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企〔2021〕36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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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供销合作社 文件

泉财企〔2021〕360 号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

《泉州市市级 “ 保供促销工程 ” 专项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供销社,泉州市供销社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泉州市供销社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泉州市供销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泉州市供销社农资公司、泉州市供销社汽车队、福建省泉州土产日杂采购供应站、福建省泉州茶果食杂采购供应站:

为加强泉州市市级“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制定《泉州市市级“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供销合作社2021 年12 月 23 日

泉州市市级“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 号)等有关规定,参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供销社关于印发<福建省“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建〔2021〕16 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市级“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遵照本暂行规定。

(三)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市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提升供销社为农服务能力,助力供销社参与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保障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等供应链产业链稳定通畅和开拓农村市场、促进消费的补助资金。

(四)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部门职责

(五)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依规下达资金,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六)市供销社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部门预算管理,组织项目申报,提出年度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分配结果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并设置专项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

(七)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下达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组织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同级供销社审核、申报年度补助项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八)县(市、区)供销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完成市供销社下达任务和绩效目标,并提前做好项目筛选、审核工作,确保按规定及时分解下达补助资金。

三、项目申报

(九)专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1.建设农村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包括农产品购销、日用品销售、农资商品采购供应、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烟花爆竹经营服务网络、电子商务网络建设。

2.建设城乡供销物流体系。支持面向农村、方便农村居民的冷链物流园、中央厨房、冷库建设与改造、各类常温库、供销云仓、农产品产地仓、农资储备库、快递分拣中心、快递驿站、快递收发站(点)等设施建设。支持消费品物流配送、农产品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服务农业农村的冷链物流体系、农资物流体系建设。

3.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开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建设乡镇惠农综合服务中心(含新型、示范庄稼医院),支持供销社开展“送农资送农技”下乡活动,支持市供销社派驻蹲点村和开展巩固脱贫攻坚工作及组织参加各类农特产品推介会、展示展销会活动,以及供销社组织开展的其他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4.建设供销社参与服务乡村振兴的项目。支持供销社参与和服务乡村振兴的重点项目、重点工作。支持供销社参与城乡养老,少年儿童托教,红色教育资源基地配套服务设施(民宿、餐饮等)、帮扶民族村等项目建设。

5.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持供销社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经营服务内容,扩大经营服务范围,提高社会服务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

6.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市供销社承办的相关重点项目及其他重点工作。

(十)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申报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供销社出资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供销社出资比例不低于40%;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会计独立核算,财务状况良好;项目已动工建设或已完工;项目单位按规定如实上报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项目申报单位在经济运行中没有不良记录。

2.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办发〔2017〕7 号)、《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涉企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泉财企〔2018〕545 号)和《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严防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泉财行〔2018〕950 号)精神,项目实施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涉黑涉恶的,不得申报本专项补助资金。

(十一)申报材料

1.申报“保供促销工程”项目需报送的材料

(1)《XXXX 年泉州市市级“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XXXX 泉州市市级“保供促销工程”绩效目标表》;

(2)县级供销社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3)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等相关情况资料复印件;

(4)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批复文件及项目施工许可证等复印件;

(5)项目建设前后对比照片,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照片;

(6)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2.申请乡镇惠农综合服务中心项目需报送的材料

(1)《XXXX 年泉州市市级“保供促销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XXXX 泉州市市级“保供促销工程”绩效目标表》;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项目选址的房产证书;

(3)项目单位内资企业登记表(体现供销社出资比例情况);

(4)项目建议书(建设内容、服务功能、资金安排、建设期限等);

(5)项目备案或批复文件;

(6)项目承诺书(县级供销社);

(7)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照片;

3.申报新型庄稼医院建设项目需报送的材料:

(1)XXXX 年新型庄稼医院申报表;

(2)XXXX 年新型庄稼医院考评表;

(3)XXXX 年市级“保供促销工程”(新型庄稼医院)绩效目标表;

(4)出资创办庄稼医院验资报告(由县级供销社开具);

(5)庄稼医生资格证书;

(6)新型庄稼医院建设情况(建设前后对比照片);

(7)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8)上一年度庄稼医院工作总结。

(十二)申报程序

市供销社联合市财政局下发申报通知文件,市、县供销社部署具体申报工作,组织企业通过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申报。市供销社出资的企业,直接向市供销社申报;县级供销社出资的企业(包括基层供销社),由建设单位向县级供销社申报。

(十三)项目审核

1.市供销社通过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线上审核,并根据需要对具体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对不符合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审核组提交市供销社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泉州市供销社信息网站及市社政务公开栏予以公示。

3.公示期满无异议,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

(十四)其他申报要求

1.各县(市、区)供销社要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2.各县(市、区)供销社需将上一年度省、市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完成情况、绩效自评情况书面上报市供销社,否则不予安排当年度补助资金。

3.已获得本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和当年度已申报中央、省级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资金分配和下达

(十五)市供销社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根据年度“保供促销工程”等工作任务安排,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组织做好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等工作。

(十六)科学规范资金分配方法,根据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内容和支持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项目分配法。

(十七)县(市、区)供销社、财政局应当按照惠企专项资金直达机制要求,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并将资金分解下达文件抄送市财政局、供销社。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八)项目建设单位应如实提供申请补助资金相关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停止拨付专项补助资金,已兑付的追回兑付。项目建设单位要确保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主要责任。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专项补助资金补助项目开展绩效自评,报送县(市、区)财政、供销社审核。

(十九)县(市、区)财政、供销社要建立健全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审核、筛选推荐的项目,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县级供销社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监控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纠正。在建设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县级供销社应当对当年度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完工的项目要组织验收,报告评估或验收情况,并对照年初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按要求上报市供销社。市供销社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二十)市供销社组织开展“保供促销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现场调研督查,组织专项补助资金整体绩效自评和现场核查。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跟踪解决、限期整改。要强化绩效成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专项补助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二)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项目要严格按照申报时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在规定建设期内完成建设。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取消,或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或已超建设周期2 年未完工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将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退回。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单位确保专项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主体责任。

(二十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二十四)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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