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柘荣县民政局
柘荣县财政局
文件柘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柘荣县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
宁德市柘荣医疗保障局
柘退役军人局〔2022〕2 号
柘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6 部门关于印发
《柘荣县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 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 号)及《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 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退役军人厅〔2021〕10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柘荣县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柘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柘荣县财政局
柘荣县民政局 柘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柘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柘荣医疗保障局
2022 年1 月20 日
柘荣县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为建立帮扶援助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长效工作机制,以有效解决退役军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落实“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工作要求。确保困难帮扶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困难帮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 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2019〕62 号)文件精神及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5 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退役军人厅〔2021〕10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协调推进全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体系建设,以有效解决退役军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落实“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工作要求,加强现有社会救助政策与退役军人救助政策的衔接,进一步完善突出协同性、体现优待性、注重时效性、调动积极性的帮扶援助政策措施,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帮扶援助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退役军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二条 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帮扶援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县退役军人局牵头统筹协调,民政、财政、住建、医保等各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支持退役军人局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第三条 困难帮扶援助工作立足济难解困、体现尊崇优待,遵循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原则,坚持与受助对象国防贡献和现实表现相挂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章 帮扶援助对象
第四条 帮扶援助对象主要为移交安置在我县且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政策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政策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本人。优先帮扶困难退役军人中的“三红”人员、抗战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以及服役年限长且居住地在农村的退役军人。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五条 退役军人中的公职在职人员及公职退休人员不适用此帮扶办法。
第六条 以下人员不纳入帮扶援助范围:受到刑事处理的,因吸毒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章 帮扶原则
第七条 以一次性帮扶,临时性、过渡性帮扶为主要方式。开展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核心要义在于救急解困,主要针对退役军人突发重大疾病、遭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生活严重困难,具有较强突发性。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审的方式,提供帮扶援助的资金、实物救助。
第八条 以资金帮扶、实物帮扶为主要形式,专业服务类帮扶为补充。一是提供资金援助。在确保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向困难退役军人提供一次性、过渡性的帮扶金、大病救助金等。二是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须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三是购买特定项目援助。主要采取购买专业服务的形式、健康医疗等专业化的社会服务,进一步丰富帮扶援助形式,回应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第九条 以财政资金为主要渠道,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有益补充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新格局。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专项经费若有不足,按实际情况予以追加,若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吸引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困难退役帮扶援助工作。发动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通过开展慈善项目、社会募捐等方式汇集更强力量。
第四章 帮扶援助措施
第十条 完善困难退役军人最低生活保障。乡村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及时发现疑似基本符合低保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困难退役军人,积极协助其办理申请手续。县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县民政局应当在低保审核确认办法中,明确退役军人享受的抚恤补助金、立功荣誉金、优待奖励金、退役士兵经济补偿金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不计入家庭收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应当将其纳入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健全困难退役军人医疗救助。宁德市柘荣医保局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资助。困难退役军人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内按城乡医疗救助规定享受救助。
第十二条 做好困难退役军人住房救助保障。县住建局应当落实有关退役军人住房优待政策,对申请保障性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且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对租住公租房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减免租金。
第十三条 促进困难退役军人就业。县退役军人局要根据未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人数、未就业原因和就业需求,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结对帮扶未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工作。未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就业帮扶援助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加强对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县财政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专项经费,由县退役军人局按照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操作规程,对困难退役军人进行一次性临时救助。原则上3 年内已享受一次性临时救助的,不能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按照操作规程支出的临时救助经费超出县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额度的,由县财政局对实际救助情况进行审核后予以追加。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支持县关爱退役军人协会参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提供帮扶援助项目和需求信息。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社会力量参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五章 一次性临时救助
