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政办〔 2021 〕 43 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惠安县促进民宿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惠安县促进民宿规范发展意见》已经县政府第 5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8 日
惠安县促进民宿规范发展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我县民宿管理,提升民宿服务品质,促进民宿经济发展。根据《福建省旅游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 < 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 的通知》(建村〔 2017 〕 50 号)、《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LB/T065-2019 )及第 1 号修改单、《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现阶段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审验工作的通知》(泉建消〔 2019 〕 7 号)等规定,结合惠安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对象界定
民宿是指惠安县城规划区以外,当地居民或其他经营主体利用居民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合法用房,结合当地自然景观、人文风俗、农林牧渔生产活动,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后,建筑外观、室内外装修配置和经营场所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为游客提供以住宿服务为主,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经营性场所(不含经济型酒店、公寓酒店等)。
二、申办要求
(一)民宿的经营用房要求
1. 选址符合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可依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筑风貌应当与地方民俗、景观环境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
2. 房屋建筑应当是有合法产权的合法建筑,农村合法住宅应具有产权证或村镇两级出具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
3.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牢固,应当具备国家有关规定的基本条件,确保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标准,自建或改建的房屋应当在开业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对房屋进行建筑房屋结构安全可靠性检测鉴定,委托的房屋鉴定机构鼓励从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机构名单中选择,该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报告负责;商品房应具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业主装修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承诺。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设计、施工;位于崇武古城保护范围的,还应符合《崇武古城保护与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既有建筑物,改建时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安全。
4. 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对有合法产权的破损房屋须按原址、原貌等面积修复,增设楼梯、连廊、雨棚、休闲设施、公用卫生间须报相关部门审批。
5. 经营用客房不超过地上 4 层、经营面积不超过 800 平方米(服务大厅不计入面积,村集体用房可适当放宽)。
6. 经营用客房数量不少于 5 间(套)、不超过 14 间(套)。至少有 2 种不同客房房型,床位数应当在 40 床位以内(大床房以两床位计算)。 80% 以上客房配有独立卫生间。
7. 经营场所有识别性强的民宿名称或标识。内部布局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好。设置氛围舒适的公共交流区,为游客提供休憩、咨询等设施及服务。能为游客提供干净整洁的客用设施和用品,不少于 3 种类别的惠安乡土文化体验,包括但不仅限于文创手工体验、闽南民间游戏、生产生活劳作等。
8. 民宿房屋建筑的阳台栏杆和楼梯扶手安装必须满足使用安全要求。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 ,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净距不应大于 0.11m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 0.90m ,楼梯临空扶手或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增设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二)民宿的消防要求
9. 消防安全基本要求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 < 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 的通知》(建村〔 2017 〕 50 号)规定执行。
10. 民宿应当在开业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该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报告负责。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 GB50039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要求。
(三)民宿的治安管理要求
11. 配备必要的贵重物品保险柜,在庭院大门、前台、楼道、停车场等关键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像素不低于 700 线,保存期限不少于 30 日),门窗须安装防盗设施,预留旅客入住登记系统安装空间。客房内摆放警示标识(长 20cm ,宽 1cm ,底座 5cm ),房间窗户开启宽度不得宽于 15cm 。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配备保安人员。
(四)民宿的卫生要求
12. 民宿经营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符合卫健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每日进行环境卫生维护,保持民宿内部及周边良好卫生环境。民宿应设置垃圾分类设施,按规范进行垃圾分类投放,严格落实垃圾分类机制。
13. 民宿提供早餐等餐饮服务或食品经营的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向所在地镇政府申请《小餐饮登记证》(符合小餐饮登记条件的)。
14.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须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五)民宿的环保要求
15. 具有必要的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具备纳管条件的,应当纳入统一污水管网;未具备纳管条件的,应当建设污水治理设施。对靠近水源保护区的民宿应有防渗漏措施。严格雨污分流,民宿兼营餐饮的应设置隔油池等预处理设施,按规范排放。
16.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等区域,根据法律规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民宿项目。
(六)民宿的内部管理要求
17. 须亮证经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 上墙公布 ) 和服务礼仪规范,特别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的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或参与一次消防等其它应急演练。
18. 民宿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住客须知,对外公布投诉热线和服务电话。
(七)已开业民宿须按照上述要求整改到位。
三、申办程序
原则上每半年评定一次,于每年 3 月 30 日和 10 月 30 日前截止申报。
(一)民宿经营业主在根据申办要求进行软硬件设施建设后,统一以 “** 民宿 ” 名称向县市场监管局申办营业执照,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向县卫健局申办卫生许可证。(申报所需材料见附件 3 )
(二)申办程序
1. 向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如下申请材料,以下材料一式贰份 , 复印件需由经办人、法人签字确认:
① 《惠安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附件 1 );
② 业主承诺书(附件 2 );
③ 原始照片、建筑立面设计方案、装修设计效果图;
④ 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等功能区分布的平面示意图,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⑤ 房屋产权证明或村镇两级出具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租赁合同;
⑥ 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可靠性鉴定报告;
⑦ 具有相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⑧ 民宿内外景照片至多 10 张(照片需组图, WORD 格式彩打或冲印为七寸照片,黏贴在 A4 纸张上,均需备注照片所示内容),含建筑外观全景图、公共休闲区图、不同客房房型图、 3种类别乡土文化体验介绍或现场图片。
