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周宁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周工信〔2022〕1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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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工信〔2022〕12 号

周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周宁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示范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

周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 年2 月21 日

周宁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 号)、《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资金使用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8〕14 号)、《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电商示范创建积极提升电商扶贫成效的通知》(闽商务〔2019〕126 号)和《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闽商务〔2019〕218 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示范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加快电子商务在我县推广应用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定向使用原则。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规范资金使用。原则上不准用于支持基建项目;不准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二)公开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科学。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市场主体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尊重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和引导,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电商办)共同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并拟定资金使用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引入审计部门予以共同监管。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本项目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1000 万元,用于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体系建设,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电子商务助力扶贫工作以及其他电子商务示范工作建设方向。

(一)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支持建设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租赁县电商产业园2000 平方米以上,建设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产业基地(园区),公共服务中心采取对口指导孵化,为从事网络创业和服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营销推广、管理咨询及其他增值业务等全面服务,配备服务台、办公设备;创建培训教室、创客中心、公共会议室等用于电商商务人才培养及交流;建设线下展示区域,包括综合宣传区、特色农产品展销区等部分,综合展示我县优势资源,展现县域魅力。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要坚持实用、节约原则,给予全额补助,补助金额占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15%(150 万元)。

2.支持建立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充分利用供销社、邮政、乡镇村等现有网点资源,在全县建设覆盖所有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点内配电脑、多功能触摸屏、宣传栏、货架、wifi 信号等硬件和网络设施及专业辅导操作人员),为村民提供网购网销(代购代销)、缴费、充值、订票、代收代发、代换代退、引导宣传等服务。

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体系建设补助金额在中央专项资金总额中的占比5%(50 万元)。

(二)县域产品供应链、物流、营销体系建设

1. 支持建立仓储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县级仓储物流中心,主要负责网销商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实现集仓储、分销、统一配送及协调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支持建立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根据项目示范县物流建设要求和我县物流业发展情况,筛选第三方物流、快递企业建设物流配送体系,实现共同配送。支持物流、快递企业网点设立到乡镇,延伸服务到乡村,解决农村物流配送线上“最初一公里”和线下“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加强对物流配送企业运营管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其高效、快捷地完成物流配送任务。

2. 支持农村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围绕“三品一标”、“一村一品”,整合我县特色产品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加工企业等资源,构建从田间生产到加工储运、销售等标准化操作系统。

3. 支持农村产品电子商务营销服务体系建设。结合品牌符号与产品标识的设计,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包装、统一宣传等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破解农产品质量监管难题,打造我县农特产品品牌,实现对同类产品的差异化优势,提升我县农村产品特有品牌价值。

县域产品供应链、物流、营销体系建设安排补助资金总额占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50%(500 万元)。

(三)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

对基层干部、企业员工、合作社工作人员、农村创业青年、农村经纪人、退伍军人、返乡大学生等,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网购操作、网上开店技能、美工、产品设计、推广营销等培训,提高对电子商务认识和应用电子商务的能力,促进网购网销规模的扩大和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培训反馈机制,加强学员就业上岗情况跟踪,注重培训效果,及时总结培训经验,优化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开展电商沙龙、产供销对接、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树立创业典型,更好的以实际效果带动和影响更多人利用互联网创收增收。

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安排补助资金总额占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5%(50 万元)。

(四)推进电子商务助力扶贫工作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以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创建为抓手,加快推进农村电商短板项目建设,鼓励电商企业(开展电商业务或为电商供货)主动对接贫困户,收购贫困户自产农村产品、发展“电商+基地+农户”模式或吸收贫困户用工;同时,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贫困户开设网店,增加贫困户收入,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对于贫困户开设网店,按网络资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包括电信运营商直接减免)。

电子商务助力扶贫工作安排补助资金总额占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15%(150 万元)。

(五)其他电子商务示范工作建设方向

对涉及综合示范建设的其他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补助资金总额占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10%(100 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流程

第六条 通过政府采购和项目申报方式安排专项资金。政府采购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电商办联合指导项目申报,项目实施企业(个人)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县电商办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的相关材料。项目申报企业(个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自然人,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2)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社会信用,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3)项目已运营或具备运营条件;(4)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县政府有关部门监督。(5)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七条 对于非企业为主体建设的非市场化项目或补助性项目,根据《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宁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周政办〔2021〕38 号)。由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组织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各责任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规范项目管理,严格项目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实行专账(独立科目)管理,自觉接受纪检、审计、财政、商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国家专项资金的安排将根据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按文件要求再做相应的调整,以推动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第八条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收集各承办单位(企业)提供交易或活动信息、每月项目建设进度信息和示范县绩效评价所需的相关材料及时报送给县电商办。项目建设单位做到方案公开、招(投)标或专家评审等决策过程公开、地点公开、资金公开、承建单位公开、责任人(合同或协议签订人公开)、管理服务公开、时限要求公开、设备设施公开、内容数量公开,确保示范项目在阳光下运行。项目建设的全部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归档备查,鼓励留存影像资料。

第九条 项目申报企业(个人)、牵头单位或责任单位资金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周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含项目建设情况、任务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建设成效、总投资、申请补助资金;

(二)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或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相关材料;

(三)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周宁县电商办与牵头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及牵头单位与项目承办单位(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

(四)项目竣工或验收相关材料;

(五)资金使用账目(建立专账)及凭证;

(六)其他基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他项目有关的资质证明;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3.综合示范县绩效评价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附件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项目申请书提交一式四份。

第十条 资金拨付由县工信局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进展,向县财政部门提出拨付申请,并附相关合同及项目清单;经县电商办经办人初审,县财政局审查,县工信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报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牵头单位或责任单位,再由牵头单位拨付到项目承办企业。

第五章 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是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商办负责项目综合管理工作,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及专项资金的预算;县财政局按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商办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有效安全。

第十三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做适当调整,以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县工信局设立专账管理有关电商项目资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审计局给予通报、停止拨款、收回已支付的资金等处罚,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周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出台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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