第十六条 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资金,主要为财政专项经费。资金使用立足尊崇优待、突出救急济难,每年底结合当年开展帮扶的实际情况,对下一年专项经费额度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救助项目和标准。
(一)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大病医疗救助项目。 帮扶援助对象为退役军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当年因患重大疾病及受到其他严重伤害的,在享受政策性医疗保障后,个人自付费用5000 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帮扶标准按照《柘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解决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二)失业退役军人过渡性解困救济项目。 帮扶援助对象为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 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的退役军人以及“零就业家庭”。帮扶标准:家庭无劳动能力的,给予4000 元一次性救助金;家庭劳动力1 人的,给予3000 元一次性救助金;家庭劳动力2 人的,给予2000 元一次性救助金;家庭劳动力3 人及以上的不予救助。
(三)突发事件解困项目。 帮扶援助对象为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本人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帮扶标准:火灾水灾和交通事故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实际损失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内的,给予3000 元一次性救助金;实际损失5 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 元一次性救助金。见义勇为的给予5000 元一次性救助金。
(四)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临时救助项目。帮扶援助对象为全县范围内60 周岁以上或自身无劳动能力,因家庭其他劳动力死亡或失去劳动能力,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老年退役军人,给予5000 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
(一)帮扶工作实行一事一请一批。 无正当理由,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原则上3 年内不能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
(二)申请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大病医疗救助项目。 需提供以下材料:1.《柘荣县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申请表》;2.退役证等有关服役退役情况材料;3.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户口簿;4.住院发票及门诊发票等正规医疗票据。5.村(社区)开具的困难情形证明;6.本人身份证复印件;7.本人银行卡复印件(需写明户名、银行卡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
(三)申请失业退役军人过渡性解困救助项目。 需提供以下材料:1.《柘荣县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申请表》;2.退役证等有关服役退役情况材料;3.医疗机构提供的疾病证明材料;4.失业证明材料;5.工商法人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创业失败需提供);6.正常经营佐证材料(经营店面照片及缴税证明等材料);7.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材料(参与人社等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等材料);8.所在村(社区)开具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劳动力情况证明;9.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0.本人银行卡复印件(需写明户名、银行卡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
(四)申请突发事件解困项目。 需提供以下材料:1.《柘荣县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申请表》;2.退役证等有关服役退役情况材料;3.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机构的受损评估、赔偿材料(水灾火灾、交通事故需提供);4.见义勇为评定材料(见义勇为需提供);5.所在村(社区)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6.本人身份证复印件;7.本人银行卡复印件(需写明户名、银行卡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
(五)申请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临时救助项目。 需提供以下材料:1.《柘荣县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申请表》;2.退役证等有关服役退役情况材料;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4.死亡证明(死亡需提供);5.医疗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失去劳动能力需提供);6.所在村(社区)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7.本人身份证复印件;8.本人银行卡复印件(需写明户名、银行卡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
第十九条 初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提供的证明材料等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核意见。初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审核通过的,在申请人所居住地的村(居)、乡镇(街道)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 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收集齐全的申请材料报送县退役军人局。
第二十条 审核认定。县退役军人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将材料退回所属乡镇并书面告知原因,经审核认定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帮扶标准给予帮扶。
第六章 资金及物资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帮扶救助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至申请人银行卡,不发放现金。
第二十二条 帮扶援助物资通常应由本人直接领取并填写领取凭条,必要时可代领,代领人需提供身份复印件、与救助人的关系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县退役军人局应当加强帮扶援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公开公正、发放到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并按照《中共柘荣县委 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柘委发〔2019〕8 号)文件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对象的身份认定、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提供的证明材料的核实核查结果负责。对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主动或协助申请对象套取、骗取帮扶资金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退役军人局对申请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充分发挥帮扶援助金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确保救助金如实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对挪用专项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帮扶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帮扶援助资格,追回帮扶救助金,相关信息记入退役军人部门的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修改和解释权归柘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附件1
柘荣县退役军人一次性帮扶申请表
附件2
XX村(社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困难帮扶公示
根据《柘荣县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实施办法(试 行)》文件精神,经本人申请、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 县退役军人局审核,决定对困难退役军人 同志进行帮扶, 现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XX 同志,男,身份证号:XXXXXXXX 由于(填具体困难情形) 现申请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大病医疗救助项目。XX 同志,男,身份证号:XXXXXXXX 由于(填具体困难情形) 现申请失业退役军人过渡性解困救济项目。公示时间:XXXX 年X 月X 日至XXXX 年X 月X 日(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欢迎广大居民对退役军人困难帮扶事宜进行监督,如有异 议,请与村(社区)联系,举报电话:
XX村居(社区)(盖章)
年 月 日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