管服务的学生信息台账和信息沟通机制;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禁止在职教职工开办或参与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杜绝在职教职工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公安部门: 负责指导、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周边的治安管理;加强从事接送托管学生的车辆及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取缔工作。
消防部门: 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协助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卫健部门: 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场所卫生、消毒措施、生活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住建部门: 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其它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乡镇政府为主导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五、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要求
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建立由县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校外托管机构管理。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 建立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以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公安、消防、卫健、住建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监管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安全股,负责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的召集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定期(春、秋两季开学期初,但每年不少于2 次)分析研判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部署安排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措施,确保工作扎实推进,更好助力校外托管机构规范发展。
(二)综合治理,形成合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职、落实措施,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管理工作合力,实施校外托管机构综合治理。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应当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在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传播手段,引导学生家长理性选择规范经营、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动员广大师生、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鼓励支持群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托管机构进行监督、举报、协助查处,营造“关心学生托管、保障学生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办法自2021 年8 月28 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若国家、省、市有相关政策出台或变动,将结合有关规定予以适时修订或补充。本办法由柘荣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