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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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政办〔2021〕84号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田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

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12 月1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大田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管理和调运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调运满足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需求,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 号)、《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 号)、《福建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闽民救〔2018〕162 号)、《福建省救灾物资调运暂行办法》(闽应急〔2019〕59 号)、《三明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规定》(明发改综合〔2020〕25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和救灾捐赠资金采购的专项用于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应急救助、过渡期救助、冬春救助等)的各类物资、上级部门调拨的物资以及经法定程序转为救灾储备的社会捐赠物资。

第三条 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建立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本级救灾物资储存制度,在辖区内多灾易灾的村设置救灾物资储存室(间);形成纵向衔接、

横向支撑、规模合理的“县-乡(镇)-村”三级救灾物资储备

网络,确保第一时间处置和应对各类突发灾情,妥善安置受灾

群众。

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及救灾物资由本级发改(粮储)部门

负责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乡镇救灾物资储存室(间)由乡

镇负责管理。

县级救灾物资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所需负责储

备规划和调拨。

第二章 购置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发改(粮储)、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

同配合,做好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及管理经费预算、

物资采购等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年度自然灾害趋势研判、救灾物

资储备及使用情况,于9 月底前拟订本级下一年度救灾物资储

备规划和需求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配合发改(粮储)

部门提出物资储备经费预算,协助开展救灾物资采购。

发改(粮储)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救灾物资储备

规划和需求计划,在预算编制时提出购置和储备管理经费预算,

并负责救灾物资采购。

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救灾物资购置计划,负责审核年度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经费预算,报人大审批。

第六条 县、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制度。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预算,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原则上在年度实际储备救灾物资总金额的8%核定,由发改(粮储)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提出,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物资储备库维护,救灾物资的维护、保养、回收、清洗、消毒、整理,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以及储备救灾物资所需设备购置等费用。

第七条 救灾物资采购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在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急需等特殊情况下,由应急管理、发改(粮储)部门联合提出紧急采购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再由发改(粮储)部门依法定程序进行紧急采购。紧急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位等结果,由发改(粮储)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入库和储备管理

第八条 入库物资分为上级下拨救灾物资、本级购置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的救灾物资。物资入库前,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发改(粮储)部门共同做好物资品种、数量、质量的清点和验收工作,后由发改(粮储)部门按相关程序要求负责入库管理。

第九条 上级下拨的救灾物资入库管理。应急管理部门接

上级有关部门下拨救灾物资通知后,及时将上级下拨的救灾物

资品种、数量、下拨时间及联系电话书面函告本级发改(粮储)

部门。发改委(粮储)部门接函告后应做好收储入库准备工作,

上级下拨的救灾物资到位后按有关程序做好接收入库管理工

作,并书面函告或电话告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物资接收入库情

况。

第十条 本级购置的救灾物资入库管理。本级购置的救灾

物资到位后,发改(粮储)部门按有关程序做好入库验收、接

收工作,事后及时将本级购置的救灾物资入库的品种、规格、

数量、单价、生产日期、失效(保质)日期、入库时间等信息

以书面报本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社会捐赠的救灾物资入库管理。社会团体、个

人依合法程序捐赠救灾物资时,应急管理部门应通知本级发改

(粮储)部门共同接收社会捐赠物资,共同清点捐赠物资种类、

数量、质量,共同签署接收捐赠相关文书,后由发改(粮储)

部门按有关程序做好入库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发改(粮储)部门建立救灾物资验

收制度,应进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的核对和质量抽检。对

检验不符合标准的物资,入库前应退回或责令供应商整改,物

资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对退回物资应要求供应商消除与

救灾相关的标识。

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由发改(粮储)部门负责,实行封闭式管理,专人负责、专账管理。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出入库台账、安全巡查等制度。

第十三条 救灾物资存放应做到:

(一)标签规范,标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相关信息。

(二)分类存放,安全可靠;码放整齐,作业方便;通风良好,节约库容。

(三)定期检查维护,及时进行保养或倒垛,保障物资的使用价值。

(四)爱护物资,文明作业,堆码、装卸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物资完好无损。

(五)建立物资保管账,及时正确记载物资进出、储存动态,保证账货相符。

(六)定期进行盘点。存储单位每季度组织对本级救灾物资进行一次清点,发现短少、残损或变质,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应急管理、发改(粮储)部门应在每年12 月底共同对本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年度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盘点,并报送本级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救灾物资储备在采取实物储备的同时,应建立协议储备(与供应商签订应急供货协议)、生产能力储备(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相结合的方式,由发改(粮储)部

