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工信规〔2021〕3 号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支持和服务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我局对《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厦经信技术〔2016〕487 号)进行修订,形成《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支持和服务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 年12 月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支持和服务
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支持和服务我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 年第34 号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和《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0〕9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为推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绩效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市工信局牵头对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二、培育与认定
第五条 市工信局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培育库,对入库企业重点指导服务。建立技术中心但尚未获得各级认定的企业,可自愿向工信局申请入库。市级培育库入库的条件:
(一)企业应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规上工业和软件企业;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和工具软件原值不低于300 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 人;
(四)企业近一年内准备申报市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条 市工信局每年进行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企业根据市工信局发布的通知进行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技术中心建立运作并已在市工信局入库培育名单;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中心的场地必须有专属空间,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计入技术中心账目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60%以上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四)企业报告期年度独立的营业收入总额、应纳税额、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和工具软件原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其中,营业收入总额和纳税额应较上一年度有增长。
技术开发仪 器设备和工 具软件原值
专职研究与试 验发展人员数
万元 400 万元 500 万元 30 人2 制造业及其他 1 亿元 100
万元 600 万元 500 万元 30 人
万元 400 万元 500 万元 30 人
(五)企业三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涉黑涉恶行为。
第七条 市工信局按照《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价,得分60 分以上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评价和管理
第八条 市工信局加强对进入培育库的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监测,掌握企业创新体制机制建设、研发投入产出、行业技术带动作用等情况。培育库企业名单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创新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程序,参照认定申请程序办理。通过评价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工信局发布名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或未通过运行评价;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涉黑涉恶行为;
(四)企业被依法终止。
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一条 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6 月30 日前,将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将对企业报送的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市工信局每年公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四、服务与支持
第十二条 对于进入培育库的企业技术中心,市工信局作为创新发展的重点服务对象,针对其发展薄弱环节,加强指导、督促,帮扶企业精准提升。
第十三条 对于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荣誉称号。市工信局整合相关公共服务资源,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融资支持、管理提升、各类试点示范评比等方面予以支持。市工信局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参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和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 对经市工信局推荐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2022 年2 月10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厦经信技术〔2016〕4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纳税、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结合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国际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1.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制定未来3~5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附件2:
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填写说明:
企业名称 报告年度
通讯地址 企业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统计行业代码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传真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2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万元
3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4 企业职工总数 人
5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人
6 技术中心本科以上人数 人
其中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7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8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项
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数 项
9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个
10 省、市级研发平台数 个
11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个
12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3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14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15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项
16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7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8 利润总额 万元
19 纳税总额 万元
20 获国家、省、市质量奖数 项
21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获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获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1.企业名称:申报认定企业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2.统计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13”。
3.报告年度: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4.主营业务收入、纳税额、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等指标项均源自申报企业独立数据,不合并子公司会计报表计算。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国统字〔2015〕95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国统字〔2015〕95号)。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科技奖励以及中国、省、市质量奖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2.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参照统计指标“研究开发经费情况”计算。
