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惠政文〔2021〕12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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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政文〔 2021 〕 128 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千亿产业集群”,不断巩固建筑产业在我县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地位,打造全省一流的“建筑之乡”,根据《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2019 年修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促进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扶持企业增产增效

1.综合资质(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当年度完成产值15亿元以上,且对我县本级经济贡献额达8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 万元。完成产值20 亿元以上,且对我县本级经济贡献额达16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 万元,在此基础上,企业完成产值每增加10 亿元以上,且对我县本级经济贡献额每增加2000 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相应增加5 万元。

2.专业承包企业当年度完成产值5 亿元以上,且对我县本级经济贡献额达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 万元,在此基础上,企业完成产值每增加3 亿元以上,且对我县本级经济贡献额每增加300 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相应增加5 万元。

3.专业作业企业当年度对我县本级经济贡献额达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 万元,在此基础上,对我县本级经济贡献额每增加100 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相应增加1 万元。

4.对本县建筑企业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分别在经济贡献的增量部分、上台阶以及回本县发展等方面予以奖励。

5.加大对本县专业作业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税负在合理区间范围内的建筑劳务公司,原则上不安排专门的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6.对上一个五年计划中累计完成产值400 亿元以上,并对我县本级经济贡献额达4 亿元以上,且获得“鲁班奖”的企业,在下一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予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 万元。

(二)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 本县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或注册在县外的建筑业企业将工商注册、企业资质迁入我县的,按照资质等级予以奖励。

1.综合资质(特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 万元;部批、省批总承包甲级(一级)分别按照资质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100 万元,省批、市批专业承包甲级资质(一级)分别按照资质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20 万元。

2.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给予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工程设计行业甲级、乙级资质分别按照资质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50万元,工程设计专业甲级、乙级资质分别按照资质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30 万元(工程设计企业应按要求入驻“惠安县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3.工程勘察、监理综合资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工程勘察、监理甲级资质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工程勘察、监理企业应按要求入驻“惠安县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4.对每引进一家综合资质(特级)、总承包甲级(一级)建筑企业落户惠安的镇,分别给予奖励500 万元、100 万元。各镇应做好建筑企业服务工作,若引回建筑企业在5 年内迁出我县,将扣回奖励资金。

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一)打造“惠安建造”品牌。 引导企业树立精品意识,积极创建精品工程,促进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施工企业在县域内承建工程并获“鲁班奖”的,给予奖励200 万元,参建单位(含专业分包、勘察、设计、监理,下同)分别给予50 万元奖励;获“李春奖”“詹天佑奖”“大禹奖”的,分别给予奖励100 万元,参建单位分别给予30 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给予奖励30 万元,参建单位分别给予10 万元奖励;获国家企业信用等级评价AAA 证书的,给予奖励30 万元;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不含专业工程奖)的,给予奖励20 万元;获得省部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的,给予奖励20 万元;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和获得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给予奖励10 万元。施工企业在县域外承建工程获得上述各级奖项的,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一项工程多次获奖,仅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不重复计奖。

(二)推动产业科技创新。 企业获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奖励80 万元、30 万元;主编、参编(排名前2 位)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奖励30 万元、10 万元,主编、参编(排名前2 位)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奖励20 万元、5 万元;主编、参编(排名前2 位)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3 万元;主编国家级工法和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和5 万元;获得国家级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特等奖、一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 万元、3 万元;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建筑信息模型BIM 试点示范项目、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分别给予奖励5 万元和2 万元。

三、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一)支持企业拓展业务。 鼓励我县非国有投资项目(房地产、工业项目)业主将施工任务依法发包给我县施工企业、或者以我县施工企业为牵头人的联合体。

(二)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 促进本地实力较强、信誉度较高的建筑企业单独或通过联合体方式承接县域内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水电等重大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央企、国企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我县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以及我县 “ 高、大、精、尖 ” 项目、标志性建筑工程项目建设。

(三)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全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鼓励选用经省住建厅公布的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产品。

(四)加强工程款支付履约监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不得无故延期办理工程结算或以未完成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房项目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拖欠工程款或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的项目,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加大对发生拖欠行为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处罚力度,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市场主体名称、负责人姓名及处罚情况等进行通报,并将其不良行为上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开曝光。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按时支付工程款,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政策调整等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对因不正当理由拒不、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五)深化财税法务服务。 组建建筑产业法务援助中心,县财政每年拨付10 万元作为援助中心工作经费,由中心聘请专业律师团队,为建筑企业提供法律援助;组建建筑产业财税核算服务中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指导建筑业企业财会人员如何完善会计做账,加强会计做账业务培训,建立和健全会计制度。

