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2021〕38 号
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和县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
人民政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厚农场,工业园区、三平风景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 平和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实施方案 》已经2021 年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11 月16 日平和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
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水平,优化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切实方便人民群众。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21〕3号)、《漳州市民政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漳政民〔2021〕127 号)精神,决定将我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全面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为确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精准度和审批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增强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满意度;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时、高效的惠及困难群众。
二、基本原则
坚持“简政放权、权限下移、权责对等、提高效能、规范操作、公平公正公开和“三变三不变”的原则,“三变”即县民政局由审核确认变备案,乡镇由审核变审核确认,村(居)委会由协管变调查初审;“三不变”即对象不变、政策不变、原则不变。
三、工作职责
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要将行政审批下放事项作为当地党委政府民生工作的首要任务来落实,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一)村(居)委会职责。 村(居)委会负责定期开展辖区内困难群众排查走访,把主动发现困难群众作为村(居)党组织的重要工作职责,也是村(居)干部的重要工作任务,协助乡镇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二)乡镇政府职责。 乡镇政府是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核确认意见;做好辖区内低保、特困人员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养尽养”的工作;按月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和特困供养金和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台帐和档案资料;配合教育、扶贫、卫健、广电等部门的工作,确保信息共享。
(三)县民政局职责。 主要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适时测算申报调整城乡低保、特困救助标准的工作;指导乡镇开展低保、特困供养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对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乡镇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按照乡镇每月提交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低保金和特困供养金;会同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低保、特困资金管理使用监管。
(四)县财政局职责。 负责低保、特困资金预算安排、保障供给和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用于乡镇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岗位,推动解决基层力量薄弱、服务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五)漳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平和分中心职责。 负责民政救助对象参保缴费工作,民政局于每月10 日前将增减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县医保中心统一导入信息系统和进行数据维护,负责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
四、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后,乡镇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并按程序进行审核确认。低保的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分为:低保申请-->村(居)委会调查初审-->公开公示-->上报-->乡镇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或采用备案制-->审核确认-->公开公示-->资金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参照低保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执行。
(一)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户籍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准(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都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各村(居)委会调查初审上报。
(二)受理
乡镇应当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予以受理,指导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及授权书等相关材料,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仍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理由。对与低保经办人员、乡镇、村(居)委会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申请对象,乡镇应当单独进行登记备案。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乡镇应当自受理低保(特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包村(居)领导、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复核,调查方式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其中乡镇工作人员不少于1 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四)信息核对
对予以受理的申请对象,乡镇要在3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法定义务人的授权书和基础信息录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核对,核查申请人家庭及其法定义务人的财产信息。
(五)乡镇审核
乡镇根据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和信息核对结果综合评估审核,其中,凡是可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查到的部门信息,均可不要求申请对象提供证明材料。乡镇要在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特困)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不通过的家庭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乡镇审核、确认
乡镇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的梳理,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审核确认通过的对象,共同申请人信息要录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
(七)公开公示
对审核确认通过享受低保(特困)待遇的对象,必须在乡镇、村(居)两级的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对有异议的低保(特困)对象应组织人员重新开展调查核实。对审核确认不能通过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结束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由包村(居)领导、干部签字确认,经乡镇社会事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乡镇长审核确认签字后,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名册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民政局应当入户调查。
(八)资金发放
对予以审核确认的,从审核确认之日的次月起发放低保金;乡镇按月向县民政局申请预拨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和80 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并及时核销。各乡镇应于每月10 日前完成城乡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和80 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的发放工作,如有特殊原因(如节假日)可适当廷长。
(九)动态管理
1.日常动态管理 。各村(居)委会须于每月月底将当月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死亡减员名单、低保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情况报送乡镇,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进行注销或调整;乡镇对注销或调整的对象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2.县级备案管理 。(1)乡镇须于每月20 日前将审核确认后的新增低保对象花名册、新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名单上报县民政局备案。(2)每月30 日前将注销低保(特困)对象变更情况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3.年度民主评议复核工作 。乡镇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展一次城乡低保(特困)年度民主评议复核工作,以村(居)为单位对全部低保(特困)对象进行事后监管。民主评议小组由各乡镇包村(居)领导任组长、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参加人数应不少于15 人。出席评议人员必须超过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方能有效。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将通过评议的低保(特困)对象在村(居)委会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天,对没有通过民主评议的低保(特困)对象,应组织人员再次入户调查核实,如确实不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应予以注销;对情况清楚、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4.预警处理。 乡镇对福建省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数据预警信息要按程序调查处理后,将相关资料报县民政局备案。
(十)档案管理
1.规范纸质档案。 乡镇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关申报审核确认表格并统一归档。按照谁审核确认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核确认档案、台账和报表,有人员变动的要做好交接工作。
2.完善信息数据。 乡镇要认真做好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福建省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的数据录入,及时更新系统数据,确保线上线下数据一致,按月及时将已发放的城市低保、农村低保、80 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录入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按时完成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中资金发放数据的填报、校验工作,确保社会救助数据的精准性。
五、审核确认权限移交
审核确认权限移交原则上在2021 年12 月底完成移交。
六、系统操作
(一)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的受理、审核确认需同步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中完成。每月10 日前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完成上月新增及死亡、注销对象的审核确认及动态调整。每月10 日前完成系统内资金发放的数据核对,保证系统数据与发放的城市低保、农村低保、80 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补助资金数据一致。
(二) 每年1 月前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上发起现有低保和特困对象的年度复核工作,并根据核对结果及时进行情况核实,对不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对象要按程序做好清退工作并书面告知低保(特困)对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要提高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各乡镇是低保、特困人员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乡镇长对本乡镇低保、特困供养工作负总责;乡镇分管民政事务的领导是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处理低保、特困供养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乡镇社会事务负责人、村(居)委会主任是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本地的低保、特困供养工作。
(二)严格认定条件。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后,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文件要求进行审核确认。在低保、特困申请人范围界定、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核定、重病重残救助等方面做好低保、特困人员认定把关。把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
(三)加强巡查监督。 乡镇要组织人员对村(居)的社会救助政策落实、近亲属备案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确保合理把握政策尺度,稳妥有序开展复核认定工作。对上级批转信访件、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投诉的低保、特困对象,及时组织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进行回复。切实加强政策宣导、舆论引导和情绪疏导,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加强和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及时移送案件线索,并整改存在问题,纠正处理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