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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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杭政办〔 2021 〕 5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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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 2021 〕 55 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房屋建筑工程 “ 网格化 ” 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龙政办〔 2021 〕 74 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龙政办〔 2021 〕 75 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龙政办〔 2021 〕 80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建房(包含新改扩建村民住宅和非住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强化 “ 两违 ” 综合治理,保障农民合法建房需求,严防发生农村建房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紧压实各方责任

全面落实 “ 市级督导、县级主体、乡镇处置、村级哨兵 ” 的长效机制,并建立 “ 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分工处置 ” 的协调配合机制(附件 1 ),将 “ 两违 ” 治理、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目标管理内容,定期组织召开县级协调会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二、强化五级网格化巡查

将 “ 两违 ” 、农村建房(含既有房屋加层、改造、装修)全部纳入网格员职责范围,建立上杭县五级网格化巡查制度(附件2 )。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网格化巡查总负责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辖区第一责任人、乡镇挂村领导为巡查具体责任人、村主干为日常巡查现场负责人、包点村干部为巡查 “ 哨兵 ” 。

三、加大监管督促力度

将卫片执法监管发现问题整改、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纳入属地政府绩效考核。对违法问题严重、整改工作不力的乡镇政府,按照程序严肃约谈、问责。强化 “ 天地网 ” 动态监测执法,加密监测执法频次,提升监测执法精度。

四、优化审批监管流程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严格按照《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杭政办〔 2020 〕 51 号)的部门职责、审批流程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技术标准执行。各乡镇要按照县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杭建综〔 2021 〕 50 号)要求,理清责任分工,梳理好工作流程,执行坚持好 “ 一支笔 ” 审批、用好一套标准图集、选好一名工匠带头人、落实好一份安全承诺书、设置好一块建设公示牌、宣传好一张质量安全常识图、使用好一个举报电话、组建好一只网格员队伍、建立好一项常态化巡查机制、出具好一份验收意见书等 “ 十项 ” 措施,提升管理审批效率。

五、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和技术支撑

各乡镇要全面落实综合执法改革要求,确保 11 月底前配齐乡镇综合执法队伍。要加快对乡镇行政事业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水平,满足一线执法需求。县住建局、各乡镇要配强县乡专职工程施工专业管理力量,短期无法到位的,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保批后 “ 四到场 ” ,特别是施工关键环节监管服务要到位,确保 “ 有人管、有专业的人管 ” 。

县住建局、各乡镇要强化镇村干部、农村工匠和建房人的技术培训,每年全覆盖轮训,举办现场观摩会和技能竞赛,推动成立工匠协会,公布工匠名录,开展工匠社会评价。三层以上村民建房禁止使用竹脚手架和木支撑,三层及以下村民自建住宅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分步实施淘汰,鼓励推行钢管脚手架和钢管支撑,提高建房安全可靠度。县住建局要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加强技术指导,不断提升镇村业务人员、农村建筑工匠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要加强宣传推广具有本地特色的建筑立面图集,逐步改善农村风貌。

六、努力保障建房用地需求

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 2021 〕 2 号),加快编制 “ 多规合一 ” 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强化规划管控,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坚持堵疏结合,做细群众工作,引导村民住宅在规划布局的宅基地区域内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可通过建设 “ 农民公寓 ”“ 农民住宅小区 ” ,保障村民实现住有所居。

宅基地用地保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轻重缓急确定分配时序。对管理最为薄弱的、工作排名末尾的村,由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挂钩,加大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承包地调整、建新拆旧的协调力度。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强化责任落实,特别是要对照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和监管要点,在 11 月底前逐项抓好落实;对建设单位(建房人)和其他参建主体违反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和监管要点,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县政府将对乡镇政府落实事项逐项跟踪,对账销号,建立健全农村建房管理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建房合法权益,坚决遏制新增 “ 两违 ” ,坚决制止既有房屋违规加层、野蛮装修改造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县 “ 大督查大落实 ” 办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加强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办,从严从实从细推动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见效。对因主观原因,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

附件: 1. 上杭县 “ 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分工处置 ” 协调配合机制

2. 上杭县五级网格化巡查制度

3. 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

4. 农村建房监管要点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22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附件 1

上杭县 “ 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分工处置 ”

协调配合机制

乡镇政府切实负起属地监管责任,以村为网格单元开展全覆盖巡查,对网格员发现的 “ 两违 ” 、农村建房安全问题必须快速响应、快速制止、快速查处,查处难度大的,提请县级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对网格员未及时巡查、发现、报告、处置的,按规定追责问责。村委会负责落实巡查、报告、劝阻责任,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等方式,强化建房联动监管。

一、乡镇吹哨

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活动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等行为,督促建设单位(建房人)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并抄告相关部门。

发现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应抄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未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处置;已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办未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抄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二次装修活动开展巡查,对应办未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抄告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擅自改变建筑立面等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抄告自然资源、城市管理部门。

二、部门报到

(一)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和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占地行为。在监督管理和土地巡查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工程未经用地审批、非法占地行为的,应及时制止、查处;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未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抄告城市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认定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在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工程属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制止、查处。发现已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抄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将房屋建筑工程消防工程纳入建设施工过程质量监管,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工程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已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施工过程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应抄告各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其中,发现涉及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应抄告自然资源和城市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进行查处。

(四)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违法行为。发现农村宅基地项目未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抄告乡镇人民政府。