3.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参照统计指标“研究开发人员情况”计算。
4.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
5.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
6.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7.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8.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研发项目类型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基础研究项目数和产学研合作项目数之和。
9.产学研合作项目数是指在全部研发项目中,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联合研发,且签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或协议的项目之和。
10.国家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1.省、市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省级、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2.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
14.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15.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6.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7.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18.新产品销售收入: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参照统计指标“新产品情况”计算。
19.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20.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21.纳税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缴纳的税收。
22.获国家、省、市质量奖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厦门市质量奖数。
23.获省、市科技进步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获得的由省、市政府设立的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24.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获得的由国务院设立并颁发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数以及由省、市政府科技进步奖项目。
附表1:
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单位:千元)
研发经费情况 金额
1. 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
(1)人员人工费(包含各种补贴)
(2)原材料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4)无形资产摊销
(5)其他费用
2. 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
其中:仪器和设备
3. 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1)对境内研究机构支出
(2)对境内高等学校支出
(3)对境内企业支出
(4)对境外支出填写说明:
1. 此表各项内容应与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 表,国统字[2015]95 号)一致。
2.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不得列入。
附表2:
研发人员信息表
领域 学历 专家
类型 联系电话
职务
…
n填写说明:
1. “出生年月”为6 位编码,其中前4 位为年份,后2 位为月份(1 月至9 月必须前补0)。2. “所在部门”指企业技术中心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名称。
3. “专家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2. 国家专项津贴获得者;3. 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4. 省部专项津贴获得者;5. 计划单列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6. 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获得者;7. 博士;8. 在站博士后;8. 硕士;10.其他类型专家(需具体说明)。
4. 联系电话应为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组与专家联系核实。
附表3:
技术中心外部专家信息表
职务 技术领域 学历 工作时间
(人月) 联系电话…
n
外部专家来企业工作时间合计(人月)
填写说明:
1. “出生年月”为6 位编码,其中前4 位为年份,后2 位为月份(1 月至9 月必须前补0)。2. “工作单位”指外部专家所属原工作单位名称。
3. “工作时间”指外部专家在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创新相关研究咨询工作的时间合计,最小统计单位为“0.5 人月”。
4. 联系电话应为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组与专家联系核实。
附表4: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信息表
项目经费
项目技术
内部支出
作形式
(万元)…
n
填写说明:
1. 此表各项内容应与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国统字[2015]95 号)一致,所有项目请按照项目“起始时间”依次排列。
2. “项目来源”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科技项目;2.地方科技项目;3.其他企业委托研发项目;4.本企业自选研发项目;5.来自境外的研发项目;6.其他研发项目。
3. “项目合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项目合作形式并按相应的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与境外机构合作;2.与境内高校合作;3.与境内独立研究机构合作;4.与境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合作;5.与境内注册的其他企业合作,1-5 项目合作形式为产学研合作项目;6.独立研究;7.其他。
4.“ 项目技术经济目标”指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若一个项目有两个及以上的技术经济目标,应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技术经济目标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科学原理的探索、发现;2.技术原理的研究;3.开发全新产品;4.增加产品功能或提高性能;5.提高劳动生产率;6.减少能源消耗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7.节约原材料;8.减少环境污染;9.其他。
5. “起始时间”和“完成时间”为6 位编码,其中前4 位为年份,后2 位为月份(1 月至9 月必须前补0)。
6. “项目经费内部支出”是指该项目在报告年度的经费支出;跨年项目按报告年度实际支出填写。附表5:
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信息表
序号 专利名称 授权国别 专利号 专利权人 授权
公告日…
n
填写说明:
1. 该表只填写有效“发明专利”,已经无效的专利和报告年度之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不得列入。2. 所有填列专利信息请按照专利号顺序依次排列。
3. 该表所填写信息需与《发明专利证书》内容一致。
4. “专利权人”应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附表6:
企业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表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国别 申请号 申请日期 申请人…
n
填写说明:
1. 该表所填写信息应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内容一致。
2. 报告年度之外申请受理的专利不得列入。
3. 专利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发明;2. 实用新型;3. 外观设计,并按照三种类型依次排列。
4. 申请日期为8 位编码,其中前4 位为年份,5-6 位为月份(1 月至9 月必须前补0),后2 位为日期(1 日至9 日必须前补0)。
附表7: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信息表
序号 名称 标准类型 标准号 主持或
参加 颁布日期
…
n填写说明:
1. 最近三年指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二年度。
2. 所填标准应为现行有效标准。
3. 标准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国际;2. 国家;3. 行业。4. 颁布日期为8 位编码,其中前4 位为年份,5-6 位为月份(1 月至9 月必须前补0),后2 位为日期(1 日至9 日必须前补0)。
附表8:
国家级(省、市)研发平台信息表
序号 名称 级别 主管部门 平台类型 批复文号
…
n填写说明:
1.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需为研发平台的依托法人单位,企业作为参建单位的不得列入。2. “名称”、“批复文号”应与有关政府部门批复文件一致。
3. “级别”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国家级;2. 省(区、市)级;3. 计划单列市。
4. “主管部门”填写平台的国家(或省、区、市)主管政府部门名称。
5. 平台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工程实验室;2. 工程研究中心;3.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 重点实验室;5.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6.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7. 其他(需具体说明)
