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规〔2022〕4 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武平县政府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武平县政府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2 月14 日
武平县政府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 号)、《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委福建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闽财金〔2019〕20 号)、《省金融办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指标评价及尽职免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金融办〔2019〕10 号)精神,充分发挥我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缓解我县中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重点扶持产业项目的融资难问题,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作,防范担保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683号)及其配套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以县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为出资主体,经审批设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作协议的各类银行(含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为武平县辖区内中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等各类经营主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提供信用担保并履行担保责任,以及各类非融资性担保服务而设立的业务。
第三条 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融资性担保业务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合法合规,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经营主体可向担保公司申请融资性担保:
(一)注册登记地或户籍地在武平县辖区内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各类经营主体。
(二)经营主体应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要求的准入条件。
(三)对武平县地方财政收入有贡献。
第五条 申请融资担保在保额度超过200 万元(含在保额度的累计数,下同)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工业企业的,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达到50万元及以上(增值税可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部分,下同)。
(二)属商贸服务企业的,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达到30万元及以上。
(三)属建筑类企业的,其资质应有三级及以上,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达到50 万元及以上。
(四)其它法人企业的,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达到50万元及以上、净资产1000 万元及以上。
(五)政府主导发展产业及其它政府鼓励扶持的企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融资担保申请不予受理:
(一)有重大民事、经济纠纷或经济诉讼案件尚未了结的。
(二)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照未满6 个月或尚处于试产阶段无正常生产用电数据以及无对公银行流水信息记录的。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司法机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尚未解除的。
(四)一年内有两次(笔)及以上逾期归还银行借款本金且逾期天数累计超过60 天的。
(五)被有权部门列为失信“黑名单”或担保公司有证据表明,如给予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可能出现重大担保风险的其它情形的。
第三章 担保额度、期限及收费
第七条 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倍。对同一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担保公司一级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担保公司一级资产的15%,被担保人为县属国有企业的适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本办法发文之日前超出担保额度的存量在保企业,担保公司要逐步压缩担保规模,直至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八条 为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担保期限,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物等情况,按评审权限分别由县担保评审会或担保公司预审会按决策程序评审确定。
第九条 融资担保收费实行差别费率,按以下情形就低的原则收取。担保费在办理担保业务时由担保公司一次性收取:
(一)对财政贡献较大的规模以上新型显示、智能制造、不锈钢(不含2021 年以后新引进的不锈钢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免收担保费。
(二)除本条(一)外的其它新型显示、智能制造、不锈钢生产企业,以及单户担保金额5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按月0.8‰收取。
(三)对“三农”主体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费率由担保公司根据业务风险情况按月0.4‰以内收取。
(四)国有企业的担保费率由县担保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五)除以上情形外的其它被担保人担保费率按月1.2‰收取。
第四章 担保业务流程
第十条 担保公司负责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包括受理担保申请、业务审核、项目实地调查和风控审查、担保项目的预审、提请县担保评审委员会评审、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签订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保后管理、代偿划转、代偿追偿等工作。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额度小于100 万元的由担保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策审批;100(含)万元到300 万元的经担保公司预审通过后,报担保公司的出资人研究审批;300 万元(含)以上的经担保公司预审通过后,提交县担保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通过的项目300 万元(含)到1000 万元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1000 万元(含)以上的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担保项目批准后,按批准事项由担保公司、担保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后,应及时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履行支付手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担保公司提供放款凭证复印件等凭据。
第五章 反担保措施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担保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包括:信用反担保、抵(质)押反担保,以及经县担保评审委员会同意的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根据项目的担保风险程度、金额大小、项目规模及进展等实际情况确定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第十五条 以抵押作反担保的,由担保公司在遴选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抵押价值在评估价值乘以抵押率计算的最高抵押值内确定。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不动产评估结果在三年内认定有效,不属于不动产的评估结果在一年内认定有效。
抵押率标准确定以风险防控为前提,由担保公司根据资产性质及市场供求情况等,拟定抵押率标准后报县担保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
以其持有的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权作质押反担保的,质押率为当月或最近三个月财务报表反映的每股净资产的100%以内确定。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对于亩均产值、财政贡献大、社会效益好、法人股东征信良好、生产经营良好、持续经营能力强的成长型小微企业的担保支持力度适当加大,对首次担保、担保额在200万元(含)以内的,自担保审批通过之日起二年以内可以用信用作反担保,二年之后则需增加资产(权利)抵(质)押作反担保,其中用机器设备抵押作反担保的,通用设备抵押率在50%以内适度提高,专用设备在40%以内适度提高。
第十七条 被担保人为非国有企业,以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其它形式提供反担保措施的,被担保人的股东及其配偶(股东为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第六章 风险防范和代偿追偿处置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对在保企业(潜在客户)建立以税收、用电、用水、征信等指标为基础的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对区域(行业)和客户的风险研判,提高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水平,防范担保风险。
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应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被担保人放款至担保终结过程的保后管理,包括担保项目检查、展期项目和逾期项目及撤保项目的处理等。
第二十条 县自然资源、住建、林业、市场监督、工信科技、商务、财政(国资金融中心)、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从各自职能出发,与担保公司建立联动配合机制,及时反馈被担保人资产抵(质)押、股权和法人变更、实际控制人、生产经营异常变化等经营信息情况。
第二十一条 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银担合作各方按不低于2:8比例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存量在保及县属国企除外)。
第二十二条 承贷金融机构向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后,由担保公司根据被担保人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提出代偿意见,报经县担保评审委员会研究讨论通过后依法代偿。其中代偿金额300 万元(含)以内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00 万元的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担保代偿从担保公司计提的担保损失准备金中列支。
担保公司应于代偿当日启动追偿程序,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为原则。担保公司从代偿日开始计算,第1 年按代偿总额月1%利率向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收取违约金;超过1 年且在2 年内的按代偿总款月1.5%利率向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收取违约金;超过2 年的按代偿总额2%利率向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当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年度代偿超过5%时,担保公司应暂停该金融机构新增政府性非批量融资担保业务。在查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方可恢复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
第七章 监管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 担保公司出资人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的绩效考核办法,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管理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合作开展的支小支农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贷款利率保持较低水平或降幅较大的机构给予政策倾斜。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提供担保的贷款,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合理确定贷款风险权重。
第二十七条 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存在以下失职或违规情节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担保业务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与企业内外勾结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骗取担保的。
(二)在担保业务开展中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违反程序、越权审批、违规操作的。
(三)在担保业务过程中向企业索取或收受企业不当利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核查,担保金额明显偏高的。
(五)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第八章 尽职免责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及损失后,按照《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指标评价及尽职免责暂行管理办法》(闽金融办〔2019〕10 号)“尽职免责”原则精神,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免除内部考核、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认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除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相关人员有过错的除外:
(一)按照县政府支持类政策,对重点扶持产业、行业开展担保业务的、对特定对象进行政府扶持的担保业务,依法依规办理仍造成损失的。
(二)因自然灾害、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不良资产形成,且相关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的。
(三)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担保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四)还款期内由于实际控制人、实际主要经营人等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失踪、死亡、伤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疾病救治,造成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经追偿后仍有损失的(依法继承的应组织继续追偿,不在免责范围内)。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免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金融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县政府之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