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 2021 〕 43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房建设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建设安全管理, 进一步提高农房建设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 的通知》(闽政办〔 2021 〕 55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管的若干意见》(泉政文〔 2020 〕 38 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 动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文〔 2021 〕 10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新建、改建及扩建农房(含既有 房屋加层、改造、装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方职责,落实主体责任(一)落实参建主体责任 。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由建房人 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建房人对农房建设负首要责任,参 与农房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匠依法对 农房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农房建设施工期间, 建房村民和参建各方应当认真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职责,确 保施工安全。建房人应依法办理建房审批手续,不得违规发包 工程,其他参建各方严禁向未经用地、规划审批的违法建设工 程提供服务。(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镇(街道)对辖区农村宅基 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1 .建立工作机制。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 宅建设管理工作,召集人由镇(街道)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要统筹组织承担农业农村职能科室单位、国土所、村建办、综 合行政执法等工作力量成立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具体组织落实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和制止、查处违法违规建 房以及加强镇村干部、工匠、建房人培训等工作。2 .严格建房审批。严格执行我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每户宅 基地面积和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限额标准;农村独栋式、并联式、 联排式自建住宅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实行带图审批制度,将 施工图纸和设计单位(设计人员)资质纳入建房审批内容。对 村民新建、改扩建住宅,在核发审批文件时,向申请人及工匠 带头人同时发放、宣讲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常识 “ 一张图 ” 。3 .落实批后监管。负责村民自建住宅质量安全管理,实行 村民住宅建设 “ 四到场 ” 监管制度,即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 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含地基验槽、安拆模板、搭建和拆除脚手架)、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出具 建房验收意见。各个到场检查环节均应建立相应台账,并由检 查人员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4 .强化工匠监管。 强化镇村干部、工匠和建房人的技术培训,推动成立工匠协会,公布工匠名录,建立工匠社会评价制度。 建 立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台账,组织挂村领导和工作队、村两委干 部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从业行为监督检查,对违反质量安全 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的行为予以核实、制止,严格从施工 备案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将相关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后 汇总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 .健全巡查制度。建立健全辖区房屋建筑工程网格化巡查 制度,以村(社区)为网格单元全覆盖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 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行为,督 促建房人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并及时抄报相关部门, 建立 “ 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分工处置 ” 的协调配合机制。落实属 地权责清单,组织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开展建筑市场赋权 权责事项的巡查执法,从严查处无资质承发包、转包等建筑市 场违法违规行为。(三)落实行业管理责任。 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市 管理、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负监督、指导、服务责任。按照 “ 谁 主管谁负责 ” 的原则,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1 .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技术指导服务, 宣传推广标准图集和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常识,督促指导工匠管 理,统筹推动镇村干部和工匠培训。承担限额(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或工程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的农村公共建筑、集中统 建住宅、三层以上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督。推动成立工匠协会,公布工匠名录,建立工匠社会评价制度,负责制定工匠轮训计 划并组织实施。2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村庄规划,受市政府委托具体办 理农转用审批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农民建房用地保 障,指导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指导地质灾害 监测、防治等有关工作。完善农村公共建筑、三层以上村民建 房、既有房屋改扩建(加层),以及影响主体结构安全装修工程 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流程。3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宅基地审批、分配、使用、 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 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 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设住宅的违法行为。4 .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 建设行为;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加快对镇(街道)行政事业人员 的执法资格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水平,满足一线执法 需求。5 .教育、民政、民宗、文旅等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行业 领域内建设工程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施工和质量监督等手续, 发现违法建设的,应立即制止,并抄告自然资源、住建、农业 农村、城市管理部门和所在地镇(街道)。既有农房改扩建、涉 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装修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教育、 民宗、卫健、文旅、体育、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与经营 性质相关的许可、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6 .人社部门负责宣传工伤保险政策。 二、规范建设要求,强化安全监管(一)严格农房改扩建管理。 既有农房改扩建(加层)、增 设电梯改造、影响主体结构安全装修工程等涉及建筑主体和承 重结构改变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 施工业务应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既有农房改扩建 在限额(改扩建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或改扩建工程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应向住建部门申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限额 以下的由镇(街道)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二)规范建设承包主体。 三层以下农房应委托有资质的 设计单位或者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 市、县级住建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通用图(图集若无结构 施工图的,应另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注册结构师 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出具结构施工图纸),并委托建筑工 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三层以上农房、集中统建 农村住宅项目和农村公共建筑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 计,并委托有相应资质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旧有农房拆除业务 应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三)建立建房承诺制度。 