附表9:
国家(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信息表
序号 名称 类型 发证机关 证书号 有效期
…
n填写说明:
1. 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认证认可证书相关信息一致。
2. 类型指认证认可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CNAS;2. CMA;3. CAL;4. 其他(需具体说明)。
3. 认证机关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2.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3. 其他国家(国际组织)认证认可机构(需具体说明)。
4. 有效期为6 位编码,其中前4 位为年份,后2 位为月份(1 月至9 月必须前补0),填写格式为“201410-201810”
附表10:
近三年获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信息
序号 国家、省、市质量奖名称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证书或文
件号
…
n填写说明:
1. 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获奖证书相关内容一致。
2. 获奖项目填报的时间范围为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二年度。
附表11:
获国家(省、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
科技进步奖等项目信息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奖励类型 奖励等级 证书号 获奖者
…
n填写说明:
1. 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获奖证书相关内容一致。
2. 获奖项目填报的时间范围为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
3.“奖励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国家自然科学奖;2. 国家技术发明奖;3. 国家科技进步奖。
4. “奖励等级”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特等奖;2. 一等奖;3.二等奖。
5. 获奖者需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企业在职职工。获奖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及必要证明材料。
附件3:
《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提纲
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需在评价年度提交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报告年度和报告年度前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简要分析企业所在行业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2.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建设、国际化创新合作网络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
3.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开发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5.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附件4:
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
权重 三级指标 单位 权重 基本
要求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万元 8 ≥5 创新
经费 20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12 分档创新
投入 创新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 人 2 ≥1
人才 15
技术中心本科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比重 % 3 ≥30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3 ≥10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4 ≥2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项 4 ≥10
技术
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数占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的比
积累 13
重 % 2 ≥10
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数、市创新
个 3 ≥1
质量奖条件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8 ≥600
创新
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平台数 个 2 ≥1
平台 12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个 2 ≥1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6 ≥3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5 ≥2 技术
产出 15
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项 4 ≥1创新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8 ≥20绩效
创新
效益 25
利润率 % 5 ≥5
纳税总额 万元 4 ≥200加分 加分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以及
获省、市科技进步项目数 项 ≤5
说明:
1.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的基本要求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4档: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1.0%,主营业务收入100~500亿元(含100亿元)的企业为1.5%,主营业务收入10~10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为2.0%,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下的企业为3.0%。
2.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每项加5分,同一项目按最高获奖计算。
获福建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重大贡献奖每项加3分。
获厦门市科技重大贡献、科技创新杰出人才、科技进步奖每项加2分。
以上各奖项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二、行业系数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
行业名称
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利润总额的比重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0.8 0.8 1.0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
制造业 0.8 0.8 0.8
仪器仪表制造业 0.8 0.8 0.8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0.6 1.0 1.0
通用设备制造业 1.0 1.0 1.0
专用设备制造业 1.0 1.0 1.0
汽车制造业 1.0 0.8 1.0
医药制造业 0.8 0.8 1.0
农业 1.5 1.5 1.5
煤炭开 釆 和洗选业 2.0 3.0 3.0
石油和天然气开 釆 业 2.0 3.0 3.0
有色金属矿 釆 选业 2.0 3.0 3.0
农副食品加工业 1.5 1.5 1.0
食品制造业 1.5 1.5 1.0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2 1.5 1.5
烟草制品业 3.0 1.5 2.0
纺织业 1.2 1.0 1.0
纺织服装、服饰业 1.2 1.0 1.0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
制鞋业 1.5 1.2 1.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
草制品业 1.0 1.5 1.2
家具制造业 1.2 1.0 1.0
造纸和纸制品业 1.0 1.0 1.0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1.0 1.0 1.2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
制造业 1.5 1.2 1.2
2.5 2.0 1.0
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0 1.0 1.0
化学纤维制造业 1.0 1.0 1.0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0 1.0 1.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0 1.0 1.0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2 1.5 1.5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2 1.2 1.0
金属制品业 1.0 1.0 1.0
0.8 0.8 1.0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2.5 3.0 3.0
房屋建筑业 2.0 1.5 1.5
土木工程建筑业 2.0 1.5 1.5
建筑安装业 2.0 1.5 1.5
专业技术服务业 1.0 1.0 1.0
其他 1.5 1.5 1.0
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主要依据已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大型工业企业统计数据测算得到。
3.行业系数只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计算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4.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