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安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方案的通知(华政办〔2021〕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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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办〔2021〕42 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华安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

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简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提高审核确认效率,切实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华安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12 月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

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方案

为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当前民政领域疫情防控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实际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充分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切实方便人民群众,实现低保审核确认和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21〕3 号)精神,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领域2020 年脱贫攻坚工作计划》(闽民救〔2020〕19 号)及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社会救助百日冲刺专项行动方案》(漳政民〔2021〕124 号)的通知要求,从2021 年12 月起,将低保、特困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全部委托下放到乡(镇)。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精准度和审批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增强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满意度;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时、高效惠及困难群众。

二、基本原则

坚持“简政放权、权限下移、权责对等、提高效能、规范操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工作职责

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要坚持政府主导,乡(镇)人民政府要将行政确认下放事项作为当地党委政府民生工作的首要任务来落实,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切实提高救助时效,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一) 村(居)委会职责。 村(居)委会负责定期开展辖区内困难群众排查走访,把主动发现困难群众作为村(居)党组织的重要工作职责及村(居)干部的重要工作任务,协助乡(镇)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二) 乡(镇)职责。 乡(镇)是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做出审核确认意见;做好辖区内低保、特困人员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养尽养”的工作;扎实做好死亡和退保对象的信息比对,确保及时注销或停保;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台帐和档案资料;配合教育、乡村振兴、卫健、残联、医保等部门的工作,确保信息共享。

(三) 县民政局职责。 主要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适时测算申报调整城乡低保、特困救助标准的工作;指导乡(镇)开展低保、特困供养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对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乡(镇)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低保金和特困供养金,按照乡(镇)每月提交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进一步加强死亡和退保对象的信息比对,并做好低保金和特困供养金发放工作;会同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低保、特困资金管理使用监管。

(四) 县财政局职责。 负责低保、特困资金预算安排、保障供给和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用于乡(镇)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岗位,推动解决基层力量薄弱、服务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五) 漳州市医疗保障中心华安县管理部职责。 负责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和民政救助对象参保缴费工作,按月及时汇总上报民政局增减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落实好医疗救助工作。

四、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后,乡(镇)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并按程序进行审核确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参照低保执行。

(一)低保(特困)申请

低保申请原则上符合按户保的,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人纳入低保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村(居)委会调查初审上报。

申请人家庭常住地与户籍地不致,符合户籍迁移规定的,应当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暂不具备户籍迁移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乡(镇)民政办受理

村(居)委会上报申请人提出低保(特困)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乡(镇)民政办应当及时对提交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齐的相关材料;对明显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不符合原因。

低保经办人员、乡(镇)、村(居)干部有近亲属关系为低保(特困)申请对象的,乡(镇)民政办应当进行登记备案。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

乡(镇)民政办应当在受理低保(特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包村领导、干部至少2 名以上,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签定诚信承诺书、核对授权书,书面授权乡(镇)民政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民政办要在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及核对授权书录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核对。

(四)乡(镇)民政办审核

乡(镇)民政办根据申请材料、入户调查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对申请家庭进行综合评估审核。民政办要在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特困)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不通过的家庭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经民政办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需在乡(镇)、村(居)二级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 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人员重新开展调查核实。

(五)乡(镇)人民政府确认

由村(居)书记、主任、民政协管员,驻村领导签字确认,经乡(镇)民政办主任、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长确认签字。

经审核确认通过,对新增低保、特困对象基本情况再次公示,并将共同申请人信息录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对被举报或查实其他原因不符合条件的,要将相关资料退回村(居)委会,并委托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

乡(镇)民政办按月将审核确认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发放名册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新增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对抽查发现有异议的,交乡(镇)民政办复核核实处理。

(六)资金发放乡(镇)必须按月进行死亡对象和退保对象的比对,做到应停尽停、应退尽退,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及增减情况每月15 日前上报县民政局,由民政局汇总按月通过县信用联社发放低保金或特困供养金到个人帐户。

五、管理工作

(一)档案管理

乡(镇)按要求规范填写相关申报审核确认表格,审核确认结果后统一按村归档,妥善保管好申请申报材料、入户调查表、诚信承诺书、授权书等审核确认档案、台账和报表。

(二)常动态管理

村(居)委会需于每月5 日前,将本村上月低保(特困)对象死亡减员、低保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或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发生变化等需退保人员名单报送乡(镇)民政办,民政办根据复核情况及时进行注销或调整,并书面告知注销或调整原因;符合延保渐退要按规定落实。

(三)县级备案管理

乡(镇)民政办于每月10 日前将本月新增和退保人员名单报县民政局备案。低保(特困)申请审核确认材料需复印一份报送县民政局存档。

(四)年度复核管理

乡(镇)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开展一次城乡低保(特困)民主评议和经济核对相结合的年度复核工作。

民主评议以村(居)为单位,对本村全部低保(特困)对象进行事后监管。评议小组由乡(镇)驻村工作队,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 人。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将通过评议的低保(特困)对象人员名单在村(居)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天;对没有通过民主评议的对象,应组织工作人员再次入户调查核实,经核实对确实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程序给予退保并书面告知。

乡(镇)民政办于每年12 月前,在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现有低保(特困)对象发起年度复核比对工作,并根据核对结果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对确实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程序给予退保并书面告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提高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及时处理低保、特困供养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的低保、特困供养工作。

(二)确保政策落实。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后,乡(镇)要加强主体责任,强化主动排查发现,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按照《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救〔2021〕128 号)和《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闽民救〔2021〕127 号)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审核确认,有效落实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即纠正“错保”又防止“漏保”。要在规定范围内界定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并对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做好核实认定,切实把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个人)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

(三)强化检查监督。 乡(镇)要组织人员对村(居)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落实、近亲属备案制度进行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确保基层合理把握政策尺度,稳妥有序开展各类社会救助工作。加强和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及时移送问题、案件线索,并做出整改,纠正处理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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