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 于印发《龙岩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 保障权益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龙人社〔 2021 〕 34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总工会:
为全面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21 〕 56 号)精神,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 <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的十五条措施 > 的通知》(闽人社发〔 2021 〕 2 号)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龙岩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十二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龙岩市交通运输局 龙岩市应急管理局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龙岩市医疗保障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岩市总工会
2021 年 12 月 3 日(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
保障权益的十二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21 〕 56 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切实保障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十二条措施。一、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增强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意识。 全市各级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意见》和我省贯彻措施,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融媒体等载体,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政策解读和宣传引领,引导平台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增强企业合规用工意识,加强正面指引,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市中院、总工会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依法规范劳动关系,进一步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企业与劳动者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责任,不得以假外包、假合作等形式规避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对依法应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企业,人社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主张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市中院、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规范其他用工形式,厘清企业与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 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市中院、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落实公平就业制度,保障新业态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 加强就业创业政策指导,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多元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方便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中院、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收入分配制度,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依托平台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关联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本单位员工劳动报酬支付主体责任;关联单位与员工确认劳动报酬后,可委托平台企业支付。关联单位发生违法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的,其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同步纳入信用管理。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完善考核机制,优化算法规则,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休息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鼓励城市工人爱心服务点、户外劳动者休息室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放,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推动平台企业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指导企业结合实际合理制定与劳动者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等相匹配的休息休假办法。支持平台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业务饱满时,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身健康权的前提下,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按照劳动法律关于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人社、工会、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人社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企联、工商联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安全卫生责任,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主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应急、卫健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执法,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公安部门应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规范外卖电动车、快递末端服务车辆和网约车道路交通通行秩序,有效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卫健委、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社会保险政策,逐步扩大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
企业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鼓励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在户籍地或持居住证在居住地或依承诺制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严禁以户籍地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限制。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进精准扩面,组织引导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适时按照国家和省里的部署,组织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对未列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推动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促使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商业保险保障水平不低于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水平。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医保局、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创新劳动者便捷参训模式,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
进一步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方式,使用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保障新业态劳动者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评价的,优化职业技能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和等级认定。各级工会要积极探索新产业新业态开展劳动竞赛的新形式,鼓励并支持新就业形态行业、企业通过开展技能竞赛,以赛代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总工会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工会协会组织,拓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服务范围。
加强组织建设,支持在新就业形态行业、用工单位成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行业主管(监管)、企联、工商联等部门要积极推动新就业形态行业协会建设,培育行业协商主体,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应当推动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引导企业将劳动保护(含高温天气)事项纳入集体协商。工会要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督促企业履行用工责任。企联、工商联要积极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关心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联合开展关心关爱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送温暖活动。责任单位:市总工会、人社局、企联、工商联、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监管工作力度,依法打击侵害劳动者权益违法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适时开展平台企业劳动者权益维护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严厉查处不依法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行为,及时解决劳动者欠薪问题。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指导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加强对恶意投诉的甄别处置,畅通 “ 好差评 ” 申诉救济渠道,遏制平台企业 “ 以罚代管 ” ,保障劳动者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全市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处理,为劳动者提供便捷法律服务。
全市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分类处理,提高调解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责任单位:市中院、市人社局、司法局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贯彻措施未细化的有关内容,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21 〕 56 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 <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的十五条措施 > 的通知》(闽人社发〔 2021 〕 2 号)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