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政办〔2021〕81号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大田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
标准及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让更多中低收入家
庭能够享受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福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
45 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
号)等相关政策、制度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公共
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保障标准等进行调整修订完善,并进一步
规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制度,建立健全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
核机制,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
发展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条件、标准及流程
(一)申请范围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每户原则上只
能申请一套(夫妻双方只能申请一套);已婚子女可作为一个
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女性年满28 周岁、男性年满30 周岁
的单身人员可单独作为一个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申请人可单独申请或共同申请,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共同申请时,共同申请人应系申请人直系亲属或直系亲
属的配偶。
(二)申请条件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
赁公共租赁住房:
(1)本县城区城镇居民户籍(含所辖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满3 年,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现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4 倍;
(3)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申请人家庭私有住房人均
住房使用面积在15 平方米(以申请人户口簿为准)以下的,
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
策性优惠购房,没有购买商品住房,没有商业用房、商业店铺
登记信息,3 年内在本县房地产市场没有交易记录;
(4)申请人家庭人均资产价值(包括存款、保险、有价
证券、公积金余额、投资股份等)不超过5 万元,无代步用小
汽车(不含轻型普货、微型普客,不含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的小型汽车登记信息),无涉及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人均年
纳税不超过0.5 万元;
(5)离异前有房产登记信息的夫妻家庭析产满3 年后,
无房的一方可申请;
(6)家庭成员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
以申请。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以及外来务
工人员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大中专院校毕业新就业人员、乡(镇)城镇居民和
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以及非本县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县
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满3 年或在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满
3 年,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 年(需缴交至申请日前一
月);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现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4 倍;
(3)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申请家庭私有住房人均住
房使用面积在15 平方米(以申请人户口簿为准)以下的,未
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
性优惠购房,没有购买商品住房,没有商业用房、商业店铺登
记信息,3 年内在本县房地产市场没有交易记录;
(4)申请人家庭人均资产价值(包括存款、保险、有价
证券、公积金余额、投资股份等)不超过5 万元,无代步用小汽车(不含轻型普货、微型普客,不含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的小型汽车登记信息),无涉及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人均年
纳税不超过0.5 万元;
(5)离异前有房产登记信息的夫妻家庭析产满3 年后,
无房的一方可申请;
(6)家庭成员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
以申请。
(三)保障标准
1.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按国务院政策保障面
积控制在60 平方米左右,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县政府定
价,原则上按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70%
的比例确定。
2.由县民政局新核准的低保对象,保障面积租金标准为1
元/平方米·月,超保障面积租金标准为2 元/平方米·月;非
低保对象的租金标准按现行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对于县残
联新核定的残疾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一、二级残疾租金全免,三、四级残疾租金减半。
3.符合公租房保障资格并留我县工作的新就业外地生源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减免三个月公租房房租。
4.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配租住房面积标准,将随着
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申请流程
1.申请人应在申请受理公告规定时间内到县住建局住房
保障服务中心做申请登记,领取《大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表》,并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提出
申请,如实填报《大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提供家庭收
入、资产、住房状况等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查询授
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2.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单位应自报名截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
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状况
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初审意见。由申请
对象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转送县民政局复核汇总。
3.县民政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会
同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
记中心、房地产服务中心等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收
入和资产进行联审核查,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
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签署申请人家
庭收入及资产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意见。有关信息审核结
果连同申请材料由申请对象一并提交县住建局。
4.收件时间为17 个工作日,即申请受理公告规定时间截
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算,17 个工作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5.县住建局根据准入条件和各部门审核意见,就申请人及
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进
行复核,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将申请人相关
信息通过大田房地产信息网(www.dtfgs.com)和县东街口公告栏进行公示, 公示期7 日 ,接受社会监督。
6.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
住房准入资格,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二、申请保障对象评分项目、标准及其轮候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按申请、审查、评分、公示程序执行,对符
合承租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列顺序依次轮
候,评分办法计分时间计算以公布截止日为准,实行基本分和
附加分累加,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评分项目及标准 (见附件)
(二)优先条件和轮候办法
1.在同批次、同档家庭中,下列对象优先选房:
(1)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困难程度和申请批次根据
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轮候;
(2)具体困难程度轮候顺序为:低保家庭或残疾家庭、
退伍军人困难家庭、其他中低收入家庭;
(3)相同困难程度的家庭按申请批次确定轮候顺序,相
同困难程度且相同申请批次的家庭按评分高低和申请先后顺
序或抽签的方式确定先后。
2.按上述评分标准及评分办法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计分确
定配租轮候先后顺序。
三、选房管理
1.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保障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
配租资格:
(1)在公示选房期限内不来选房或未委托他人选房的;
(2)选房过程中放弃选房;
(3)选定房号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或以各种原因不
按时办理租住手续的。
2.为避免保障家庭在公示选房期限内不来选房和在电脑
公开摇号选房过程中放弃摇号选房造成房源闲置,可适时增加
备选选房人员,人员按确定评分办法分数高低从轮候对象中确
定摇号先后顺序,备选人员从电脑公开摇号后剩余房源中进行
