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综〔202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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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政综〔2022〕3 号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区直有关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为健全完善区属国有企业债务监管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逐步降低企业负债率,进一步规范对区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管理,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平市建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2022 年1 月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建阳区区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区属国有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国资运营〔2017〕69 号)、《南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南平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国资〔2021〕27 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属国有集团公司及其权属企业(包含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的担保事项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保是指区属国有集团公司与其权属企业或其权属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对外担保是指区属国有集团公司及其权属企业对无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包括区属国有集团公司之间)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工作要求

第四条 企业担保属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三重一大”事项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区属国有集团公司及其权属企业按股比开展对内担保,由区属国有集团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章程及内部管理程序自主决策;如区属国有集团公司及其权属企业超出股比提供对内担保,被担保企业其余股东应提供相应金额的反担保。

第六条 区属国有集团公司及其权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担保。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外,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全面分析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影响,经事先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已建立规范董事会,且外部董事占多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区属国有企业,其对外担保行为,由该企业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

第八条 以下对外担保事项,由区属国有集团公司自主决策:

(一) 企业对外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要,股东按照股比共同为项目提供担保的。

(二) 经区财政局同意设立,或纳入区属国有企业主业范围的专业性担保公司开展的担保业务。

(三) 政策性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或行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一) 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区产业政策规定;

(二) 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购买金融衍生品,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贸易融资等)担保;

(三) 被担保人为无产权关系的非国有企业(非国有独资、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

(四) 被担保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 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六) 被担保人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七) 担保主体之间发生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双方已约定担保费用,但被担保人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八) 担保主体之间已有违约行为或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的;

(九) 其他可能影响企业可持续经营的情况。

第十条 对外担保到期原则上一律不得续保,仍需担保的,均应按新的担保事项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担保经批准后需要变更的,若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担保金额、延长担保期限、扩大保证范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决策或审批程序;未加重保证责任的,报原批准单位备案后履行。

要求续保或变更担保的,被担保人应当在原担保期满2 个月前向担保人提出书面续保或变更担保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区属国有集团公司及其权属企业已实施的存量项目中,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特殊担保事项,经区财政局授权后,由区属国有集团公司及其权属企业延续担保。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对区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区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 审批区属国有企业上报的担保事项;

(三) 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

(四) 负责区属国有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

(五) 组织开展对区属国有企业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

(六) 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完善担保风险防范措施;

(七) 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履行的担保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集团公司及其权属企业对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制定本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并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担保管理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机构、批准权限、担保限额等内容;

(三) 审批本企业的对内担保行为;

(四) 建立担保业务台帐,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和清理;

(五) 负责对本企业担保事项的集中管控和监督检查,有效防范担保风险;

(六) 负责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每半年向区财政局报送企业担保情况;

(七) 配合区财政局开展担保检查及责任追究工作;

(八) 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履行的担保管理职责。

第四章 事项申报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担保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区财政局批准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区属国有企业关于担保事项的请示,应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担保事由,担保方式、金额和期限等;

(二) 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 被担保人股东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的主债务合同和请求担保的有关决议,合同及有关决议应有明确的担保额和期限;

(四) 被担保人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主要财务指标表;

(五) 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六) 担保风险评估材料;

(七) 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审核担保、反担保及相关合同后出具的审核结果或法律意见书;

(八) 区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对无产权关系的国有企业开展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反担保手续。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要加强对反担保标的物的跟踪管理,定期核实标的物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标的物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 区属国有集团公司及其权属企业开展担保,应当对担保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被担保人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及行业前景等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风险。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指导和监督企业担保管理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对外担保行为开展随机抽查和定期审计监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或审批程序擅自决策对外担保的;

(二) 隐瞒企业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审查不严或对担保项目跟踪监管不力等疏于管理的;

(四) 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报告或承担连带责任后不积极采取措施追索的;

(五) 其他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

(六)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担保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区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综〔2015〕365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南平市建阳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外拆借资金等高风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潭财国资〔2021〕4 号)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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