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人民政府文件
杭政综〔 2021 〕 1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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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江镇、临城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上杭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12 月 1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杭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即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外部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水域上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投影等广告设施;
(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设施;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标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按性质分为公益性和商业性;按面积分为大型和中、小型。
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商业宣传,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指 10 平方米(含)或单边长 4 米(含)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中型户外广告设施指 1 平方米以上至 10平方米或单边长 1 米至 4 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小型户外广告设施指 1 平方米(含)以下或单边长 1 米(含)以下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县广告委 ” ),负责统筹协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重要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县广告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 “ 县广告办 ” ),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日常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户外广告设置工作。检查、汇总、通报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广告委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协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相关部门、乡镇的关系,并组织检查、监督。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县城市管理部门是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负责对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权责清单规定,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行使集中行政处罚权。
气象管理部门负责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空中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审批。
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应急管理局、司法局、公安局交警大队、文体旅游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信科技局、消防救援大队,临江镇政府、临城镇政府,上杭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铁路建设发展中心、上杭汀江绿道文旅公司、国网上杭县供电公司、兴诚实业、高速交警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影响企业生产、居民生活。
第七条 城市公共户外广告资源,包括一切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和载体进行户外广告发布、展示的户外广告阵地和位置;城市非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是指依附于私有场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载体进行户外广告发布、展示的阵地和位置。城市公共户外广告资源由县政府授权的上杭县城区公共户外广告资源资产管理人(以下简称 “ 资产管理人 ” )统一经营管理,应当有偿获得户外广告位设置使用权,收取的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上缴国库,统筹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八条 县广告办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县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公安、交通、高速交警等部门和临江镇、临城镇政府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第九条 县广告办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县自然资源、住建、公安、交通、公路、消防、高速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预核准意见,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第十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县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坚持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相结合,保护城市风貌,保障区域环境和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城市道路、街区建设(改造)和新建建(构)筑物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为依据,将户外广告设计纳入建设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统筹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商业户外广告应集中设置于城市门户及商业集中区,公益户外广告应主要设置于城市重要节点,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一律禁止设置。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集中展示区、窗口展示区、一般控制区、禁止设置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隔离设施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利用户外门窗逃生和灭火救援、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住宅建筑、危房或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城市绿地的;
(六)利用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的;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优秀建筑、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保护区范围内;
(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
(二)规划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区域、位置。
第十四条 设置标牌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
(二)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
(三)照明灯具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
(四)招牌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五)建筑物楼名标识应附属设置在墙面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五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在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意见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理审批手续,提交相关审批材料。未经依法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中、小型户外广告应按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
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申请,由县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对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及相关设置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审批决定,并及时向设置申请人反馈和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政务网站等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资料,以及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书示范文本,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设置标牌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划、技术规范及管理规定,设置前可以向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技术性指导服务。
第十九条 利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获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利用城市非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可以由资产管理人以协议的方式取得其户外广告位使用权。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两次(含)以上未成功交易的,可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交易。
第二十条 商业综合体建筑红线范围内建(构)筑物上规划设置户外广告位的,应用于本商业综合体区域内经营主体的广告宣传,需面向社会招租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城区过境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干道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受理,依照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县委文明办指导协调下实施,县市场监管、住建、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公益户外广告活动。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根据规划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并负责设施日常维护,设施设置、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一)通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获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设施设置期限按照公开竞价或其他交易方式规定的期限核定;
(二)利用城市非公共资源设置的非营利目的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按设置审批规定的期限核定;
(三)标牌标识不设定设置期限。
