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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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文件

龙政综〔2022〕43 号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浮宫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漳州市龙海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2022 年1 月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集体土地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障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片区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房屋征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安置。

第二条 征收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对象和征收期限:

(一)征收单位: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下称被征收人),补偿范围为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二次装修等。

(四)征收期限:以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发出的征收土地公告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 征收范围: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片区范围内(详见各项目征地红线图)。征收的房屋、构筑物、果树、坟墓等补偿数量,按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人民政府、各村村委会及被征收人现场联合丈量、清点、登记为准。

第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采取宅基地集中连片安置,集中连片安置有困难的,可采用商品房集中安置、零星地块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安置方案可选择其中几种或全部。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的认定。

持有下列有权机关批准的用地、建设书证材料之一的被征收房屋,认定完全产权,为合法建筑物:

(一)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四)1987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建成的无有效土地权源手续的原建房屋,依法依规认定建造时间后,可视为原建房屋权属合法,与具有有效土地权源手续的房屋同等征收补偿安置。认定1987 年1 月1 日前建造的原建房屋按以下程序办理,由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人民政府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1.由被征收人出具建造年限相关证明材料;

2.经被征收人所属村委会审核研究,情况属实的,报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人民政府认定;

3.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向被征收原建房屋所在村村民进行公示调查,如7 个工作日的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可以认定为1987 年1 月1 日前建造的原建房屋。

(五)凡是从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各类建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六)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他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前就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同时办理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准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房屋,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已建的被征收住宅房三层及以下部分认定为完全产权,视为合法建筑物;超过三层以上部分,除有权机关批准外,其余按本《方案》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住宅房处理。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规定计算。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确定:

(一)各类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详见附件。

(二)对本《方案》所列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同一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安置房的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征收当事人认可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征收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征收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工作的实施。经估价机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的,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补差价减免、货币补偿奖励、优惠性扩购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安置建房用地标准的人口确认原则上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的常住人口为准。

(一)人口计算的截止时间以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二)外村或村外人员寄户、挂户或婚嫁出外村的村民不予计算(但户口未迁出本村,在本村仍享有承包地、履行村民同等义务并独立建户的除外);

(三)本村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或士官,应纳入计算对象;

(四)已办理《结婚证》,未举行民俗婚礼嫁入居住,但女方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可纳入计算对象;

(五)属二女户或单女户,招入男方系外村(指行政村)人已到本村女方落户的,可纳入计算对象,二女户只计算其中一女招入;

(六)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七)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的未婚男青年可按两人计算,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的未婚女青年属单女户的可按两人计算、属二女户的其中一女可按两人计算;

(八)五十周岁以下丧偶的可按两人计算。

第二章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第九条 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综 〔 2017 〕 51 号)执行:即耕地土地补偿费22000 元/亩、安置补助费33000 元/亩;其他地类如: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土地补偿费13200 元/亩、安置补助费19800元/亩,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果树及地上附着物按附件标准另行给予补偿。

(二)征收企业集体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合法批准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面积按200 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偿。

(三)征地补偿其他未尽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征收实施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议定。

第十条 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专用管道迁改事宜,由建设单位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当地政府给予配合并负责征地、赔青。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货币安置补偿标准:

(一)实行货币安置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有效权源用地面积计算,直接发给被征收户,补偿标准为213 元/平方米。地上建筑物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结构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1.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1。

2.民用建筑成新标准:见附件2。

3.其他地上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见附件3。

(二)选择货币补偿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被征收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安置补偿方法:

(一)实行宅基地集中连片安置的,安置用地面积(含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按3 户/亩进行安置;统一集中安置有困难的,可采用零星地块安置,零星地块安置以农村住宅小区的方式,安置宅基地按程序申请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被征收地所在村委会负责向被征收人提供住宅安置用地,具体办法按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执行;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场地平整、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相关的户外配套以及安置用地的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二)征收安置采取优先法原则。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次编订《协议》顺序号,被征收人凭《协议》顺序号依次选房,多个被征收人在同一时间要求签订《协议》的,以抽签形式确定《协议》顺序号。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应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否则,原编订的《协议》顺序号给予取消,按实际完成搬迁腾房的时间另行编号。

(三)安置户住宅占地面积计算方法

1.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1)家庭人口在三口(含三口)以下的,按80 平方米进行安置;

(2)家庭人口在五口(含五口)以下的,按不大于100 平方米进行安置;

(3)家庭人口在六口(含六口)以上的,按不大于120 平方米进行安置。

2.被拆迁人按户进行安置,户别划分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册为依据。如果户籍册没有单独建户,但事实已独立分家生活,经核实,确实为独立生活的允许拆户安置;有多子女的丧偶老人,且子女已成家并独立分家生活,老人应与其中一户合住,不再单独安置建房。一宗多户,以户安置。