2. 初步审核。经村委会推荐盖章后,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属地镇人民政府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踏勘,对拟经营房屋产权是否明晰、环保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及改造立面设计方案、装修设计是否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立面是否破坏建筑地域风貌和新增设楼梯、连廊、雨棚、休闲设施、公用卫生间等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进行审核,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负责召集县公安局、住建局、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材料审核。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可以受理书面反馈给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后由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民宿经营者在整改后可重新申请。
3. 联合核验。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公安局、住建局、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现场联合核验,各部门对照民宿申办要求如实在《惠安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附件 1 )签署意见;各职能部门应在现场核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核验意见盖章后并反馈给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流程可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 对外经营。民宿不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备案管理。核验通过后,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 “ 惠安县民宿 ”标识牌,民宿经营者凭《惠安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向公安机关备案,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管理责任状(附件 4 ),安装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证读卡器,方可经营住宿业务。
(三)已开业持有营业执照的客栈等,按照本意见第二点申办民宿的要求整改到位后,参照新办民宿申办须提交的材料逐级进行申报,经初步审核、现场核验通过后,办理相关证照变更和旅客入住登记系统,接受公安机关备案管理。
(四)民宿通过核验后,改变建筑规格、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须向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报备 , 必要时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现场核验并重新认定。
(五)同一地点、同一投资经营主体只能以一个整体申报。四、监督管理
成立惠安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文旅局,负责制定民宿发展政策,牵头开展 “ 惠安县民宿 ” 的核验工作,以及向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民宿发展过程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下列成员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县公安局: 负责民宿游客的入住登记检查和治安安全指导管理工作;帮助业主安装民宿治安管理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县财政局: 配合县文旅局出台民宿业相关扶持政策。
县人社局: 协助县文旅局举办民宿从业人员经营管理和服务技能培训。
县资源局: 负责民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可依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建筑立面设计的把关,复核房屋产权证明,指导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县住建局: 指导民宿所在镇抓好民宿建筑风貌、住宅设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对房屋鉴定机构进行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 将民宿聚集区村庄优先考虑纳入乡村振兴创建,配合做好民宿村打造的扶持和指导工作。
县文旅局: 负责民宿等级评定工作。
县卫健局: 负责民宿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的审查;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县应急局: 负责监督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做好民宿《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督促民宿经营单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负责民宿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食品行为;依法查处民宿价格违法行为。
县城管局: 配合所在镇人民政府的广告店招、标识、标牌的整治。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 负责做好民宿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指导民宿建设环保设施;加强对各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对影响环境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县消防救援大队: 加强对民宿消防工作的指导,加强对民宿业主的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对民宿委托的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审查,对于民宿未达到消防标准出具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报告的,依法给予处罚。
各镇人民政府在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民宿申请的受理、初审、指导、服务、统计、安全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应等级和未达等级民宿的日常监管,负责《小餐饮登记证》登记备案。负责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游客服务中心、旅游标识标牌、停车场、公共旅游厕所、微型消防站、应急保障机制,在民宿集聚区配备污水处理池、室外消火栓、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通讯、医疗、供电等设施。五、管理要求
(一)民宿房屋所有权者对经营场所负有安全监督责任。民宿经营者对经营区域内的安全负责,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当发生突发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如实报告属地镇人民政府、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级相关部门。对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的,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文明服务,若违反有关规定,职能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民宿实行退出机制,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退出“惠安县民宿”,不得再申请经营民宿:出现重特大案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罚、出现卫生和消防等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影响恶劣的投诉、发生私自设置摄像头侵犯游客隐私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它事件、日常运营管理达不到或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民宿标准要求的、超层数等超范围经营的、多次安全隐患被相关部门通报拒不整改的。
(五)存在安全隐患或未经核验通过经营民宿的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建设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六)民宿须统一规范使用“**民宿”,不得使用客栈、酒店、公寓、宾馆、旅馆、旅店、旅社等进行户外广告、网络营销。未达民宿开办条件的,不得从事民宿业务经营,不得使用“民宿”字眼进行对外宣传,由公安机关按旅游业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七)通过核验后的民宿暂停经营一个月以上,应向所在镇、县民宿办逐级转报。因房屋改造、修缮或其它正当理由,可依据具体情况顺延暂停经营期,顺延不得超过6 个月(自向所在镇申报停业之日起算起)。暂停经营期限届满后,应于1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镇申报复业并向县民宿办报备。超6 个月未正常经营或未按规定报备暂停经营和申报复业,县民宿办给予退出“惠安县民宿”处理,并取消和收回等级民宿认定标识。
六、附则
(一)本意见由惠安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惠安县促进民宿规范发展的意见(试行)》(惠政办〔 2021 〕 20 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三)本意见若有条款跟省市日后出台的规定有冲突,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附件: 1. 惠安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