摇号选房。
3.保障家庭选房后应在15 日之内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
理部门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城
投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金缴交等相关
入住手续。
4.保障家庭选定房号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或以各种原
因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租住手续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资格;为避免房源闲置造成公共资源浪费,由以上原因造成闲
置的房源按轮候对象的评分高低先后顺序直接进行分配(不需
要进行摇号)。
四、部门职责
1.县住建局是全县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
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已享受保障条件对象
进行跟踪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的
具体标准,报县政府审定公布;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资产认定工作机制,加大实施力度,积极
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收入、资产认定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合理
确定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报县政府审定公
布;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局、人社、住房公积金、人行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
况进行核查,及时提供核查信息;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
责核对申请人家庭情况,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公安交警部
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车辆登记核查信息;市
场监管部门应提供企业注册等相关工商登记信息;税务部门应
提供申请之月起前12 个月个人涉税收入信息;人社部门应提
供社会保障缴纳信息或养老金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应提供银行
卡、存款信息和银行征信记录等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
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房地产服务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
应提供自有房产(包括店面、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对房产上市交易以及享受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
行复核;县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核定符
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资产和人均收入,签署申请人家庭收入及
资产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意见。
2.县住建局、民政局以及各乡(镇)、社区居委会要根据
各自职责分工,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工
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其职责范围
内的审核结果负责。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要求,县民政部
门要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收入、资产认定工作;乡(镇)、社区
居委会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初审受理工作。
五、配租及退出管理机制
1.保障对象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本人以及家庭成
员的身份信息进行以下行为:房屋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收入挂靠本人等行为,如有上
述行为,保障对象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
2.为进一步解决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实
际问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对恶意拖欠房租、非法转
租转借、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又拒不退房等情况的公共租赁住
房承租对象可以采取暂停水电供应等措施。
3.承租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现房(二手房)的,自购
房合同网签之日起,1 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
赁住房;承租人继承、受赠房产的,自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
1 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因家
庭收入、家庭财产(车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等不符合保
障条件的,自家庭收入审查不符合保障条件之日、车辆登记之
日(二手车过户之日)、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之日起,1 个月过渡
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过渡期间,房租按市场
租金收取,过渡期满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
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重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
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资格、非法转租
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
补缴租金,逾期拒不退出或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公共租赁住
房运营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因购房、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收入超标、出借转租公共
租赁住房等不再符合承租资格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含公
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
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
贴)。
6.承租家庭不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不配合对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言语、短信、微信等方
式辱骂恐吓威胁工作人员,造成公私财物损毁,伤害他人身体,破坏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终止合同,收回公共租赁
住房,纳入不良信用记录,5 年内不再受理其家庭成员的保障
房申请。承租家庭成员中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家庭成员出现上述行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7.申请家庭未婚子女中,女性满28 周岁购房,男性满30
周岁购房,户口与父母一起,不作为不符合保障资格评定标准,应及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变更;申请家庭子
女已婚购房,户口与父母一起,不作为不符合保障资格评定标
准,应及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变更。
8.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租赁合同期满后,原为共同
申请人的可以继续申请承租该套公共租赁住房,经资格审核符
合保障资格后重新签订承租合同;无共同申请人的,必须腾退
公共租赁住房,其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近亲属,应于1 个月内
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手续。未及时办理或拒不腾退的,公共
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住房并
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租金。
六、其他规定
1.本通知所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于我县各乡(镇)、
机关企事业单位周转房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
2.原暂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3.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申请保障对象评分项目、标准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12 月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申请保障对象评分项目、标准
1.住房情况(本项满分60 分)
(1)无房户,计60 分。
(2)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保障标准以内每平方米,
分值依次递减2 分。
2.户籍、务工年限(本项满分25 分)
(1)本县城区城镇居民户籍(含所辖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按申请人家庭中户籍登记时间最长的为计算标准,每年计1分,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计1 分,6 个月以内计0.5 分(含6 个
月),该项计分最高不超25 分。
(2)新就业人员、乡(镇)城镇居民和农村户籍进城务
工人员以及非本县户籍外来务工人员以工作年限(以缴交养老
保险金年限为准)作为本项评分依据,每年1 分,超过半年不
满一年的计1 分,6 个月以内计0.5 分(含6 个月),该项计
分最高不超25 分。
3.婚姻状况(本项满分15 分)
(1)已婚申购人:从婚姻登记之日起,每年计1 分,超
过6 个月不满一年计1 分,6 个月以内(含6 个月)计0.5 分。
(2)离异(丧偶)再婚申购人:无子女再婚,婚龄从最后
一次婚姻登记开始计算;有子女再婚,婚龄从第一个孩子出生
时间开始计算(须经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调解孩子归本
人抚养)。
(3)离异(丧偶)未再婚,参照未婚申购人计分。
(4)未婚申请人:女性年满28 周岁,男性年满30 周岁,
每增加1 周岁计1 分。
(5)女性年满28 周岁、男性年满30 周岁的已婚离异(丧
偶)再婚申请人可以选择婚龄或未婚申请人较高的计分办法计
分。该项计分最高不超15 分。
4.属烈士遗属加5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