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寿宁县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部分内容的通知(寿政办〔2022〕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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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政办〔2022〕9 号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寿宁县

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切实推进我县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寿宁县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三大点的第三小点“坚持规范管理原则”中:“结合学校和相关机构资源配置、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制订本区域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实施方案”修改为“结合学校和相关机构资源配置、服务能力等因素,以‘一校一策’多样化方式,科学制订本区域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原则上每学年制定一次,报县中小学课后服务领导小组批复后实施”。

2.将第大四点的第一小点“服务对象”中:“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对象为自愿申请的全县乡镇以上中小学生,优先保障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随班就读残疾儿童等亟需服务群体,村小暂不纳入课后服务对象范畴”修改为“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对象为自愿申请的全县乡镇及农村完全小学以上中小学生,优先保障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随班就读残疾儿童等亟需服务群体,教学点暂不纳入课后服务对象范畴”。

3.将第大四点的第二小点“服务时间”中:“‘四点半托’按1 课时计算”修改为“‘四点半托’按1-2 课时计算(根据各校实际情况决定)”。

4.将第四大点的第四小点“服务保障”中:“课后服务人员由家长委员会聘请,根据课后服务需要,可聘请本校教师、退休教师、有专业特长的家长、社会热心人士等,作为课后服务的指导老师和管理人员,包括社团活动教师、安保人员等”,修改为“课后服务人员由家长委员会聘请,根据课后服务需要,可聘请本校教师、退休教师、有专业特长的家长、社会热心人士等,作为课后服务的指导老师和管理人员,包括社团活动教师、安保人员、校医等,其中500 人以下学校配1 名保安和1 名校医,500(含)人以上学校配2 名保安和1 名校医”。

5.将第五大点的第三小点“合理取酬”中:“课后服务人员经费原则上按每35-40 名学生配1 名教师(乡镇小规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教师),每个学校增加1 名分管课后服务工作校领导的标准进行补助”,修改为“课后服务人员经费原则上按每35-40 名学生配1 名教师(乡镇小规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教师),500 人(含)以下学校配1 名管理课后服务的管理人员,500 人以上1000 人(含)以下学校配2 名管理课后服务的管理人员,1000 人以上学校配3 名管理课后服务的管理人员的标准进行补助”。

修改后的《寿宁县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自2022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寿宁县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2 月18 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寿宁县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增强我县教育服务能力,帮助中小学生家长解决子女放学后“接送难”“监管难”问题,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省教育厅等五家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18〕13 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落实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21〕20 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是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送子女困难、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民心工程,是让人民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惠民工程。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从“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出发,重视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家长需求,不断创新课后服务模式,提供丰富多样的课后服务,努力做到让党委政府放心、家长学生满意、学校教师支持、社会各界拥护。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有效解决家长按时接送子女难和课后辅导负担过重问题,有效治理教师乱办班、乱补课现象,着力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提升教育工作新形象。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自愿有偿原则。 学校或相关机构要充分尊重学生家长需求和意愿,在学生家长自愿同意的基础上进行,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方式、安全保障措施等。课后服务成本按照“家长为主,政府补助”的原则筹措,学校或相关机构应通过家长委员会向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家长收取费用,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二)坚持公益惠民原则。 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应坚持公益性、非盈利性原则,地方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强化对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的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为开展课后服务学校、相关机构提供经费和政策支持。学校的教育资源要无偿提供给中小学生课后服务使用,学校教职工都应在完成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之外,主动承担起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的任务,家长合理承担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的成本费用。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单亲家庭和留守儿童等急需服务群体需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随班就读残疾儿童所需费用由政府予以支助。

(三)坚持规范管理原则。 各学校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筹社会需求,结合学校和相关机构资源配置、服务能力等因素,以“一校一策”多样化方式,科学制订本区域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原则上每学年制定一次,报县中小学课后服务领导小组批复后实施。明确学校和机构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形式,确定经费、人员和安全等保障措施,保证工作顺利开展。要确保课后服务工作科学、规范、有效、安全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分工和责任落实,制定应急预案。严禁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集体补课,严禁在课后服务期间上新课。

四、服务形式

(一)服务对象。 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对象为自愿申请的全县乡镇及农村完全小学以上中小学生,优先保障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随班就读残疾儿童等亟需服务群体,教学点暂不纳入课后服务对象范畴。

(二)服务时间。 原则上课后服务时间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学习日(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时间安排由各校或相关机构结合实际确定。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或相关机构增加“午托”服务,即上午放学起至下午上学前的午餐和午间安静休息,按2 课时计算,“四点半托”按1-2 课时计算(根据各校的实际情况决定),“晚托”各校按实际情况确定时间,但最多不能超过3课时,小学寄宿制学校和初中可适当延长课后服务时间,“三托”全做的学校课后服务时间不得超过5 课时。各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确保在正常教学时间内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开足开齐课时,按时上下课,不能提前放学延长课后服务时间。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适当扩展其他课后时间的服务,如周末组织开展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等活动,工作补贴按实际服务课时计算。

(三)服务内容。 具体服务内容分三类:第一类“午托”,内容是午餐、自由阅读、组织班级休息等;第二类“四点半托”,内容是组织开展各类社团活动等;第三类“晚托”,内容是晚餐、晚自修、辅导作业等。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条件、参加服务学生人数、管理方式等因素跨年级、跨班级组织,至少提供1 类课后服务项目类型供服务对象选择。学生家长可根据学校提供的服务项目及自身需求自由选择(可多选)。