2. 业主承诺书
3. 惠安县民宿办理相关证照的申报材料4. 惠安县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5. 惠安县民宿申办流程图
6. 惠安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7. 惠安县民宿质量等级管理规定
8. 惠安县民宿等级评定申请报告
附件 1
惠安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
附件 2
业主承诺书
本人为 ** 民宿的(法定代表人 /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该房屋建筑为 所有,产权证号为,该房屋为(本人所有 / 租赁经营)。房屋建筑结构为 ,装修过程中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已委托进行建筑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鉴定结果为 或有住建局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备案编号为: )。本人承诺经营民宿业务征得物业管理、四邻关系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附件 3
惠安县民宿办理相关证照的申报材料
一、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
1. 个体工商户提交材料
(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2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 3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 4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5 )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 6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7 )《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表》。
2. 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材料
(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2 )投资人身份证明;
( 3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 4 )经营范围中有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6 )《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表》;
( 7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材料
(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3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 4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5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6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7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9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10 )《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表》。
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或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需粘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
( 1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提交仓库具体地址、面积、方位图、配套设备设施基本信息;
( 2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位置图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示意图(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
( 3 )申请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 生产、制作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内容应涵盖制作、包装材料的处理、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
② 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及运输配送车辆情况。包括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运输配送车辆的行驶证明(复印件);
③ 检验设施。包括检验设施名称、型号及数量;
申请集体用餐配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的,要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4.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另外,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有采购、储存、销售、售后服务制度。
5.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材料。
6.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小作坊核准证或供货商合法资质证明 ) 复印件。
7.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食品经营许可所需的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办理卫生许可证所需材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
4. 福建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岗位卫生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场所管理及禁示制度、奖惩制度、禁烟制度);
6.50 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应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7.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办理旅客入住登记系统所需材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书;
4. 《惠安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复印件;
5.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民宿消防情况的评估报告(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委托专业机构检查鉴定);
6. 具备安装使用福建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电脑和网络;
7. 经营场所位置示意图、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图、监控系统安装位置示意图;
8. 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等治安安全制度;
9. 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保安人员情况说明。
五、建筑结构安全认定机构查询方式或者推荐名单
通过通过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zfjsj.quanzhou.gov.cn/ )搜索 “ 可靠性鉴定 ” ,即可查询在泉州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查询方式
关注 “ 福建消防 ” 公众号,点击子菜单 “ 在线办事 ” 后,选择 “ 技术服务信息平台 ” ,在首页 “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 ” 点击 “ 更多 ” ,即可查询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附件 4
惠安县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为加强民宿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 “ 谁 经营、谁负责 ” 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民宿经营业主为单位 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切实履行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稳定、 确保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现订立如下责任书:1. 经营民宿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 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2.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 品带入民宿场所。3. 民宿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 法犯罪活动。4. 民宿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公安 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 瞒包庇。5. 民宿须安装信息系统,确保系统畅通率,每天传输信息至 少不少于 1 次。民宿单位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 验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登记。6. 民宿业主因停业、歇业、或转让经营,要提前三天向辖区 派出所报告,并交回民宿治安管理责任状,报停系统。7. 民宿对外名称与报备名称需一致,如需更改名称应及时向 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8. 民宿对外招牌统一使用 “XX 民宿 ” ,场所醒目位置应悬挂 “ 警 方提示 ” 、前台登记 “ 三问三核四严禁 ” 工作制度等牌匾。___________ 派出所(盖章) ____________ 民宿(盖章)责任民警: ____________ 治安责任人: 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5
