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将政办〔 2021 〕 69 号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促进 食用菌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将乐县促进
水稻种子产业发展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将乐县促进食用菌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和《将乐县促进水稻种子产业发展十三条措施》经第 33 次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将乐县促进食用菌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推进我县食用菌产业链健康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我县食用菌产业水平,在同等享受农业相关扶持政策和招商引资政策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十条专项激励措施。
一、适用对象
在将乐注册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展食用菌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人等经营主体。
二、促进措施
第一条 鼓励规范化菌种场建设。支持县内菌种生产企业(含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集中在产业园租赁标准化厂房建设菌种园区,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300 万元以上,菌种日产能达 3000瓶(袋)以上,配备净化接种车间和高压灭菌设备(有特种设备检验证)、菌种培养室温控设备、出菇试验场所、菌种冷链配送,取得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性补助。
第二条 鼓励专业化菌包(或菌块)厂建设。经审批,对配备自动拌料、菌包装袋机、高压灭菌器、净化接种车间和菌丝培养室,日产菌包 10 万袋或菌块 1 万片以上,其中菌包菌丝培养日均 2 万袋以上或菌块菌丝培养 2 千片以上、菌包(或菌块)冷链配送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性补助。
第三条 鼓励食用菌精深加工业发展。对加工企业产品包装的开模制版费给予全额补助;对新增速冻或冻干设备且日加工量达1 吨以上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性补助。
第四条 促进烘干工艺设备提升。支持登记为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烘干厂建设标准厂房,对配套自动气泡清洗和采用 304 不锈钢烘干箱体,按功能区划分生产车间,面积达 1000 ㎡ 以上,日烘干能力达 3 吨(干品)以上的烘干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性补助。
第五条 新建公益性食用菌田间学校。对占地面积 20 亩以上,用于食用菌科研试验、示范和开展培训工作的,由农业部门负责建设温控设施大棚及棚内设施、设备,每年给予 15 万元试验、示范、培训经费补助。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研发应用。对引进新品种(经省级以上相关农业部门认定)进行示范栽培,且首次在县内年栽培量达 20万袋或 50 亩以上并取得经济效益和推广价值的生产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性补助 5 万元。
第七条 鼓励从事竹荪、大球盖菇种植,给予我县境内竹荪、大球盖菇种植户菌种补助( 2022 年 0.6 元 / 袋、 2023 年 0.5 元 / 袋、2024 年 0.3 元 / 袋);补助标准: 800 袋 / 亩、种植面积 2 亩以上。香菇、灵芝等食用菌品种参照执行(补助标准: 500 袋 / 万棒,种植规模 1.2 万袋以上)。
第八条 建立食用菌种植大户补助机制。凡在我县境内连片种植面积 40 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给予奖励性补助( 2022 年1500 元 / 户、 2023 年 800 元 / 户、 2024 年 500 元 / 户)。
第九条 鼓励各行政村做好宣传发动、流转土地、连片规划等工作,且竹荪、大球盖菇种植面积达 400 亩(含)以上、 600 亩(含)以上、 800 亩(含)以上的村,每个村分别给予村财奖补0.5 万元、 1 万元、 2 万元。香菇、灵芝品种(按 0.5 万袋折合 1亩计算)参照执行。
第十条 支持食用菌种植生产主体参加灾害保险,并给予 60%保险费补助(含省级补助 30% )。
三、其他事项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措施除明确可叠加享受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所有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部分补助或奖项需专业技术层面认定的聘请第三方专家组评估认定,成立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的评定委员会进行奖项的认定。
本措施有效期为 2022 年至 2024 年。相关条款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将乐县促进水稻种子产业发展十三条措施
以全市打造“三明·中国稻种基地”为契机,充分利用我县自然环境、投资环境及人文资源等优势,引进杂交水稻种子企业落地将乐,促进杂交水稻种子生产上规模、出效益,使杂交水稻种子产业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好产业,力争 2022 年全县杂交水稻种子生产面积达 2.6 万亩、产值超 8500 万元, 2023 年全县杂交水稻种子生产面积超 3 万亩、产值超亿元,争创国家级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大县为目标任务,积极争取各类政策项目、资金给予扶持与激励。