第二十四条 通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的广告位使用权,其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重新组织公开竞价。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CJJ149—2010 )等有关安全标准、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的安全、整洁、美观、环保。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七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经依法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注审批编号、设置单位、联系方式或可供查询相关信息的标识。
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第二十八条 广告发布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当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画面不得长期空置,影响市容环境;如遇政府重大活动、政策宣传及台风、暴雨等不可抗力因素需发布公益广告或应急和预警信息的,应按规定无偿发布公益广告,在收到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按要求及时组织发布。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取得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应当自设置批准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设施设置;逾期未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依法处置。
第三十二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更新版面内容,不得发布商业广告。确需改变用途,发布商业广告的,在取得变更手续后,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安全设置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自检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之前,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遇台风、暴雨、洪涝及地质灾害等异常情况时,设置人应当及时对其户外广告设施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时,设置人应当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第三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由设置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当在批准时间届满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三十五条 在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作出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当事方另有约定承诺无条件拆除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或其他自带光源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声音、亮度控制标准,安装声音、亮度调节装置,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相协调,避免声、光及动态干扰,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县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栏、宣传橱窗等平台张贴、发布,不得随意设置,影响市容环境。
第三十八条 在城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机动车车身表面设置广告不得遮挡驾驶人视线、影响视野;不得设置和播放动态、活动商业广告。制作车身广告改变车辆登记颜色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划、技术规范,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恢复原状,逾期未履行整改义务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将违反户外广告管理的行为函告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函告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需拆除的,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第四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和县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履行户外广告相关管护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四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完毕后,设置人应按照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提交验收材料,并由审批部门依法组织现场核实,确认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审批事项的,方可使用;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审批事项的,依法处置。
标牌标识设置完毕后,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现场核实,不符合标牌标识设置相关规划及技术规范的,依法处置。
第四十四条 户外广告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为的举报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四十五条 建立户外广告诚信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文件、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设置或者拒不履行整改拆除、发布公益广告义务等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毁其设施。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县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处罚:
(一)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二)广告内容涉及违法的;
(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户外广告的;
(四)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五)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办法》《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严重影响市容观瞻、市政设施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
(二)未取得规划意见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六)擅自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
(七)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户外广告设施或从事相关广告经营活动的;
(八)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
(九)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户外广告经营的;
(十)擅自在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和城市树木树干上涂写、刻画、张帖、张挂的;
(十一)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吊挂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将处罚决定和处罚结果报县广告办备案。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妨碍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责任人。户外广告设施因设置、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者审批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对大型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违法作出审批决定的;
(三)参与城区违法建设、经营户外广告设施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设置的户外广告,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已办理法定审批手续且在设置期限内的,继续使用,设置期满后依法处置;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者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乡镇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施行, 2003 年 12 月 1 日县政府公布的《上杭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杭政文〔 2003 〕35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上杭县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2. 上杭县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 1
上杭县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和店饰招牌设置,提升上杭城市形象,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杭县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具体名单如下:
主 任: 陈仰金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 陈少东 县政府办副主任
钟立新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黄庆锋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张福新 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柯振祥 县住建局局长
委 员: 朱晓玲 县社科联四级主任科员,县委宣传部宣传
教育和文化文艺股股长
郭 健 县委文明办四级主任科员
邹昌霖 县财政局副局长
阙水冰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 鹏 县住建局副局长
罗寿光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曾德胜 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王文威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邱华英 县气象局副局长
梁伟龙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丁焱志 县司法局四级调研员
张春生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傅秋兰 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罗子豪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池宝发 县工信科技局副局长
林军辉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蓝梅英 临江镇政府副镇长候选人
李树兴 临城镇党委副书记黄良春 上杭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林 威 县铁路建设发展中心保留副科职级干部
江 平 上杭汀江绿道文旅公司总经理
邱桂中 国网上杭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县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政策、规定;审定城区户外广告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重要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和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方案等事项;牵头组织各部门开展城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等。县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联合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副局长兼任。今后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工作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行递补,不再行文。附件 2
