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大田县2021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及完善管理机制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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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政办〔2021〕81号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大田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

标准及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让更多中低收入家

庭能够享受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福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

45 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

号)等相关政策、制度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公共

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保障标准等进行调整修订完善,并进一步

规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制度,建立健全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

核机制,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

发展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条件、标准及流程

(一)申请范围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每户原则上只

能申请一套(夫妻双方只能申请一套);已婚子女可作为一个

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女性年满28 周岁、男性年满30 周岁

的单身人员可单独作为一个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申请人可单独申请或共同申请,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共同申请时,共同申请人应系申请人直系亲属或直系亲

属的配偶。

(二)申请条件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

赁公共租赁住房:

(1)本县城区城镇居民户籍(含所辖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满3 年,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现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4 倍;

(3)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申请人家庭私有住房人均

住房使用面积在15 平方米(以申请人户口簿为准)以下的,

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

策性优惠购房,没有购买商品住房,没有商业用房、商业店铺

登记信息,3 年内在本县房地产市场没有交易记录;

(4)申请人家庭人均资产价值(包括存款、保险、有价

证券、公积金余额、投资股份等)不超过5 万元,无代步用小

汽车(不含轻型普货、微型普客,不含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的小型汽车登记信息),无涉及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人均年

纳税不超过0.5 万元;

(5)离异前有房产登记信息的夫妻家庭析产满3 年后,

无房的一方可申请;

(6)家庭成员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

以申请。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以及外来务

工人员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大中专院校毕业新就业人员、乡(镇)城镇居民和

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以及非本县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县

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满3 年或在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满

3 年,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 年(需缴交至申请日前一

月);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现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4 倍;

(3)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申请家庭私有住房人均住

房使用面积在15 平方米(以申请人户口簿为准)以下的,未

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

性优惠购房,没有购买商品住房,没有商业用房、商业店铺登

记信息,3 年内在本县房地产市场没有交易记录;

(4)申请人家庭人均资产价值(包括存款、保险、有价

证券、公积金余额、投资股份等)不超过5 万元,无代步用小汽车(不含轻型普货、微型普客,不含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的小型汽车登记信息),无涉及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人均年

纳税不超过0.5 万元;

(5)离异前有房产登记信息的夫妻家庭析产满3 年后,

无房的一方可申请;

(6)家庭成员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

以申请。

(三)保障标准

1.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按国务院政策保障面

积控制在60 平方米左右,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县政府定

价,原则上按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70%

的比例确定。

2.由县民政局新核准的低保对象,保障面积租金标准为1

元/平方米·月,超保障面积租金标准为2 元/平方米·月;非

低保对象的租金标准按现行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对于县残

联新核定的残疾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一、二级残疾租金全免,三、四级残疾租金减半。

3.符合公租房保障资格并留我县工作的新就业外地生源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减免三个月公租房房租。

4.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配租住房面积标准,将随着

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申请流程

1.申请人应在申请受理公告规定时间内到县住建局住房

保障服务中心做申请登记,领取《大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表》,并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提出

申请,如实填报《大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提供家庭收

入、资产、住房状况等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查询授

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2.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单位应自报名截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

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状况

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初审意见。由申请

对象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转送县民政局复核汇总。

3.县民政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会

同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

记中心、房地产服务中心等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收

入和资产进行联审核查,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

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签署申请人家

庭收入及资产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意见。有关信息审核结

果连同申请材料由申请对象一并提交县住建局。

4.收件时间为17 个工作日,即申请受理公告规定时间截

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算,17 个工作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5.县住建局根据准入条件和各部门审核意见,就申请人及

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进

行复核,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将申请人相关

信息通过大田房地产信息网(www.dtfgs.com)和县东街口公告栏进行公示, 公示期7 日 ,接受社会监督。

6.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

住房准入资格,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二、申请保障对象评分项目、标准及其轮候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按申请、审查、评分、公示程序执行,对符

合承租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列顺序依次轮

候,评分办法计分时间计算以公布截止日为准,实行基本分和

附加分累加,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评分项目及标准 (见附件)

(二)优先条件和轮候办法

1.在同批次、同档家庭中,下列对象优先选房:

(1)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困难程度和申请批次根据

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轮候;

(2)具体困难程度轮候顺序为:低保家庭或残疾家庭、

退伍军人困难家庭、其他中低收入家庭;

(3)相同困难程度的家庭按申请批次确定轮候顺序,相

同困难程度且相同申请批次的家庭按评分高低和申请先后顺

序或抽签的方式确定先后。

2.按上述评分标准及评分办法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计分确

定配租轮候先后顺序。

三、选房管理

1.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保障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

配租资格:

(1)在公示选房期限内不来选房或未委托他人选房的;

(2)选房过程中放弃选房;

(3)选定房号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或以各种原因不

按时办理租住手续的。

2.为避免保障家庭在公示选房期限内不来选房和在电脑

公开摇号选房过程中放弃摇号选房造成房源闲置,可适时增加

备选选房人员,人员按确定评分办法分数高低从轮候对象中确

定摇号先后顺序,备选人员从电脑公开摇号后剩余房源中进行

摇号选房。

3.保障家庭选房后应在15 日之内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

理部门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城

投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金缴交等相关

入住手续。

4.保障家庭选定房号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或以各种原

因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租住手续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资格;为避免房源闲置造成公共资源浪费,由以上原因造成闲