(四)安置用地面积在法定的面积内实行以货币形式多还少补的原则。安置用地面积大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实行补差办法,被征收人须交纳安置地建设费用213 元/平方米,安置面积小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多出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按213 元/平方米予以征收补偿。

(五)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住宅

历史形成已建住宅未能取得有权机关核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有效文书的,原则上征收不予补偿和安置,如被征收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按时签订《协议》和落实搬迁腾房的,可根据1987年和1999 年地形图、地籍图和相关资料,对照本《方案》按以下情况酌情补偿和安置:

1.有向村委会交纳申请建房土地补偿费用,但尚未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处理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50%处理安置。被征收户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85%处理补偿和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80%处理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70%处理补偿和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65%处理安置。

2.有向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等有关费用,但尚未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60%处理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60%处理安置。被征收户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90%处理补偿和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85%处理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75%处理补偿和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70%处理安置。

3.未向乡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被征收户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70%处理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50%处理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60%处理补偿和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40%处理安置。

4.被征收房屋土地没有合法权源的,安置地要补办土地合法权源手续,被征收人须按规定补交办证税费。

5.《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起违法、违章建造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六)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至今未建的,对照本《方案》第十一条第(一)(二)项、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有关规定处理。

(七)被征收户全家户口不在本村,其被征收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征收实施单位按有效权源用地面积计算货币安置补偿付给被征收户,补偿标准为213 元/平方米。

(八)建筑物拆除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由征收实施单位出资统一组织拆除,二是由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要求自费自行拆除。凡是由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被拆物的材料归属征收实施单位所有;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其安全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被拆物的材料归属被征收人所有。

(九)宅基地安置的优惠、奖励

从通知签订《协议》之日起,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协议》的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每户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协议》的按建筑面积100 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每户不足2000 元的,按2000 元计算。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不签订协议的,逾期按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强制拆除处理。

(十)宅基地安置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标准

1.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标准详见附件6,每季度发放一次,直至安置地交付被征收人后再一次性发给8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2.住宅搬迁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6,自行过渡周转的实行两次搬迁补助;货币安置补偿的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

3.征收区域内公共水电、网络设施等配套设施的迁移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拆除、清理现场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4.其他未尽项目的补偿根据现场情况由各方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 商品房安置补偿方法:

(一)住宅房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面积对等、不补差价、限量扩购”及“先腾房签订《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二)住宅房可选择全部产权调换或全部货币补偿,也可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产权调换部分只能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

(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1.安置房安置价、优惠价及市场价:安置价为多层住宅280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3600 元/平方米;优惠价为多层住宅300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3800 元/平方米;市场价为安置时段内该区域普通商品房市场均价。

2.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选择就地安置(指征收集体土地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安置)的按被征收有效建筑面积1:1 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选择异地安置的,按被征收有效建筑面积以1:1.1 的比例折算安置面积给予产权调换(具体比例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源确定),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面积的,超过部分在10 平方米以内(含10 平方米)的按安置价购买;超过部分在10~20 平方米(含20 平方米)的按优惠价购买;超过20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被征收住宅房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采用评估方式的,按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差缴纳差价。

3.一本房屋产权证(共有权证不计)原则上给予产权调换一套住宅安置房;在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住宅房有效面积在100 平方米以上的可按以下办法调换:

(1)100 平方米~200(含200)平方米最多可选择2 套安置房;

(2)201 平方米~300(含300)平方米最多可选择3 套安置房;

(3)301 平方米以上最多可以选择4 套安置房。

被征收人实际产权调换套数由被征收人根据选房顺序和征收当期对应的安置房源、户型等情况决定,征收实施单位不再另期提供其他安置房源调换。

4.以户为单位,户口人均合法房屋面积不足30 平方米的住宅房困难户,安置补足30 平方米,补足部分免交购房款(已经发生过集体建设用地或房屋流转的不享受此优惠)。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人的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包含违法建筑的折算面积);户口为具有在区政府发出《征收土地预公告》一年前已居住的常住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所在地公安户籍证明),且以实际居住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为依据(婚嫁、出生、死亡等正常人口增减除外);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四)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住宅

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住宅房的认定,以1987 年和1999 年地形图、地籍图和相关资料等为依据。

1.1987 年1 月1 日至1998 年12 月31 日期间建造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章的住宅房,按以下三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

(1)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相关费用,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60%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90%给予补偿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80%给予补偿安置。

(2)没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的,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40%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签订 《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补偿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60%给予补偿安置。

(3)违法、违章建筑不签定《协议》且不腾房移交的不给予安置,按以下原则折算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1.1987 年1 月1 日至1998 年12 月31 日期间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住宅房,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相关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60%计算;没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40%计算。

