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办规〔2022〕2 号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定区2022 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永定区2022 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2 月24 日永定区2022 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房源的配租工作,根据《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县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综〔2012〕46 号)《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县廉租住房租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永政综〔2012〕47号)《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永政综〔2012〕208 号)及《永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通知》(永政办〔2014〕204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房源有关配租工作通知如下:
一、配租房源
本批次面向社会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位于龙岩市永定区寨下凤祥小区、古镇幸福园小区和坎市文秀御景小区;户型有二房一厅一厨一卫和一房一厅一厨一卫;建筑面积50 平方米左右。
二、租金标准
永定区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
三、保障面积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 平方米/人。
四、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取得永定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 年,并在本地工作或居住;
2.申请之日区民政局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或申请之日前连续12 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1977 元(含)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 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 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非居住类房屋(包括店面、车库、写字楼等);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建)房及领取住房工龄补偿;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及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机动车辆(不含微型货车、低速货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8.单身男申请人必须年满30周岁,单身女申请人必须年满28周岁。
(二)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 周岁,取得永定区城镇户籍满1 年,并在永定区居住或工作;
2.申请家庭年收入低于170140 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永定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 年内在永定区范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建)房;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及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机动车辆(不含微型货车、低速货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三)新就业人员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新毕业在永定区用人单位参加工作不满5 年;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 年的大专以上院校毕业生;
3.申请人在永定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2 年以上,并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永定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 年内在永定区范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建)房;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及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机动车辆(不含微型货车、低速货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永定区有稳定职业,并在永定区用人单位工作满2 年(含)以上,并续签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2.申请人在永定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2 年以上,并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永定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 年内在永定区范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建)房;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及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机动车辆(不含微型货车、低速货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五、审批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根据申请保障房有关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与原件)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或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核表和签署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的授权书、承诺书。不同类型的申请人应填写相对应的申请审批表。(申请表、公示表、授权书和承诺书详见附件)
(二)受理。 申请人所在单位、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由单位、社区居(村)委会在公众场所公示7 个自然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报送到申请人户口或单位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本轮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 年5月20 日。后续轮候情况以官网公布为准。
(三)初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申请家庭所填内容准确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初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查核实后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公共场所公示7个自然日。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进行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提交到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四)复审。 1.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提请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情况进行核查。2.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是否参加集资建房,享受过购买房改房、保障房政策待遇的相关信息资料审核。3.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审核完后,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收到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审核信息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提请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社、人行、证券、保险等相关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公安部门应提供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应提供报税、完税信息;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银行账户及理财信息;证券部门应提供股票、基金信息;保险部门应提供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申请人相关收入、财产、户籍、人口等信息的审核,并向区民政局进行书面情况反馈。区民政局汇总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核定证明,提交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五)确认。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资格条件的收入、资产、住房、人口、户籍、车辆等相关信息资料审核意见的汇总在福建永定电子政务网保障性住房专栏公示确认(公示期7 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给予登记,经公示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给予说明理由。
(六)轮候。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已登记为保障对象的申请家庭,实行分类保障优先配租家庭和其他符合保障条件家庭分别通过摇号方式确定申请家庭轮候顺序,以此建立轮候名册,每个申请家庭取得一个轮候序号。轮候排序结果在福建永定电子政务网保障性住房专栏专栏公布。
(七)选房。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轮候顺序分期、分批组织申请家庭参加选房活动,并向申请家庭发出配租书面通知,抽签结果向社会公示。
(八)入住。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与配租家庭签订租赁合同,配租年限:3 年/期。
六、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城镇户籍(非农业户)证明(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出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城镇低保家庭需提供有效的城镇低保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实行分类保障优先配租的符合保障家庭需提供所需保障类型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提供申请人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年度总收入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和非居住类房屋情况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须经办人签名;提供的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署经办人和盖审核单位公章。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含首页和个人页)、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学历和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社保部门出具);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状况和非居住类房屋情况证明;
4. 实行分类保障优先配租的符号保障家庭需提供所需保障类型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证明材料须经办人签名;提供的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署经办人和盖审核单位公章。
七、配租办法
(一)申请家庭为一人的仅配租一房一厅一厨一卫户型,此户型不足时,才参与配租二房一厅一厨一卫户型。
(二)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在实物配租中实行分类保障,优先安排配租选房家庭为(同批次家庭通过摇号方式确定申请家庭轮候选房顺序):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肢体残疾二级以上人员;
3.一线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消防大队救援人员;
4.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的家庭、孤老病残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5.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服役期间伤残达到一至四级的退役军人住房困难家庭;
6.获得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军烈属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及获得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的人员;
7.青年教师、医生;
8.经部门审核通过的灾后重建户、精准扶贫户、房屋拆迁户等急需救助家庭;
9.区委、区政府有关人才文件规定的引进人才;
10.其他上级政策要求优先安排的保障对象。
(三)未能安排配租的符合条件家庭将作为轮候对象,待有新退出房源时配租。
八、相关事宜
1.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申请保障性住房业务的能力。
2.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财产和车辆情况,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曾放弃过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权利且未满三周年的不得参与本批次保障性住房申请。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无固定收入年龄60 周岁以下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生、学龄前儿童及患有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以我区最低工资标准 1570 元/人·月计收入。
5.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转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装修或改变住房用途。
6.配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违规转租、出借的;擅自装修或改变住房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或累计拖欠租金6 个月以上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将取消租赁合同,收回其配租住房。
7.各单位、居(村)委会、乡镇(街道)应严把审核关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受理,单位、居(村)委会、乡镇(街道)应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真实性负责,对审核差错率高的单位、居(村)委会、乡镇(街道)将予以通报批评,差错率连续居高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8.各有关审核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配合,协同推进,形成保障房配置工作合力。对保障房配置审批流程中领导不重视、工作措施不力、进度滞后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查问责。
9.本实施方案有效期5 年,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龙岩市永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城镇低
保及城镇低收入家庭)
2. 龙岩市永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外来务工
人员)
3. 龙岩市永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新就业
人员)
4. 龙岩市永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城镇中
等偏下收入家庭)
5.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6. 公示
7. 申请保障性住房承诺书附件1
龙岩市永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城镇低保及城镇低收入家庭)
附件2
龙岩市永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外来务工人员)
附件3
龙岩市永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新就业人员)
附件4
龙岩市永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附件5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附件6
公 示
附件7
申请保障性住房承诺书
本申请人由家庭成员一致推荐产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本申请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已知晓我区申请公共租 赁住房政策,愿意遵守国家和我区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已 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本人及全 体共同申请人郑重承诺如下:一、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有 效,对所提供材料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如有虚报、瞒报、 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愿接受有关规定处理。二、入住保障性住房后,如家庭人口、收入、财产(车辆)和房 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在变化后10 日内主动如实向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申 请条件而未如实申报,愿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经复审核查后不符合 保障条件的,同意取消保障资格,无条件退出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三、入住保障性住房后,履行租赁合同约定,主动配合管理方入 户调查、问询等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和管理 单位要求使用住房,如有违反规定行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处 理。承诺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