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夷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2〕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42
收藏
详情

武政规〔2022〕2 号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武夷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各单位:

《武夷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2022 年1 月30 日(此件主动公开)

武夷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武夷山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非本地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其他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受理辖区内本地户籍申请保障对象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初审和家庭收入调查工作。

(二)市民政局负责审核武夷山市本地户籍城市/城镇中等偏下、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三)市人社局负责武夷山市稳定就业的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核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其户籍或单位所在的社区提出,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武夷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三)除家庭和个人的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准入条件证明材料;

(四)符合优先保障条件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社区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社区应当在受理后7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城镇住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重叠。

第九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15 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15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7 日内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平均每人低于15 平方米;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与本市各类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商保险、失业保险,并稳定就业达6 个月以上(申请人员须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推至少连续6 个月在本市缴纳的社保材料及用工企业支付的工资银行清单),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单位必须是本地企业。

具体条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每5 年确定一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得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 倍;

(二)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含本人)在3人以内的,其家庭大额资产总价值不得超过本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 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超过4 人(含4 人)的,其家庭大额资产总价值人均不得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 倍。

(三)从事个体户或小微企业经营的,其注册基本金不得超过10 万或从业人员不超过3 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得超过规定的平均值,该平均值是指统计部门上年度调查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取样数据,从高到低排序,取50%-60%段位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大额资产总价值不得超过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从事个体户或微小企业经营的,其注册基本金不得超过12.8 万或从业人员不超过5 人。

第十三条 有劳动能力、灵活就业的家庭成员无法确定其月平均收入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家庭资产中单件价值不超过一万元的生产、生活基本用品不纳入家庭资产统计。

第十四条 武夷山市本地户籍申请人家庭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街道办)确认其未分配宅基地或不具备分配宅基地的资格。

第十五条 下列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以及承租直管公房的;

(二)离婚2 周年内的申请保障家庭;

(三)在申请前3 年内转让过自有住房的,但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住房困难的除外;

(四)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自建住房的;

(五)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六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 年。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八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应当在30 日内按照配租方案,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 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 日内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 日内将合同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四章租金和租赁补贴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在保障面积范围内按市场租金的12%计算;超过保障面积的,20 平方米以内按市场租金的50%计算,20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租金计算。

其他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在保障面积范围内按市场租金的50%计算;超过保障面积的按市场租金计算。

武夷山市、乡(镇)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本条规定“其他住房困难保障对象”租金的80%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 年。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5 年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对象、方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从市场自由租赁住房的,政府以租赁补贴方式对其进行住房保障。

第二十九条 领取住房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住房补贴面积为15 平方米,每户家庭补贴面积不超过50 平方米。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以市场租金价格与保障对象享受政府出租公共租赁住房价格的差额作为补贴标准。

第三十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费政府补贴50%,保障家庭承担50%;其他家庭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费由保障家庭全额承担。

第五章使用与退出

第三十一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累计6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 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