一、适用对象
在将乐县发展水稻种子企业、合作社、个人等经营主体。二、促进措施
第一条 积极争取资金在园区规划建设种子产业园,投资兴建种子仓储、加工、精选、烘干等服务设施,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二条 对质量意识强、社会诚信好、依法生产经营的并在将乐县境内注册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按工业用地性质提供建设用地,用地指标优先予以安排。
第三条 加大对制种企业的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壮大我县种子龙头企业,鼓励种子龙头企业与乡村合作,发展和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让种子企业引领农户进行种子生产。对在将乐县境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 500 万元(含)以上且 2022 年或 2023 年种子订单生产面积 2000 亩以上的种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万元;对在将乐县境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 300 万元(含)以上且 2022 年或 2023 年种子订单生产面积 2000 亩以上的种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第四条 鼓励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在乡镇设立网点开展种子生产信贷业务,满足制种主体多元化信贷需求,并对于制种大户及经纪人,给予小额贷款担保及惠农信贷通政策扶持。对入驻将乐县种子企业按贷款额度的 3%予以贴息,时限 2 年,每家种子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第五条 2022 年、 2023 年对在我县落实种子订单生产面积达5000 亩(含)以上的种子企业,每年度补助 10 万元; 2022 年、2023 年对在我县落实种子订单生产面积达 10000 亩(含)以上的种子企业,每年度补助 20 万元。鼓励制种企业以村企合作的模式,开展杂交水稻制种整村推进试点。
第六条 2022 年、 2023 年对协助做好宣传发动、流转土地、连片规划、落实隔离等工作,且杂交水稻种子生产面积达 300 亩(含)以上、 500 亩(含)以上、 800 亩(含)以上的村,每个村分别给予村财奖补 0.5 万元、 1 万元、 2 万元;落实生产面积达 1000亩(含)以上的村,按每亩 30 元给予奖补。补高不补低,不实行重复奖补。
第七条 对符合水稻工厂化机插示范点项目申报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且 2022 年、 2023 年杂交水稻种子生产面积在 150亩(含)以上,优先安排水稻工厂化机插示范点项目。
第八条 对符合国家、省、市要求,且 2022 年、 2023 年杂交水稻种子生产面积稳定在 500 亩(含)以上的村,优先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或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
第九条 对开展村企合作或整村推进的种子生产企业,当年种子生产面积 200 亩(含)以上的,或种子生产主体(含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人等),当年种子生产面积连片 200 亩(含)以上的,优先安排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示范项目。
第十条 进一步完善我县制种基地配套设施条件,改造利用烤烟房用于种子烘干,经改造用于种子烘干的烤烟房,通过乡(镇)、村两级核实确认并验收合格的每座给予补助 1000 元。第十一条 加强制种能手的培养,在技术创新、法律知识、合同规范等方面提供服务平台,实行农民教育培训向制种产业倾斜政策,用好高素质农民专项培训经费,为制种产业储备人才。第十二条 探索制种保险竞争机制,让多家保险公司参与杂交水稻制种保险,提高保险服务质量。积极探索天气指数保险和实际测产相结合的保险机制。建立制种重大灾情补助机制,对因灾造成亩产量 50 公斤以下的杂交水稻制种主体(种子实际生产者),经乡(镇)、村两级核实确认后,给予每亩 100 元受灾救助。第十三条 建立制种户补助机制。 2022 年、 2023 年凡在将乐县境内种子生产面积连片 30 亩(含)以上的制种户(种子实际生产者),经乡(镇)、村两级核实确认后,给予每亩补助 50 元。三、其他事项
制种企业(含种子企业、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流转土地必须签定土地流转协议,并到所在乡(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及村报备;种子生产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在取得种子企业的委托生产合同后,应当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地点安排农户制种并与制种户签订种子生产合同;杂交水稻种子生产面积需到乡(镇)、村两级报备,并依法实行网上备案管理,生产地点等信息需备案到村级。未经备案和乡(镇)、村核实确认的制种面积不享受任何形式的扶持、奖励和补助。
对有失公平、引起纠纷、无理拒不执行合同、违反安全生产规程等违背规范要求的种子生产企业和个人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种子生产企业和个人取消其扶持资格,并列入黑名单进行网上通报,禁止其在将乐县境内开展种子生产活动,涉及违法行为的种子生产企业和个人,将依法处理。
本措施有效期为 2022 年至 2023 年。相关条款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