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南平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十八条措施的通知(南人综〔2021〕12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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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平市交通运输局 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 平 市 总 工 会

文件

南人综〔 2021 〕 126 号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

南平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

权益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十八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平市交通运输局 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总工会

2021 年 12 月 2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

权益十八条措施

为切实保障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和我省 贯彻落实 十五条措施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企业招用劳动者,符合 《劳动法》和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 〕 12号)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中级法院、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二、规范用工形式。 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中级法院、司法局、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三、促进劳动者公平就业。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不得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企业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条件,不得以保证金、押金或其他名义收取求职人员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落实公平就业制度。(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中级法院,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四、保障劳动报酬支付 。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工作情况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等,建立健全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企业要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积极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违法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中级法院,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五、完善劳动者休息制度。 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制定与劳动者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等相匹配的薪酬管理制度及休息办法。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按照劳动法律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可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或按照双方约定执行,支付的劳动报酬应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六、落实安全卫生责任 。企业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应急、卫健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执法,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风险。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应当推动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引导企业参照我市高温津贴发放规定,就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等事项开展专项集体协商。公安部门应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规范外卖电动车、快递末端服务车辆和网约车道路交通通行秩序,有效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员工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教育。(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卫健委、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督促企业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鼓励其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地或持居住证在居住地或依承诺制在就业地,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月、季、半年、年缴费。各县(市、区)要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医保局、总工会)

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 按照国家制定的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方案,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积极组织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对未列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企联、工商联和总工会要积极推动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促使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商业保险保障水平不低于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水平。平台企业应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在两个及以上平台企业同时就业的,平台企业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九、保障民主协商的权利。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在制定修订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劳动定额、报酬支付办法、进入退出平台规则、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奖惩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和平台算法时,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将结果公示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指导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遏制平台企业 “ 以罚代管 ” ,保障劳动者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人社局、企联、工商联,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十、加大就业指导服务。 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有针对性地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并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等补贴政策。适时发布企业职工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并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推动开展招聘服务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十一、加强技能培训服务。 支持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积极推进 “ 互联网 + 职业培训 ” ,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培训提供便利。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评价的,优化职业技能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和等级认定,指导企业开发新就业形态职业评价规范。实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的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相互贯通机制,鼓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报快递工程等专业技术职称或报考经济、计算机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各级工会要积极探索新产业新业态开展劳动竞赛的新形式,鼓励并支持新就业形态行业、企业通过开展技能竞赛,以赛代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总工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十二、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的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鼓励环卫工人休息屋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放,充分利用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共享职工之家、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等工会服务职工阵地,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联合开展关心关爱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活动,针对该群体特点和需求,组织各类文体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各级工会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一般性慰问、金秋助学、职工医疗互助等常态化送温暖工作范围。建设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责任单位:各县〔 市、区 〕 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高文教服务供给。 坚持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推动各县(市、区)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巩固提高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含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比例。加强公办园项目建设,完善普惠性民办园保障机制,努力满足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内的各类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开放水平,公共体育设施向劳动者免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文旅局、体育局)

十四、扩大监管覆盖范围。 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等报告制度,强化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平台企业根据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供所需数据,通过 “ 互联网 + 监管 ” 手段,强化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依托 “ 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 ” 依法依规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发改部门要牵头会同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打造我市相关信息平台和应用 , 各职能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强化工作协同,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数办〕、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

十五、发挥工会协会作用。 各级工会要加强组织建设,支持在新就业形态行业、用工单位成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引导开展行业协商,维护劳动者权益。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督促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劳动者权益。行业主管(监管)、企联、工商联等部门要积极推动新就业形态行业协会建设,培育行业协商主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用工。积极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关心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诚信守法经营,切实保障新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人社局、企联、工商联,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

十六、加强劳动用工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适时开展平台企业劳动者权益维护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严厉查处不依法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行为,加强治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畅通劳动保障监察热线、全国欠薪线索反映平台、 “ 福建人社 ” 小程序欠薪线索投诉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渠道,及时解决劳动者欠薪问题。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通过下发监察建议函或以约谈等形式 ,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用工行为、化解用工风险,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十七、完善齐抓共管机制。 各级法院和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机制,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减少 “ 同案不同裁(判) ” 的现象,提高劳动争议裁审质效,有效发挥仲裁与诉讼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功能和合力。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机构要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争议案件。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完善协作机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不断减轻其维权成本。要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经济领域商会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纠纷化解平台。( 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司法局、人社局、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抓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作为稳就业、保民生的重要举措,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任务分工认真履职,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广泛凝聚共识,引导用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市中级法院、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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