各镇(街道)要引导村(社区) 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等方式,强化建房联 动监管。建房村民、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须共同签订《农村自 建房质量安全承诺书》(详见附件 3 ),承诺遵守建设过程中的质 量安全规定。建房村民应与委托的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签订建 房(或拆除)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和施工安全措施。(四)严格施工安全措施。 农房建设禁止使用简易三角吊 机,应使用合规的建筑材料垂直运输设备;三层以上农村住宅、 农村公共建筑应使用钢管脚手架、钢管模板支撑,禁止使用竹 脚手架和木支撑;三层及以下农村住宅,鼓励推行钢管脚手架、钢管模板支撑。违规使用的,由镇(街道)立即组织拆除,同 时抄报住建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对施工企业和建房工匠予以处 罚和信用惩戒。(五)落实建设公示制度。 各镇(街道)要建立农房建设 公示制度,施工现场应悬挂施工公示牌,接受监督。其中:村 民自建住宅应公示审批文件、建房人姓名、工匠带头人(或施 工单位及负责人)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监督 电话等信息,并张贴 “ 一张图 ” 、建筑立面图和平面图;农村公共 建筑、集中统建住宅应按规定公示审批文件和建设、施工、监 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信息。(六)落实质量安全监管。 各镇(街道)要建立农房建设 施工安全巡查网格化监管制度,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农 村建房安全管理要求,严格实行 “ 四到场 ” 监管制度,填写《农村 自建房建设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 4 ),及时告知建房 村民,并督促整改到位;建立辖区农房建设管理台账,落实质 量安全监管工作。台账内容应包括建房人、工程地址、审批文 件、审批规模、开工及预计竣工时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匠带头人)、房屋使用功能等详细信息。(七)推行建房保险制度。 各镇(街道)要积极推行辖区 建房保险制度,引入第三方保险监管,建立多方参与的防灾减 灾救灾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构建多层次协同安全生产管理体 系。三、加强组织保障,完善工作机制 (一)配强基层力量。 各镇(街道)要配强村镇建设安全 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以及专职工程施工专业管理力量,专业管 理力量短期无法到位的,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确保批后 “ 四到场 ” 特别是施工关键环节监管服务到位,确保 “ 有人管、有专业的人管 ” 。
(二)保障用地需求。 加快编制 “ 多规合一 ” 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强化规划管控,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建设 “ 农民公寓 ”“ 农民住宅小区 ” ,保障村民实现住有所居。宅基地用地保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轻重缓急确定分配时序。充分发挥村一级战斗堡垒作用,对管理最为薄弱的、工作排名末尾的村,由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挂钩,加大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承包地调整、建新拆旧的协调力度。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 农村建房建设政策和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结合农村建房 安全管理警示教育视频、图册以及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规定,切 实增强农村建房规范和安全意识。要适时组织镇村干部、建房 村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学习。(四)违法信息抄报。 各镇(街道)要加强辖区农房建设 巡查,对发现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或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 的,依法制止并抄报有关部门查处。巡查未发现涉嫌违法违规 在建农房情况的,要按市住建局《关于建立我市在建房屋建筑 工程违法信息抄告制度的通知》(晋建综〔 2021 〕 241 号)要求 落实 “ 零报告 ” 。(五)组织市级督导。 将 “ 两违 ” 治理、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纳 入年度绩效考评目标管理内容,市住建局牵头每月至少组织一 次市级协调会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 城市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对乡镇的调研督导,重点 核查网格化巡查、审批监管和追责问责制度机制落实情况,发 现问题督促整改,形成通报文件,并按规定追责问责。(六)严肃督查问责。 加强对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各方主体 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持续完善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机制,对责 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及人员要严肃问责,对在农村自建 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 给予处理。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等开展农村自建房 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各镇(街道)和市直相关部门应严格按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和监管要点对照抓好落实;对建设单位(建房人)和其他参建主体违反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和监管要点,引发群死群伤事故,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依法维护农民建房合法权益,坚决遏制 “ 两违 ” ,坚决制止既有房屋违规加层、野蛮装修改造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
2 .农村建房监管要点 3 .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承诺书 4 .农村自建房建设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
附件2
农村建房监管要点附件3
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承诺书
(参考样本)
农村自建房户主:
拟建地址: 镇(街道) 村(社区) 路(街巷)号
施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审批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层数:
申请人(建设方)郑重承诺如下 :
一、开工建设前完善各项审批手续,手续未完善前不动工建设。
二、服从晋江市总体规划,严格按审批的位置、面积、层数、层高和结构制式进行建设,并在施工现场显目位置悬挂施工信息公示牌。
三、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图纸设计,或选用标准图集(含结构图,如无应另行设计出具结构施工图纸)。
四、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工匠施工,并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施工期间应确保建筑材料堆放不影响道路通行,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运剩余材料和建筑垃圾。
五、督促施工方按国家现行施工安全规范做好安全管控,及时制止违规施工行为,如发现施工安全隐患,应第一时间停工直至整改到位方能恢复施工。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承建施工方承诺如下 :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及施工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二、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施工安全措施: 1 、施工地点采用全封闭围护,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简易三角吊机等有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 2 、施工至二层及以上应同步搭设脚手架,脚手架搭设应符合要求,并按要求全面张挂安全网。 3 、模板安装应符合要求,严禁同时浇筑梁板和柱墙混凝土。 4 、楼层、阳台、屋面、电梯预留洞口等临空处以及楼梯临边处应搭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高度不小于 1.2 米。 5 、临时用电必须经过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电流不超过 30 毫安 , 电线不得拖地泡水。 6 、拆除工程严格按《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规程要求,落实拆除现场各项安全措施,严禁采用底部挖掘或推倒等方式进行拆除作业。
三、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特此承诺!承诺人: (签章) 年 月 日承建方: (签章或公章) 年 月 日附件4
农村自建房建设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
建房户主(签字): 建筑工匠 / 施工企业(签字):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