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
财政局
漳水〔2021〕121 号
漳平市水利局 漳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漳平市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实做好我市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现将《漳平市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主动公开)
漳平市水利局 漳平市财政局
2021 年11 月30 日
漳平市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调动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及水土流失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探索建立多元化水土流失治理投入机制,加快推进漳平市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根据《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8〕28 号)和《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水〔2018〕14 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漳平市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是指由项目业主或建设主体按照实施方案批复的建设内容先行筹资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待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额度奖励补助。
第三条 试点工作目标是通过实施以奖代补试点项目,推动我市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资金投入、建后管护机制创新,拓展提升水土流失治理“长汀经验”效能,为打造“产城人”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宜居宜业的现代化生态漳平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试点工作期限和资金补助规模根据上级水利部门年度竞争立项或直接下达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资金情况确定,以奖代补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地方财政用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申报对象。自愿出资投工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村组集体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建设主体。主要包括:农户、村组集体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工业园区等。
第六条 申报条件。项目业主或建设主体要有积极性,重视水土保持建设与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水土保持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要自愿出资、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并愿意承担建后管护责任。
项目区水土流失较为严重,以消灭流失斑为主要目的,应相对集中连片。以茶园治理为主的茶园面积应在100 亩左右;以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为主的建设长度应在200 米左右,以崩岗治理为主的治理面积应在20 亩左右;以“青山挂白”历史遗留流失斑治理面积应在10 亩左右。
第三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奖补范围。按照集中连片、规模治理的原则,重点打造地方特色产业,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治理“青山挂白”历史遗留流失斑,兼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等水土保持措施。列入奖补范围的措施主要有:
(一)工程措施:果茶园平台整修改造及其配套修建的田间道路、边坡挡墙、截排水沟、蓄水池等工程;
(二)林草措施:水土保持林、经果林、种草等;
(三)其他措施:封禁治理、“青山挂白”历史遗留流失斑治理、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及其他小型水利水保相关措施等。
第八条 以下措施不纳入奖补范围:
(一)25 度以上陡坡地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山坡地上的水土保持措施;
(二)设计容量100 立方米及以上的蓄水池、塘坝,其他实施难度大和安全风险 髙 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三)以改种经果林为主要目的,水土流失治理效果不明显的措施;
(四)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饮水安全、农村沼气、农村道路、农村电力等项目;
(五)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发布前已完成的项目和治理措施。
第九条 奖补标准。工程奖补总额不超过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总投资的 40% ,单项措施奖补标准如下:
(一)茶园果园平台整修改造及其配套修建的田间道路、边坡挡墙、截排水沟、蓄水池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按照年度实施方案投资的70%进行补助,单位面积投资不 髙 于2500 元/亩;
(二)水土保持林、经果林、种草等林草措施按照批复实施方案投资的60%进行补助,单位面积投资不 髙 于48 万元/km ² ;
(三)封禁治理措施按照批复实施方案投资单价的60%进行补助;
(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及其他小型水利水保工程按照年度实施方案预算财政审核后确认的投资的70%进行补助;
(五)崩岗治理、“青山挂白”历史遗留流失斑治理 、 挡墙、拦砂坝、谷坊、排水沟等工程措施验收实施完成投资的70%进行奖补;林草措施按验收实施完成投资的80%进行奖补;按崩岗治理要求进行土地平整的按验收实施完成投资的70%进行奖补。“青山挂白”历史遗留流失斑治理措施按验收实施完成投资的80%进行奖补;
(六)每个项目实施建设主体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
第十条 纳入奖补的水土保持工程,按工程验收合格后给予奖补。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申报并批复的工程措施和工程量;
(二)按计划如期开工、竣工,并在批复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三)经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
(四)无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第四章 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 发布公告。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制定的漳平市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在市政府网、公告栏等媒体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公告。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试点项目区选择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意向建设主体向本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申报,并经其充分审查后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其上报的项目建设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比选确定项目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 实施方案编制和批复。实施方案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作为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聘请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资金拼盘和奖补资金补助建设的内容),勘察设计费可从奖补资金中列支;项目法人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向市政府申报组建。
第十四条 发布建设公告。项目业主依据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将年度实施以奖代补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范围、措施类型、奖补资金和申报程序等相关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所在地公告栏进行公示,公告期为7 天,并拍照备案登记。项目业主采用招投标方式推进项目实施的,参照国家重点水保项目流程执行。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项目业主或建设主体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自主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实施工程监理制,监理费从奖补资金中列支。市水利局按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和项目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对所完成的项目进行自验或委托第三方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对竣工工程的内容、数量和质量进行测量、评定和验收并出具自验报告或第三方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向水利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验收组对项目建设的内容开展工程竣工验收。第三方检测、验收费用可从奖补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奖补工程量确定。验收组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实际验收工程量确定奖补工程数量(分措施奖补或捆绑奖补),确定奖补的工程必须达到水土保持相关技术标准和水土流失治理成效,质量经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认可,数量不得少于批复的建设数量。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实际验收工程量进行结算,按照补助标准确定应兑现的奖补金额。项目业主提供竣工结算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结算审核完成后,工程验收和奖补资金等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涉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组所在地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 天,并拍照备案登记。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兑现。市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将奖补资金下达项目业主单位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账户。公示结束后,项目业主单位所在乡镇(街道)支付勘察设计、监理和第三方费用后,按验收公示确认的奖补比例金额拔付到建设主体账户;同时预留奖补资金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验收满12 个月后复验合格付清。
第五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条 市水利局负责督促建设主体加强以奖代补工程建设成果管护,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建设主体作为管护责任人的管护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试点期间,实施细则未明确、待破解事项,项目业主单位项目验收后书面提交对策、建议,水利部门会商财政部门修改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