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共同实施。

第四章 调拨管理

第十五条 调拨指根据救灾工作需要从救灾物资储备库调

出救灾物资。调拨管理工作由本级应急管理、发改(粮储)部

门共同执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调拨意见、下达调拨指令,

发改(粮储)部门根据调拨指令组织救灾物资调出工作。

第十六条 救灾物资调拨程序: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地灾情和需求,经研判后,向本级

发改(粮储)部门发出书面调运指令,发改(粮储)部门收到

调运指令后,向救灾物资承储单位下达救灾物资调运通知。

紧急情况下(指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由应急管理部门

先行电话紧急通知本级发改(粮储)部门,发改(粮储)部门

依据电话通知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应急管理部门事后

应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十七条 救灾物资调出后,发改(粮储)部门应做好调

运进展情况的跟踪,救灾物资调运到接收单位后,及时将调运

情况通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确保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第一时间

掌握调运信息,为应急保障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救灾物资调运到受灾地后,受灾地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承担救灾物资调拨发生的装卸、运输等费用。

第五章 代储管理

第十九条 为保障救灾应急需要,救灾物资除直接储备外,可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将一部分储备物资预拨到下一级储备部门委托代储,所有权属预拨单位,代储单位负责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代储品种、数量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下达代储调拨指令。

第二十条 上级预拨代储物资下一级不得随意支配使用,需使用上级代储物资时,应书面提出申请,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方可使用。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后,应书面函告本级发改(粮储)部门,由本级发改(粮储)部门及时进行核减。

第二十一条 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应先动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方可申请使用上一级代储救灾物资。

第六章 发放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救灾物资发放使用要做到规范有序、账目清楚、手续完备。每次救灾物资发放使用应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发放明细情况在乡镇和村(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物资品种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可回收类物资使用完后,由使用单位及时做好

清洗、整理,并通知发放的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回收工作,应急

管理部门及时会同发改(粮储)部门进行清点、回收,回收后

的物资由发改(粮储)部门负责清洗、消毒和整理、入库,及

时做好台账。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可回收类救灾物资,由

受灾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排查清理,按物资报废程序

申请报废。

第二十五条 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

再进行回收。

发放救灾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采取

集中发放的,由县级应急管理局、发改(粮储)部门会同乡

(镇)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

确实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乡(镇)核实后,

可以委托亲属或者村(居)委员会负责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

的,乡(镇)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下,按受灾需要救助群

众的生活实际,将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应会同本级财政、监察、审计、发改(粮储)等部门及时对救

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报废

第二十六条 救灾物资报废是指对达到储备年限,或因非人为因素造成严重损坏,或属于国家统一公布的淘汰不可继续使用的救灾物资进行报废。

第二十七条 救灾物资储备年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类物资老化试验结果因素确定,按首次验收入库时间起计算(救灾物资储备年限详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救灾物资报废由发改(粮储)部门实施,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并实施监督。申请报废救灾物资按以下规定和程序进行:

对未达到储备年限非人为破损物资申请报废的,由发改(粮储)部门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或组织相关领域5 位以上专家做出技术评定后,牵头组织本级应急、财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议定,并报同级政府研究同意;若救灾物资为上级部门调拨的,报废后还应由发改(粮储)部门会同应急部门报上级应急、发改(粮储)部门备案。

对达到储备年限的本级储备物资报废,发改(粮储)部门组织应急、财政部门三方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议定,并报同级政府研究同意;若救灾物资为上级部门调拨的,按以上程序实施的同时,报上级应急、发改(粮储)部门备案。

代储物资报废,由代储的发改(粮储)部门会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向预拨代储物资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发改(粮储)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上述规定进行报废。

第二十九条 报废处置需符合环保和废弃物处理有关安全

管理要求,对无残值的救灾物资可采取直接销毁方式处理,具

有一定残值的救灾物资可采取公开竞拍等方式,按废品销售给

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

得将报废物资流入社会。

第三十条 报废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组织报废的发改(粮储)

部门从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费中专项列支。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

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同

级国库。已批准报废的物资,要及时做好台账处理。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

库房标准执行。库房要避光、通风良好,要有防火、防盗、防

鼠、防潮、防污染等措施,确保救灾储备物资安全。

第三十二条 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物资

储备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业务,坚守岗位,建立交

接班制度。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做到 “三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解决。

(一)上班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

(二)下班检查是否已锁门、拉闸、断电及是否存在其他

不安全隐患;

(三)经常检查库内温度、湿度,保持通风。

第三十四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消防培训和灭火演习,不断提高消防业务素质。消防设备、器材齐全、性能良好,加强维修保养,保持水源充足。

按消防要求管理火种、火源、电源,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库房,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动用明火。库区内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第三十五条 贪污、挪用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设施损毁、丢失、被盗、腐蚀、霉烂变质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改(粮储)部门应按政务公开的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开救灾物资采购、储备、使用、报废等情况,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田县粮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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