课后服务可组织学生自主阅读、完成作业及个别辅导,开展体育、美育、科技等多形式学生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健康发展。也可组织协调当地社区(村)活动场所、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各专业(体、美、音等)协会等机构参与学生课后服务工作,鼓励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提供普惠性、有保障的学生课后服务,逐步形成学校和社会共同参与、协调发展的中小学生课后服务体系。

(四)服务保障。 课后服务工作在学校指导下由家长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及课后服务人员条件和课后服务工作要求,发放课后服务人员劳务报酬。课后服务人员由家长委员会聘请,根据课后服务需要,可聘请本校教师、退休教师、有专业特长的家长、社会热心人士等,作为课后服务的指导老师和管理人员,包括社团活动教师、安保人员、校医等,其中500人以下学校配1 名保安和1 名校医,500 人(含)以上学校配2名保安和1 名校医。课后服务外聘人员应经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家长代表、被聘用服务人员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共同组织好课后服务。严禁有不良记录人员参与课后服务。学校提供校园内教室、运动场地、功能室等课后服务场所及后勤保障条件,对课后服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管理指导。妇联、社区应积极主动参与,创造条件,为学生提供书吧等课后活动场所;在人力资源上支持学校,组织志愿者无偿参与课后服务工作。

五、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一)经费来源。 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属于社会服务行为,不属于免费义务教育范畴。开展课后服务所需成本,应按照“家长为主、财政补贴”的原则组织实施。县财政要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创造条件为课后服务活动开展提供保障;根据学校提供课后服务实际支出,扣除家长按标准向学校家长委员会缴纳课后服务费和其他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和学校统筹分摊,原则上,县财政按学校课后服务实际人数,“午托”按生均200 元/年、“四点半托”、“晚托”生均100 元/年的标准予以补助(按全县初中、小学2 万学生的50%参与计算,需补助400 万元,具体按实际参与学生数核算),财政经费补贴每学期核拨1 次。家长按每生“午托”100 元/月,“四点半托”、“晚托”按每生80元/月标准向学校家长委员会缴纳服务费,服务费每学期缴纳1次。学生午餐、晚餐费用按实际开支由学生家长出资另行结算,其他时段服务费按实际发生情况如实收取。县总工会根据上级工会相关规定给予学校经费补助,各乡镇要对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所需经费给予补助支持。鼓励社会资金无偿支持学校课后服务工作。

(二)经费使用。 课后服务经费使用主要包括参与课后服务的教职工劳务费、外聘教师或团队费用、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和购买学生保险(新险种)、购买活动课程及其他课后服务相关费用。各学校可将财政补助经费与家长委员会代收的课后服务费合并,并设立专户予以管理、使用,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课后服务经费使用应实事求是,要根据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服务费并定期公示。教育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开展审计督查。

(三)合理取酬。 课后服务人员经费原则上按每35-40 名学生配1 名教师(乡镇小规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教师),500人(含)以下学校配1 名管理课后服务的管理人员,500 人以上1000 人(含)以下学校配2 名管理课后服务的管理人员,1000人以上学校配3 名管理课后服务的管理人员的标准进行补助。学校按照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69 号)的规定,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对完成规定教学和管理任务后额外承担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教职工发放劳务费(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劳务费标准为60-70 元/课时,按月发放。

六、统一配餐及安全保障

各学校要依法依规开展“中央厨房”统一配餐工作,鼓励国有企业或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进行集中供餐,引导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开发营养均衡的定制学生餐,以保障学生食品安全,确保学生健康饮食。或通过学校食堂自办、外包“全托管”供餐等模式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午餐和晚餐服务。

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和机构,要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学生活动场所、食品安全、消防设施安全检查,确保学生学习、活动设施等符合国家中小学安全防范相关规定;要制定并落实门卫登记、考勤、交接班和特异体质及临时疾患报告等制度和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有关学校应投保校方责任险,可根据中小学生课后服务需求,探索“综合意外、户外运动人身意外伤害、食品安全”等项目的新险种。

七、实施步骤

(一)制定服务方案。 学校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课后服务详细方案;要坚持家校协商原则,广泛征求家长意见,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协商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要根据学校现有的场地、设施、师资和学校特色等,组织家长代表轮流参与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家校协商共管。

(二)自愿报名登记。 建立家长申请、班级审核、学校统一实施的工作机制。在自愿的前提下,需要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由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审核后,以班级为单位上报学校,经学校同意并在学校公示后,确定参加课后服务学生名单。学校要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并报县教育局中教股、初教股、计财股备案后,学生方可参加课后服务。学生退出课后服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退出。

八、组织领导

(一)建立机制。 建立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主责、社会参与、家长支持的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 统一思想,切实把实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作为一项民生工程,严格落实职责,形成合力。

(二)严格监管。 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课后服务的日常管理,将其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定期牵头对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或相关机构监督检查,保障课后服务质量和学生安全,坚决禁止违规补课和借课后服务之名违规乱收费。

(三)加强培训。 各校要建立一支以在校教师为主、结构合理、数量和质量满足需要的课后服务队伍,通过培训、学习、自修等多种方式,提高教师辅导课业、组织活动的能力。在学生课后服务实施过程中,既要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也要注重相关理论的研究。

(四)注重宣传。 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始前,通过发放告知书、信息公示、召开家长会、签订看护协议和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学校、家长、服务人员和学生的权利义务,保障各方知情权,使这项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得到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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