上杭县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保障县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履行县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的职能,规范议事决策规则和工作程序,提高协调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结合我县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工作机构
第一条 上杭县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由上杭县人民政府成立(以下简称 “ 县广告委 ” ),是县政府进行户外广告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县广告委下设上杭县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 县广告办 ” ),作为其日常协调办事机构,并可组建专家咨询小组,为其专业技术咨询机构。
第二条 县广告委设主任 1 名,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设副主任 5 名,分别由县政府办副主任、自然资源局局长、住建局局长、市场监管局局长、城市管理局局长担任;设委员若干名,由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应急管理局、司法局、公安局交警大队、文体旅游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信科技局、消防救援大队,临江镇政府、临城镇政府,上杭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铁路建设发展中心、上杭汀江绿道文旅公司、国网上杭县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县广告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实行继任制,因工作变动、调整等情况,由继任者自动增补。
第三条 县广告办挂靠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副局长兼任。工作人员由办公室主任提名。
第四条 县广告委可聘请城市景观、户外广告管理、建筑设计、文物保护、交通规划、风景园林、艺术设计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若干名,组成专家咨询小组,任期五年,可连续聘任。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县广告委主要负责研究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部署相关工作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和审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审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重要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和户外广告公开竞价方案;
(三)指导推进户外广告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审定户外广告管理考评办法及考评标准;
(四)确定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户外广告管理的工作职责,下达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
(五)统筹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户外广告管理各项工作,研究解决户外广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六)审议其它相关事项。
第六条 县广告办主要负责处理县广告委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县广告委日常工作,在县广告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县广告委负责;
(二)负责各项章程、办法、工作规则、规定等文件起草工作;
(三)负责具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程序进行技术审查、征求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意见、上报审议、公示和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等工作;
(四)负责实施和督促县广告委会议议定事项的实施和监督执行;
(五)负责对户外广告管理日常工作和各部门专项联合整治行动进行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
(六)负责牵头组织、指导广告位经营权公开竞价招租工作和户外广告设置工作;
(七)负责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调研和户外广告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负责县广告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家咨询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受县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委托,为县政府、县广告委提供咨询、评估意见或参与县广告委审议户外广告管理建设相关重大议题;
(二)县政府和县广告委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八条 县广告委议事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纪要作为各有关部门和成员单位开展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县广告委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主要审议下列事项:
(一)研究户外广告管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综合协调和指导推进户外广告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三)审定户外广告设置有关标准、行动方案及其他规定;
(四)研究解决户外广告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制定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
(五)县广告委专题会议提交审议的事项;
(六)研究部署年度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目标任务;
(七)县委、县政府要求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县广告委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参会单位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主要审议下列事项:
(一)研究有关报请县委、县政府审定的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决策事项和县广告委全体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
(二)审议户外广告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
(三)点评、交流和总结户外广告管理工作情况,部署户外广告管理重点工作;
(四)研究解决当前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重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
(五)审定县广告委全体会议授权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县广告委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审议户外广告管理事项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议准备
1. 议题收集。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就县广告委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向县广告办申报,由县广告办收集、汇总。
2. 预报遴选。由县广告办主任负责遴选议题,并视审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应邀请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或机构。
3. 预审上报。县广告办根据确定的议题提出具体会议方案,由县广告办主任预审后报县广告委主任审定。
4. 会议准备。会议方案确定后,由县广告办将议题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提前发送参会单位。
(二)会议要求
1. 全体会议参会成员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县广告委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各成员要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请假或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2. 会议审议事项涉及较多部门和单位可能产生不同意见的情况下,县广告办应根据需要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前讨论,收集、汇总分歧较大或无法协调统一的意见,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3. 重大议题草案在提交会议审议前,须进行为期十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由县广告办在汇报议题时做出说明。
4. 县广告委会议资料属于内部文件,由县广告办按要求做好保密工作,建立档案,统一保管。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县广告办负责受理,参会人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决策,由县广告办负责公告。
5. 会议可依据需要或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及相关人员的申请安排会议旁听,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对涉及公众合法权益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要求,确需举行听证的,按听证有关制度和程序执行。
(三)会议纪要
县广告办负责会议记录、归档,并将会议内容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县广告办负责人审核,报县广告委相关成员单位、副主任会稿,由县广告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后生效。会议纪要发至县广告委成员单位及参加会议的其他单位。
第五章 执行和监督
第十二条 县广告委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决议、决定是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依据,各部门和单位必须贯彻执行。
(一)县广告委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二)各成员单位要带头对会议形成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县广告办反馈。县广告办具体负责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将结果向县广告委汇报或向成员单位通报。
(三)各成员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县广告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或复议的,经县广告委主任同意后,可在县广告委会议上复议。
(四)效能、督查部门对县广告委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决议、决定的相关责任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作为部门考评问责和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重要依据。
(五)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和参会代表有权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提出询问和质疑,执行部门和单位应以适当形式作出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县广告委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由县广告办汇总编制申报,并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如需修改,修改后的规则需经县广告委审查通过。
第十五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需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