2.1999 年1 月1 日至《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前,违法、违章建造的住宅房,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0%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60%给予补偿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补偿安置。如不签订《协议》且不腾房移交的不给予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0%计算,给予货币补偿。

3.《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起违法、违章建造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五)商品房安置的优惠、奖励

1.被征收人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有效面积一次性给予200 元/平方米奖励,若在征收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有效面积一次性给予100 元/平方米奖励。

2.持有合法土地权源的未建设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出土地的,给予100 平方米购房指标奖励,购房价按安置价缴纳。

(六)商品房安置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标准

1.搬迁补助:产权调换的,按附件6 标准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2.临时过渡补助:

(1)搬迁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2)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以下办法逐季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8 元/平方米·月。

(3)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时间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之日起,至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交房止。由于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过36 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附件6 标准双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单位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 天内,被征收人应办妥入户安置手续;按时办妥的,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给予增加3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按时办妥的,自发出书面交房通知第二个月起,征收实施单位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七)被征收房屋设有阁楼且阁楼的底层层高2.2 米(含2.2 米)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补偿安置:

1.阁楼层高在2.2 米以上(含2.2 米)的部分,按该部分阁楼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阁楼层高在2.2 米以下的部分,按250 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3.被征收房屋为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物的,阁楼参照第十三条第(四)项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阁楼层高按房产测量技术规范执行和认定。

(八)被征收房屋征收前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等存在欠费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补交;需要办理迁移手续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九)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征收实施单位(或授权被委托人)统一办理,被征收人应予协助;办理产权证所应交纳的税费、公维金,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的“两证”(含其他权属证件)在签订《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存档,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办证费用;没有“两证”和安置房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十)建筑物拆除方式与第十二条第(八)项相同。

第四章 营业性用房及企业厂房等补偿标准

第十四条 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营业性用房的认定:被征收房屋在镇级以上主、次干道第一列底层第一自然开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认定为营业性用房:

1.已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级差地租且批建手续完整的;

2.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能提供税费收缴凭证的;

3.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仍在实际营业的;

4.有延续经营的。

(二)营业性用房面积计算范围

1.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进深10 米以内(含10 米)的面积为有效营业面积,进深不足10 米的以实际计算,超过10米的部分按住宅面积标准补偿安置。

2.被征收营业性用房可计算产权的夹层面积,按住宅房面积计算。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件4 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

1.营业性安置房安置价为12000 元/平方米,市场价为18000元/平方米。

2.经认定的被征收的有效营业面积分别按1︰1 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营业性安置房户型。营业性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有效营业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被征收有效营业面积超过营业性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采用评估方式的,按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差缴纳差价。

3.营业性用房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每间营业性用房安置一间营业性用房。营业性安置用房可计算产权的夹层按该片区住宅的市场价格计算,或用被征收住宅面积进行产权调换。

(五)手续不全的营业性用房:

1.仅能提供缴纳级差地租凭证的,原则上按有效面积的50%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若能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面积的80%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在征收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面积的70%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2.仅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费收缴凭证,但未能提供缴纳级差地租凭证的,原则上按有效面积的30%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若能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面积的60%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在征收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面积的50%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六)违法、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一律不按营业性用房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 营业性用房优惠、奖励。

在征收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200 元/平方米奖励;在征收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0 元/平方米奖励。

第十六条 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一)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按附件5 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临时建筑物按附件7 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三)附属物、构筑物按附件3 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企业用地与住宅混用的,若属企业权源用地,可纳入企业评估、补偿,不予人员住宅安置;若属住宅权源用地,可纳入宅基地补偿和安置范围。但两者不能重复补偿和安置。

第十八条 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优惠、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200 元/平方米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0 元/平方米奖励。

第十九条 营业性用房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因征收造成营业性用房停业的,经认定有效营业面积按25元/平方米 • 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12 个月的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条 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厂房、仓库等生产性建筑面积10 元/平方米 • 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 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企业采用评估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不予享受第十八条及本条规定的奖励和补偿。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房屋占地面积的计算规范依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特殊项目和特殊个案可结合本辖区公路建设项目征迁补偿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强制征收,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或被实施强制征收的房屋,不予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奖励以及其它优惠。

第二十五条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的,强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五天内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协议》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证或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需迁移的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用户凭证;

(五)营业性用房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缴税凭证等有关登记手续;

(六)征收补偿安置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征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相关征迁补偿规定可用于指导实施(如人口认定、土地分配等)。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由漳州市龙海区自然资源局、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格标准表

2.民用建筑物成新表

3.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4.被征收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

5.被征收企业厂房、办公、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货

币补偿标准表

6.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7.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8.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附件1

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格标准表

附件2

民用建筑物成新表

附件3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附件4

被征收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

附件5

被征收企业厂房、办公、仓库及其它配套

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

附件6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7

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附件8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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