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自然资(2021)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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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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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自然资〔2021〕9 号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龙岩市中心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中心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12 月31 日(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中心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适应人口老龄化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新罗区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 层及以上符合增设电梯条件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对于单一产权的住宅、自建房、独栋别墅及5 年内计划成片改造区域或收储的既有住宅,不列入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遵循 “共建共享、友好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的审查并出具增设电梯的规划意见。

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项目的事中事后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及时责令改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增设电梯或者未按规划许可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业主之间的调解工作,加强辖区内增设电梯建设施工的巡查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方案公示见证、政策宣传等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建设方,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管线移改、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建设方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建设方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同时应就电梯的日常使用与维保费用、对利益受损业主补偿资金的分摊等事项达成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 建设方可按规定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本人和配偶提取金额之和,不能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出资额。也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增设电梯使用。

第八条 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鼓励实行由企业出资增设电梯,业主租赁使用“共享电梯”等市场化模式。企业应当通过业主会议、住户签字、集体筛选、公示等流程后,由企业作为出资业主申请建设“共享电梯”并代办相关审批事项。

第九条 建设方持以下资料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增设电梯的申请:

(一)符合本单元(本梯)建筑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签订的同意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

(二)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或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评估意见;

(三)拟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拟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图(含现状地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明确拟增设电梯的具体位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周边环境和道路、绿地绿化占用情况等内容;

(四)签署同意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五)签署同意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六)签署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并严格按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设计方案及规划意见增设电梯。

第十条 建设方应将增设电梯申请材料抄送小区业委会和当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门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召集城市管理部门、当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小区业委会到现场进行踏勘。相关部门对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有不同意见、自然资源部门认为可对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进行优化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建设方应当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并重新提交自然资源部门。

第十二条 增设电梯的方案初审通过后,自然资源部门将需公示的材料交与建设方,由建设方在增设电梯的主要出入口的显著点以及小区和当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 天。公示内容应包含拟增设电梯楼号梯号、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占用道路及绿地的说明、见证单位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

建设方应在现场划线示意或醒目标注增设电梯的准确位置,并拍照留存。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当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未收到不同意见的,作为见证单位出具公示无异议说明,所在梯同意增设电梯全体业主在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纸上签字确认设计方案。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业主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意见反映,当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应记录异议内容、异议业主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将异议内容抄送市自然资源部门、建设方、小区业委会。

第十四条 建设方可与提出异议的业主进行协商,业主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请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当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小区业委会等第三方进行协调。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当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收到业主申请调解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方与异议方进行调解,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并盖章确认调解结果。当事人也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合法权利。

第十五条 增设电梯必须在小区宗地范围内设置,原则上只能增设电梯井、必须的电梯前室和必要的连廊,增设电梯前室和连廊均为公共空间,不得占用。禁止借增设电梯名义扩大套内使用面积的行为。

第十六条 采用增设电梯与楼梯平台连接方式的,连廊长度原则上不大于2.5 米,连廊宽度不大于楼梯间宽度。

采用同层入户方式的,连廊长度从楼梯间墙算起不大于2.5 米,连廊宽度不大于1.8 米。若有条件从侧向直接入户的,连廊不得超出楼梯间墙,连廊长度原则上不大于2.5 米,连廊宽度不大于楼梯间宽度。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与南北向周边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最小9 米的要求;与南北向已建低层非居住功能建筑间距按不小于6 米控制。

第十七条 增设电梯应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对周边文化、教育、卫生及养老院日照不产生恶化以及不影响地下管线等要求。

第十八条 增设电梯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要求,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审查通过。

增设电梯确需对小区道路线型或绿地进行改造,改造后道路仍满足原有通行功能的,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审查通过。

因地形条件限制或因住宅平面功能布局原因,增设电梯连廊尺寸局部突破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论证,经论证通过后公示无异议的,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审查通过。

第十九条 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增设电梯的,符合闽建审改〔2020〕8 号文第二款规定“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新改扩建市民需要的公共服务用房、市政公共设施或增设电梯的,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中没有涉及小区外相邻权益的,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增设电梯规划意见出具后3 日内,将规划意见和设计图纸等相关材料抄送给城市管理部门和新罗区住建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出具增设电梯的规划意见后,有异议的业主认为行政许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建设方原则上委托原有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对委托原设计单位确有困难的可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施工图进行施工,建设方对增设电梯项目质量安全负总责。

增设电梯项目的结构完工后,建设方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当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小区业委会等单位对电梯井道和连廊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自然资源部门、新罗区住建部门参与监督,验收合格后,电梯安装单位方可进行电梯安装。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方自行整改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

增设电梯项目完工后,建设方应将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二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划相关规定要求。设计、施工和电梯安装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

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方应当按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做好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并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维保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电梯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因转让、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增设电梯住宅所有权的,由住宅受让人依法承继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新增面积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住宅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方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审批材料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撤销规划意见,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增设电梯规划意见被撤销的,认定为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已建设的部分认定为违章建筑的由建设方自行恢复原状,建设方拒不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建设方进行恢复。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新罗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电梯设备安装及维保等单位的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各自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岩市城乡规划局 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龙建设〔2018〕14 号)、《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完善龙岩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见》(龙建设〔2020〕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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