惠安县民宿申办流程图
附件 6
惠安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黄松友 县政府原副县长
副组长 :舒财锋 县文旅局局长
成 员 :刘庆燕 县公安局副局长
黄琼玲 县财政局副局长
庄 旭 县人社局副局长
谢森玺 县资源局副局长
黄惠峰 县住建局三级主任科员
黄必耀 县农业农村局一级主任科员
林秀莲 县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蔡惠坤 县卫健局流管站站长
陈爱荣 县应急局党组成员、防汛办主任
郑志彬 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总监
苏明雄 县城管局副局长
张亚明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刘 平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文旅局,主任由林秀莲同志兼任。以上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更,由接任者自行接替履职,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 7
惠安县民宿质量等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民宿质量等级的评定和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 “ 惠安县民宿 ” 品牌形象,促进惠安民宿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LB/T065-2019 )及第 1 号修改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宿,是指惠安县城规划区以外,当地居民或其他经营主体利用居民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合法用房,结合当地自然景观、人文风俗、农林牧渔生产活动,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使得建筑外观、室内外装修配置和经营场所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为游客提供以住宿服务为主,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经营性场所(不含经济型酒店、公寓酒店等)。
第三条 凡注册地址在惠安行政区划内正式开业满一年的、且通过 “ 惠安县民宿 ” 部门联合核验的民宿,均可申请质量等级。民宿质量等级划分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LB/T065-2019 )及第 1 号修改单执行,划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丙级、乙级、甲级。 2018-2019 年被县文旅局评定为三星、四星的在册规范化 “ 惠安县民宿 ” 对应丙级、乙级,达星级且未进行较大改造在通过规范化联合核验后,自动获评对应等级。
第四条 民宿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县民宿办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县旅游民宿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县民宿办负责对达到乙级(含)以上民宿实施管理和监督,各镇负责对丙级民宿和未达等级评定标准的民宿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评定组织与标牌
第六条 县民宿办组织设立民宿质量等级评定小组,负责全县民宿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授权并督导惠安民宿质量等级评定小组开展评定工作。
第七条 民宿质量等级评定小组由院校旅游专业或民宿相关领域研究人员,文旅、财政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民宿质量等级的标牌由县民宿办统一制作。民宿在对外宣传资料中应正确标明其等级,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民宿显著位置。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九条 申报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报。 各民宿依据《民宿等级评定申请报告》进行自评,达到等级后,逐级向所在镇、县民宿办提交惠安县民宿等级评定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二)初评检查。 各镇依据民宿评定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和现场初评,对达等级评定标准的,由各镇向县民宿办提交书面推荐报告(附镇对各家申报单位各大项的初评打分表)。
(三)现场评定。 县民宿办组织民宿质量等级评定小组对参评的民宿必备项目、设施设备服务项目、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
(四)社会公示。 县民宿办对达到等级质量标准的民宿对外进行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民宿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情况,将由县民宿办进行核实和调查,做出相应决定。
(五)发布公告。 经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民宿,由县民宿办发布质量等级认定结果。等级民宿标牌统一由县民宿办制作并颁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经评定为等级民宿的:
(一)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相关部门举办的应急管理和服务质量培训等。
(二)等级民宿经营业主变更的,经营者应于事实发生后 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镇进行报备,再由所在镇转报县民宿办。
(三)因改造发生建筑规格、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的变化,关闭或取消原有设施设备、服务功能或项目,导致达不到原等级标准的民宿,必须向县民宿办交回等级民宿认定标牌,并由所在镇向县民宿办提交报告,接受重新评定。
(四)等级民宿暂停经营一个月以上,应向所在镇、县民宿办逐级转报。因房屋改造、修缮或其它正当理由,可依据具体情况顺延暂停经营期,顺延不得超过 6 个月(自向所在镇申报停业之日起算起)。暂停经营期限届满后,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镇申报复业并向县民宿办报备。超 6 个月未正常经营或未按规定报备暂停经营和申报复业的,县民宿办给予取消和收回等级民宿认定标识。
(五)等级民宿在进行设施设备改造提升,按照民宿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自评认为达到原评定等级之上的,依据本规定第九条进行逐级申报,申请重新评定。
第十一条 县民宿办、各镇对等级民宿进行动态监管,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乙级(含)以上民宿复核工作由县民宿办组织和实施,丙级民宿复核工作由各镇组织和实施,复核分为年度复核和三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 30%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对等级民宿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丙级民宿可由各镇直接做出处理并向县民宿办报备。等级民宿接到处理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按要求上报。
第十四条 等级民宿被处以警告和通报批评处理后,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将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凡被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的民宿,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申请等级。
第十五条 降低或取消等级的民宿,自所在镇、县民宿办文件发出之日起,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上交等级民宿认定标牌,并取消有关等级的宣传。
第十六条 等级标牌遗失或损毁的,经营者应于事实发生后15 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书,向县民宿办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民宿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开始实施。附件 8
惠安县民宿等级评定
申 请 报 告
民宿名称
申请等级
所在地区 镇
申请日期
一、民宿等级评定申请
二、 民宿基本情况
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民宿名称 )申请进行惠安县民宿等级评定,做出如下承诺:1. 近一年未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
2. 提供的相关文件均真实、有效。
3. 接受相应民宿等级评定机构的评定结果,如有异议,服从县民宿等级评定机构的最终裁定。
特此承诺。
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名称(公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