以上抄告(报)期限均为 3 个工作日。相关部门收到抄告(报)信息后应立即核查处置,超出职责权限的,应及时书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三、分工处置

(一)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要在土地卫片执法、 “ 两违 ” 执法监督检查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核查频率,充分运用土地卫片、 “ 无人机 ” 航拍图片等科技手段进行图斑比对,及时发现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把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对乡镇网格化巡查落实不到位的及时进行通报。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需要,向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函告违法房屋建筑工程的情况,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得为违法房屋建筑工程提供服务。

(三)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对房屋建筑工程是否符合用地出让意图及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并听取意见。对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用地出让意图及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未依法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不予验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

(四)房屋建筑工程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用地用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严格审核、把关,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予办理相关许可。

四、责任追究

(一)对实施和参与房屋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其他责任人员,由县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建筑工程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的,严格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房屋建筑工程用地审批、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审批环节加强管控,核对项目用地出让意图及相关政策,严格按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实,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对已供地项目进行出让后用地性质及规划条件动态调整,发现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应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未建立和落实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网格化巡查制度,未按要求落实违法信息抄告,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工作要求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严肃问责问效。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附件 2

上杭县五级网格化巡查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网格员,为县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负责加强辖区农村建房管理机制建设,根据需要设置管理指挥组、网格督查组、信息处置组、技术服务组等组织管理架构,统筹推进辖区农村建房网格化管理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一级网格员,是乡镇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每月对辖区各级网格员责任落实、农村建房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分析辖区农村建房安全形势,及时发现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确保一方平安。

(三)乡镇挂村领导担任二级网格员,是乡镇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具体推动落实挂片区域农村建房网格化管理制度,划细划小网格单元,协调督促落实农村建房有关问题的发现、报告、处置、销号闭环管理。

(四)乡镇包村干部或村主要负责人担任三级网格员,是村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定期巡查,督促业主及参建单位落实责任,及时解决或上报突出问题。

(五)村包点村干部或村民小组长担任综合网格员,是网格巡查 “ 哨兵 ” ,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属地在建、已投入使用房屋工程的有关问题。乡镇可根据实际,整合 “ 两违 ” 巡查、数字城管、平安综治、生态环保督察、物业小区等专业网格及人员,设置专(兼)职综合网格员。鼓励乡镇调动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建立网格协管员制度,群策群力共同抓好网格化管理。

(六)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强巡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 “ 网格吹哨、部门联动、快速响应 ” 。

二、工作流程

房屋建筑工程网格化管理执行 “ 问题发现、组织核实、抄告处置、协调督办、处置闭环 ” 工作制度。

(一)问题发现

综合网格员(网格巡查 “ 哨兵 ” )、三级网格员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卫片航拍比对、举报热线、网上舆情、媒体曝光、视频监控等各类渠道发现。主要发现农村建房和既有房屋安全问题:

1. 农村建房方面。 主要发现是否在醒目位置张贴农村在建房屋工程信息公示牌,用地、规划审批等手续办理情况以及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等。

2. 既有房屋建筑方面。 主要发现可能存在的结构安全隐患问题,以及隐患房屋建筑居住使用。

(二)组织核实

1. 农村建房方面。 根据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信息类型、内容及样式,通过要求户主提供、协调主管部门查询、现场比对等方法进行核实。

2. 既有房屋建筑方面。 通过组织有关专家、网格员、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进行现场核实,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等方式进行核实,判定房屋的隐患类别和情形。

(三)抄告处置

1. 农村建房方面。 乡镇对清查发现的违法问题,属乡镇管辖权限的,由乡镇依法处置;不属于乡镇管辖权限的,应立即抄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 1 )属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建房,抄告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职责查处。

( 2 )属已办理用地手续、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建房,抄告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职责查处。

( 3 )属已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但未依法办理的建房,抄告县住建部门依法依职责查处。

( 4 )属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房的,抄告相应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职责查处。

2. 既有房屋建筑方面。 经核实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应及时上报县级房屋排查办(设在县住建局),并落实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措施:

( 1 )监测预警。 设置房屋安全隐患警示标志,列入网格化巡查重点,抄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核查、联动处置。

( 2 )应急避险。 对人员密集场所、钢结构房屋,以及经判定其它可能危及周边安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房屋,应立即采取撤出居住人员、腾空封房等紧急避险措施,并依法予以拆除。

( 3 )隐患处置。 根据房屋安全隐患等级,按照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要求及时采取分类处置,并加快落实修缮加固、危房拆除等有效解危措施。以上问题信息及处置措施,应及时更新录入 “ 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 。

(四)协调督办

县级房屋排查办对房屋安全重大问题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和乡镇协调处置。

(五)处置闭环

处置部门在问题处置完毕后,将处置情况反馈给原抄告单位。经原抄告单位再次核实隐患消除后,方可销号。

三、工作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网格化管理应落实 “ 一底清、二公开、三到位 ” :

一底清。 做到网格内房屋建筑底数清楚,房屋安全信息掌握真实、完整。

二公开。 在建房屋信息公开,必须现场张贴农村在建房屋工程信息公示牌;既有房屋安全隐患信息公开,全面落实房屋 “ 安全健康码 ” 制度,现场公示隐患信息。

三到位。 巡查到位、响应到位、处置到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做到违法房屋建筑 “ 零增长 ” 、房屋结构安全隐患 “ 零容忍 ” 。

附件 3

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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