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建〔2021〕198 号
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修订《福安市个人建房安全管理须知》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福安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对我市个人建房(包括农村村民建房、城镇个人建房、既有房屋改扩建(加层)、影响主体结构安全装修工程,以及农村公共建筑。下同)施工安全的指导,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 号),经研究,对我局2015 年4 月出台的《福安市个人建房安全管理须知》(安建〔2015〕131 号)文件予以重新修订。
请各有个人建房审批权的单位,在批准个人建房时,将本《须知》连同《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一并发放给建房人,做好讲解并签字存档备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 号)规定乡镇政府的6 点职责,加强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12 月10 日
福安市个人建房安全管理须知
一、总则
1. 个人建房(包括农村村民建房、城镇个人建房、既有房屋改扩建(加层)、影响主体结构安全装修工程,以及农村公共建筑)的质量安全由建房人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参与个人建房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农村公共建筑:包含校舍、厂房、市场、宗教活动场所、民俗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殡葬设施等非住宅项目。
1.1 建房人的安全职责
1.1.2 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应办理施工许可。
1.1.3 建设三层及以下的个人住宅,建房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级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由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签订建房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建筑工匠的,应明确一名有施工管理经验、经培训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考核合格证 》的“工匠带头人”负责施工管理;委托施工单位的,应明确一名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现场施工管理。
1.1.4 建设三层以上个人住宅或集中统建住宅、既有房屋改扩建(加层)、影响主体结构安全装修工程,以及农村公共建筑,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并明确一名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到岗履职,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含禁止使用竹外脚手架、木支撑模板,以及确保坡屋面模板支撑牢固可靠的技术要求)。
1.1.5 既有房屋改扩建(加层)和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房人应当在设计前先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1.6 房屋设计的建筑风貌应符合《福安市农房建筑立面图集》的要求。
1.2 施工方的安全职责
1.2.1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工程,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2.2 工匠带头人或施工负责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应符合规范标准;施工人员作业应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
1.2.3 工匠带头人或施工负责人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督促参与施工人员落实施工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应要求施工人员立即整改。
1.2.4 施工机具、临时用电、临边及洞口防护、作业平台、登高设施、吊具、索具等应经验收合格;消防设施应按要求配置并按规定验收。
1.3 个人建房过程中应接受乡镇(街道)、村(社区)管理人员的质量安全指导,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
1.4 建立个人建房公示制度。审批单位应在建房现场醒目位置负责制作施工公示牌,公示内容为:审批文件编号、建房人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筑效果图、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公示期至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发证后结束,如中途损坏遗失补办费用由建房人承担。
1.5 建立个人建房关键节点指导制度。建房人应在房屋施工到关键节点时,提前48 小时通知属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安排专业人员到场检查指导。关键节点为验基槽、浇捣二层楼面、搭脚手架、浇捣屋面。
1.6 个人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方可使用。既有自建房改扩建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二、施工安全技术要点
2. 通用施工安全技术
施工的主要安全事故有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伤害、机械伤害、坍塌等五大伤害类型。
2.1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
查标准》(JGJ59)、《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50656)《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及其他相关文件。
2.2 装饰装修工程应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0 号)、《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97 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50327)要求,组织设计施工,落实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2.3 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监督管理。
2.4 施工临时用电管理
2.4.1 布设临时施工用电应由电工操作,严禁无证人员私拉乱接电线。
2.4.2 临时施工用电应使用开关箱,开关箱应可靠接地和接零保护,设置漏电保护开关,电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铺设,严禁地面明设。移动电器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2.4.3 施工临时用电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2.5 模板施工安全
2.5.1 三层及以下的个人住宅推荐采用钢管支撑模板(扣件式、碗扣式或盘扣式)。三层以上个人住宅或集中统建住宅、农村公共建筑禁止使用木支撑模板。
2.5.2 三层及以下的个人住宅采用木支撑模板的,应符合以下要求:(1)支撑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支撑基础应坚实、平整,并应能承受支架上部全部荷载。(2)支撑底部200mm 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设扫地杆。上端的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或支撑头以下500mm 处)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端水平拉杆的距离若超过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的,应在中部沿纵横向增设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牢顶紧。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剪刀撑。(3) 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 × 50mm 的木条或25mm × 80mm的木板条与木支撑钉牢,长度不足时应采用搭接,用铁钉钉牢。(4) 木支撑宜选用整料,当长度不能满足要求时,接头不宜超过1 个,并应采用对接夹板的接头方式,严禁搭接接长。木支撑可以采用垫块垫高,但不得采用单码砖垫高,且垫高高度不得超过300mm。(5)木支撑底部与垫木之间应设置硬木对角楔调整标高,并用铁钉固定在垫木上。(6)拆除模板应按照“先支后拆、后支先拆”的顺序进行。
2.5.3 模板施工应符合《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
2.6 脚手架施工安全
2.6.1 三层及以下的个人住宅推荐采用钢管脚手架(扣件式、碗扣式或盘扣式)。三层以上个人建房禁止使用竹脚手架。
2.6.2 三层及以下的个人建房采用竹脚手架的,应符合以下要求:⑴水平杆的直径不小于90mm,搭接部位直径不小于60mm;竖向杆及扫地杆不小于75mm。(2)竹竿绑扎材料严禁重复使用。(3)搭设脚手架前,应清理、夯实地基,并铺设垫板,垫板不得小于200mm × 200mm × 50mm(厚);(4)严禁搭设单排竹脚手架;当双排竹脚手架搭设高度达到第二步架时,按二步三跨设连墙件,连墙件由拉件和顶件组成,拉件应采用8#镀锌钢丝,顶件可用毛竹。(5)竖向杆由立杆和顶撑组成,顶撑作为受力构件应由底至顶每步均设,不得遗漏;(6)剪刀撑应在脚手架外侧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与地面倾角45~60°,架长30 米以内的应采用连续式剪刀撑,超过30 米的应采用间隔式剪刀撑;(7)拆除竹脚手架时,连墙件必须随竹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整层或数层连墙件拆除后再拆除架体;(8)在竹脚手架搭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顶撑,连墙件,剪刀撑;(9)符合《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54)的其他规定。
2.6.3 采用钢管脚手架的应符合《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 51210)以及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等)
2.7 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2.7.1 屋面、楼层、阳台周围临边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
2.7.2 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2.7.3 深度超过2m 的基坑施工必须有不低于1.2m 的临边防护栏杆,基坑防护栏杆距基坑距离应大于500mm。
2.7.4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横杆长度大于2m 时, 必须加深栏杆柱;防护栏杆应设置牢固,不得随意移动。
2.8 高处施工作业安全
2.8.1 高处作业是指按《高处作业分级》(GB3608)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8.2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和穿防滑鞋。雨雪、大风天气若无可靠措施,不得高处作业。
2.8.3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2.8.4 施工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施工。
2.8.5 高处施工作业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2.9 拆除房屋安全
2.9.1 采用人工拆除的,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2)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3)拆除建筑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4)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断两端的支撑;(5)拆除柱子时,应沿柱子底部剔凿出钢筋,使用手动倒链定向牵引,再采用气焊切割柱子三面钢筋,保留牵引方向正面的钢筋。
2.9.2 拆除房屋应符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