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周宁县农村建筑工匠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周建〔2022〕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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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2022〕4 号

周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周宁县农村建筑工匠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施工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 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通知》(闽建村〔2019〕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周宁县农村建筑工匠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周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 年1 月1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周宁县农村建筑工匠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 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通知》 ( 闽建村〔2019〕10 号 )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周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持有周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周宁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低层农村住房(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带地下室的农村住房)施工业务的个体工匠(以下简称工匠)。

本办法所称评价管理,是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工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农村建筑工匠作出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工匠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周宁县域以外的农村建筑工匠首次在周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前,可以通过到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异地培训信息。

第四条 外省农村建筑工匠需参加周宁县住建局组织的农村建筑工匠专业培训,培训后方可在周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农房建设等施工业务。

第五条 农村建筑工匠承包农村住房施工的,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技能、必备的施工设备及施工机具,具有独立完成农村住房建设的经济能力,身体健康。在同一施工期内,农村建筑工匠只能承接两处以下(含两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一年内累计不得超出八处。

第六条 农村建筑工匠在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验收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并接受委托方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配合各项检查。

第七条 实施建房户满意度评价制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附件1)交由建房户本人填写(签名或盖章)后,安排专人留存备案。

第八条 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基础分80 分,并根据《周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附件2)动态调整。

据积分情况自动确定农村建筑工匠星级评价,累计积分90分以上为“四星”,80 分到89 分为“三星”,70 分到79 分为“二星”,60-69 分为“一星”。积分评价周期为二年,即每个农村建筑工匠除基础分以外的每次增减积分有效期为二年,自积分事项发生之日起计算。一个年度内分值低于60 分的农村建筑工匠当年内不予受理年审。

第九条 信用星级为“一星”的农村建筑工匠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醒其参与教育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二星”以下的农村建筑工匠在建农村住房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巡查。

第十条 积分制管理的基础信息采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农村建筑工匠积分事项发生后的7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县住建局(详见附件3)。村级小型工程项目由各村级组织负责按月将考核结果上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各乡镇在基础信息采集过程中需做到公正、公平,程序规范,证据确凿,每项加减分须有书面材料佐证。

第十二条 各乡镇需由专人负责积分制工作。县住建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对乡镇的年度综合考评。若乡镇工作人员在积分制推行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县住建局将在年度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县纪委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 年1 月14 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周宁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1.周宁县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

2.周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

3.周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统计表

周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 年1 月14 日印发

附件1:

周宁县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

建 房 户 姓 名 建房地址 联系电话

房屋面积 房屋层数 结构形式

工匠证书 编 号 联系电话

评价内容 分值 评分 原因对工匠 施工质量 的整 体评价 0-20 分

对工匠 施工进度 的整 体评价 0-20 分

对工匠施工过程中 安 全文明施工措施 的整 体评价

0-20 分对建筑工程使用的 建 筑材料 的整体评价 0-20 分

对工匠提供 其他服务

的综合评价 0-20 分

合计得分

建房户签名:

日 期:附件2:

周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

一、加分条款

序号 加分事项 分值 备注

1 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表彰一次。 20

2 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表彰一次。 10

3 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政府表彰一次。 5

4 获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表彰 一次。 2

5 获得县农村建筑工匠协会表彰一次。 1

6 农村建筑工匠参加县级技术比武并得奖。 5-1 根据名次赋分

7 农村建筑工匠参加市级技术比武并得奖。 10-6 根据名次赋分

8 农村建筑工匠参加省级技术比武并得奖。 15-11 根据名次赋分

9 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应急抢险救灾或援建活动 的。 5

加分后该学时不计 入继续教育学时,每 个积分评价周期之 内只能加一次10 参加市(县)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8 学时以上。 5

《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95 分(含)以上的, 得3 分;94 分-90 分(含)的得2 分,89 分-85 分(含)的得1 分,85 分以下的不得分。

0-3

每级加1 分,每个积 分评价周期之内只 能加一次,按取得的 最高等级加分。

1-5

购买工程保险加5分; 购买建筑施工意外 伤害保险的,每个人 加1 分,最高为5 分。13 购买工程保险或者为所雇人员购买人身建筑施 工意外伤害保险的。 0-10

14 其他可以加分的事项。 一事一议,报经县建 设行政部门同意注: (1)县级党委及政府表彰的参照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分。

(2)同一加分项目按最高奖励计分,不重复计分。二、扣分条款

序号 扣分事项 分值 备注

1 伪造、涂改、转借、转租、转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合格证书》的。 20 按次扣分

2 建造违法建筑的(含主房、辅房)。 30 按处扣分

3 建造未经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 30 按处扣分

4 擅自改变审批后的建筑面积、檐口高度、房屋外立面 等重要建设指标的。 30 按处扣分

5 因工匠施工原因造成邻里纠纷、欠薪等投诉上访的。 10 按次扣分

6 未按规定与建房户签订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的。 10 按次扣分

7 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一次 5 按次扣分

8 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一次 5 按次扣分

9 发现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网一次 5 按次扣分

10 发现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配电箱一次 5 按次扣分

11 发现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脚手架一次 5 按次扣分

12 发现施工现场内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帽一次 5 按次扣分

13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 10 按次扣分

14 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 上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30 按次扣分

15 发生无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 10 万元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10 按次扣分

16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10 按次扣分

17 外地来周宁首次承接业务前未进行培训信息申报或申 报虚假培训信息的。 5 按次扣分

13 发现违法分包、转包施工工程。 10 按次扣分

14 发现工长雇佣的工匠未取得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或 证书已失效一次 10 按次扣分

15 发现拒不接受所属公司、行业协会安全技术指导一次 5 按次扣分

16 未合理履行现场管理职责的。 5 按次扣分

一事一议,报 经县建设行政 部门同意17 其他扣分事项。

附件3:

周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统计表

( 年 月)

填报单位: (盖章) 日期: 年 月日

工匠姓名 所在乡镇(街道)工匠证编码 联系方式

一 加分内容 加分(分值)

二 扣分内容 扣分(分值)

…相关印证材料 (可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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