四、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一)发展建筑产业总部经济。 加快城西片区总部规划,对近三年年均完成产值达6 亿元以上、上年度经济贡献额达1800 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均可申请入驻,土地用途按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经营管理总部)确定,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商服金融用地(不可分割销售)基准地价的80%确定,单幅申请面积控制在5 亩左右;对新引进的建筑企业,自迁入之日起一年内新签合同额达10 亿元以上的,视企业发展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专项研究入驻事宜。有条件的镇,可参照城西片区总部入驻条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土地、村庄集体经营性用地、自留地、改旧建新等土地,建设建筑业企业总部、建材加工、仓储物流、科研设计等项目,引导有家乡情怀的本地区在外的建筑业企业家在惠安安家落地。

(二)搭建建材供应链平台。 通过平台为建筑企业代采购钢材、砂石子、混凝土等建材,前期给予企业赊销的方式提供支持,待建筑企业收到工程款时按合同约定归还代垫采购款,破解企业融资问题。

(三)打造建筑产业平台经济。 通过“国有企业搭台,社会资本唱戏”的模式搭建运营建筑产业平台经济产业园,引进建筑材料供应链平台、劳动力资源调配平台、工业机械租赁平台等建筑产业平台企业,助力我县建筑产业发展新动能,发挥平台经济产生的虹吸效应,努力争取我县建筑产业全链条税收在我县缴纳。

(四)落实员工子女教育保障。 为促进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解决企业后顾之忧,我县根据企业年经济贡献额情况对建筑业企业员工子女到我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优质学校就读给予优先统筹安排。

五、加大行业招商力度

(一)积极引进外来企业。 积极引进本县以外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一级)以上的企业,重点引进综合资质(特级)及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甲级(一级)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甲级资质(一级)的央企全资或控股企业、上市企业,引导承建本辖区大型公建项目的非本县企业在我县注册法人企业。对新引进的县外建筑业企业,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县第一个完整年度经济贡献额超500 万元,且保证连续三年年均经济贡献额超500 万元,在我县统计的建筑业产值达到以下条件的,分别给予补助或奖励:

1.企业建筑业产值达到1 亿元及以上的,可享受办公用房补助。在我县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合同约定租金结合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一次,补助期限不超过3 年,补助面积按照以下标准:产值1 亿元-10 亿元,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 平方米,每年不超过5 万元;产值10 亿元及以上,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 平方米,每年不超过10 万元;在我县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价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 万元。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其中一种办公用房补助方式。

2.对新引进的建筑业企业及高管人员按其对我县本级经济贡献采用“一事一议”办法专项研究奖励办法。

(二)实施“招引回归”计划。 每年组织我县重点企业到省外开展建筑市场考察及企业推介活动,进一步开拓省外市场。各镇每年组织一场省外建筑市场考察活动,对接本地在省外建筑企业家,力争“招引回归”一批优质建筑企业回乡建设。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支持建筑业企业举办岗位技能竞赛。 建筑业企业牵头组织市、县级建筑行业岗位技能竞赛的,竞赛结束后,按市、县级二类赛C 类标准给予3 万元补助。主办企业牵头组织省级建筑行业岗位技能竞赛的,竞赛结束后,按照省级二类赛按C 类标准给予5 万元补助。

(二)激励企业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对获得由人社部牵头主办的国家级一类竞赛和专项赛事各职业工种第1-3 名的我省选手分别给予2 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4-5 名的我省选手分别给予1.5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6-10 名的我省选手分别给予1 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由省人社厅牵头主办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1 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4-5 名的选手分别给予0.8 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6-10 名的选手分别给予0.5 万元/人奖励。

(三)积极培育建筑专业高级人才。 鼓励企业接纳专业对口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鼓励建筑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根据我县人才政策享受相应优惠待遇。本县建筑业企业人员首次取得一级建筑师、一级建造师、一级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注册且在同一家企业缴纳社保满3 年以上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首次取得二级建筑师、二级建造师、二级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注册且在同一家企业缴纳社保满3 年以上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 元。

(四)深化建筑产业劳务用工改革。 整合吸收县域内闲散建筑劳务工人,组建建筑专业村、专业队,打响“惠安工匠”品牌。

七、附则

(一) 资质管理规定、标准修订前,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甲级分别对应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作业对应劳务分包资质。

(二) 享受财政奖励、补助的企业须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5 年内不迁出本县、不改变在本县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享受奖励、补助的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补助金及相应期限利息。

(三) 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考核兑现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申报,由县住建局牵头联合审核,形成兑现方案,在政府网站公示后报县政府审定。对弄虚作假套取政策的,一律取消资格,并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意见涉及企业每年所获财政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度对我县本级经济贡献额的90%。

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等,取消其当年度政策享受资格。

(四)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2 年。2021 年8 月20 日至2021 年10 月1 日的政策空档期参照原《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惠政文〔2017〕135号)执行,2021 年10 月1 日至本意见印发之日的政策空档期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省、市、县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选择申请项目,但不重复享受。

(五) 本意见由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财政局、县住建局承担。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1 年12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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