置的房源按轮候对象的评分高低先后顺序直接进行分配(不需

要进行摇号)。

四、部门职责

1.县住建局是全县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

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已享受保障条件对象

进行跟踪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的

具体标准,报县政府审定公布;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资产认定工作机制,加大实施力度,积极

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收入、资产认定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合理

确定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报县政府审定公

布;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局、人社、住房公积金、人行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

况进行核查,及时提供核查信息;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

责核对申请人家庭情况,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公安交警部

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车辆登记核查信息;市

场监管部门应提供企业注册等相关工商登记信息;税务部门应

提供申请之月起前12 个月个人涉税收入信息;人社部门应提

供社会保障缴纳信息或养老金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应提供银行

卡、存款信息和银行征信记录等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

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房地产服务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

应提供自有房产(包括店面、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对房产上市交易以及享受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

行复核;县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核定符

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资产和人均收入,签署申请人家庭收入及

资产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意见。

2.县住建局、民政局以及各乡(镇)、社区居委会要根据

各自职责分工,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工

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其职责范围

内的审核结果负责。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要求,县民政部

门要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收入、资产认定工作;乡(镇)、社区

居委会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初审受理工作。

五、配租及退出管理机制

1.保障对象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本人以及家庭成

员的身份信息进行以下行为:房屋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收入挂靠本人等行为,如有上

述行为,保障对象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

2.为进一步解决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实

际问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对恶意拖欠房租、非法转

租转借、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又拒不退房等情况的公共租赁住

房承租对象可以采取暂停水电供应等措施。

3.承租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现房(二手房)的,自购

房合同网签之日起,1 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

赁住房;承租人继承、受赠房产的,自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

1 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因家

庭收入、家庭财产(车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等不符合保

障条件的,自家庭收入审查不符合保障条件之日、车辆登记之

日(二手车过户之日)、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之日起,1 个月过渡

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过渡期间,房租按市场

租金收取,过渡期满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

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重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

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资格、非法转租

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

补缴租金,逾期拒不退出或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公共租赁住

房运营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因购房、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收入超标、出借转租公共

租赁住房等不再符合承租资格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含公

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

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

贴)。

6.承租家庭不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不配合对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言语、短信、微信等方

式辱骂恐吓威胁工作人员,造成公私财物损毁,伤害他人身体,破坏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终止合同,收回公共租赁

住房,纳入不良信用记录,5 年内不再受理其家庭成员的保障

房申请。承租家庭成员中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家庭成员出现上述行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7.申请家庭未婚子女中,女性满28 周岁购房,男性满30

周岁购房,户口与父母一起,不作为不符合保障资格评定标准,应及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变更;申请家庭子

女已婚购房,户口与父母一起,不作为不符合保障资格评定标

准,应及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变更。

8.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租赁合同期满后,原为共同

申请人的可以继续申请承租该套公共租赁住房,经资格审核符

合保障资格后重新签订承租合同;无共同申请人的,必须腾退

公共租赁住房,其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近亲属,应于1 个月内

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手续。未及时办理或拒不腾退的,公共

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住房并

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租金。

六、其他规定

1.本通知所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于我县各乡(镇)、

机关企事业单位周转房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

2.原暂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3.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申请保障对象评分项目、标准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12 月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申请保障对象评分项目、标准

1.住房情况(本项满分60 分)

(1)无房户,计60 分。

(2)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保障标准以内每平方米,

分值依次递减2 分。

2.户籍、务工年限(本项满分25 分)

(1)本县城区城镇居民户籍(含所辖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按申请人家庭中户籍登记时间最长的为计算标准,每年计1分,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计1 分,6 个月以内计0.5 分(含6 个

月),该项计分最高不超25 分。

(2)新就业人员、乡(镇)城镇居民和农村户籍进城务

工人员以及非本县户籍外来务工人员以工作年限(以缴交养老

保险金年限为准)作为本项评分依据,每年1 分,超过半年不

满一年的计1 分,6 个月以内计0.5 分(含6 个月),该项计

分最高不超25 分。

3.婚姻状况(本项满分15 分)

(1)已婚申购人:从婚姻登记之日起,每年计1 分,超

过6 个月不满一年计1 分,6 个月以内(含6 个月)计0.5 分。

(2)离异(丧偶)再婚申购人:无子女再婚,婚龄从最后

一次婚姻登记开始计算;有子女再婚,婚龄从第一个孩子出生

时间开始计算(须经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调解孩子归本

人抚养)。

(3)离异(丧偶)未再婚,参照未婚申购人计分。

(4)未婚申请人:女性年满28 周岁,男性年满30 周岁,

每增加1 周岁计1 分。

(5)女性年满28 周岁、男性年满30 周岁的已婚离异(丧

偶)再婚申请人可以选择婚龄或未婚申请人较高的计分办法计

分。该项计分最高不超15 分。

4.属烈士遗属加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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