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景观规划设计管理导则》的通知(宁自然资〔2021〕45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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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城市管理局

文件

宁自然资〔2021〕455 号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德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区

建筑景观规划设计管理导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宁德市自然资源局东侨分局、东侨建设局、宁德市城市管理局东侨分局,各有关单位:

《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景观规划设计管理导则》已经宁德市规划与建筑环境委员会2021 年第4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景观规划设计管理导则》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城市管理局

2021 年11 月11 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景观规划设计

管理导则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空间形象品质,提高城市建筑文化品位,按照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宁德市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导则。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建筑景观规划设计适用本管理导则。

第三条 本管理导则所指的建筑景观是指建筑物的外部形象,景观管理是对建筑物风格、造型、色彩、外墙材质、夜景照明、退让空间、附属设施(包括灯箱、广告牌等)等构成要素的管理。

第四条 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景观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面深化城市设计,将城市建筑景观风貌规划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管理。

(一)充分利用宁德丰富的山水资源环境优势,构建与山水城市相得益彰的景观格局,完善与宜居城市相适应的开敞空间景观系统,保护和彰显与历史文化名城相辉映的景观要素体系。对中心城区风貌进行分区指引,通过标识区域、线性界面、建筑风貌管控,强化城市总体景观风貌的秩序感,增加城市景观风貌的丰富度。

(二)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管控要求,在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调整阶段,同步开展重要管控区域城市设计方案编制,对城市空间形态布局及景观风貌进行研究,对规划片区的整体城市空间形象提出系统化的管控要求,对各地块空间建设提出详细明确的管控要求。

(三)加强城市设计成果落实,提升空间管控力度。城市设计管控成果宜按控制性要求与指导性要求区分,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城市设计对地块的空间管控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四)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用地出具规划条件阶段,自然资源部门对规划建设项目的建筑景观风貌提出控制性及指导性意见。(五)按照对城市整体景观风貌的影响程度,在编制城市设计时,将本市中心城区内城市建筑景观重要管控区域划分为城市重要功能区、城市重要市民活动中心、城市重要廊道及历史文化街区四大区域。

第六条 位于城市建筑景观重要管控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总平面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同步进行建筑景观审查。

(一)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高水平的建筑景观设计方案,内容包括建筑景观设计说明、项目区位关系图、总平面图、周边环境实景图片,建筑空间流线组织、视线、绿化环境分析专篇,实景鸟瞰效果图、沿街透视效果图、夜景泛光照明效果图、三维模型数据电子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以及《宁德市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等建筑景观管理规定,对申报的建筑景观设计方案进行建筑景观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把是否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作为建筑景观设计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

(三)对城市风貌影响重大的城市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等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联审,建筑景观设计方案修改完善后上报市政府研究审议。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设单位应按建筑景观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提交相关建筑效果图。建设项目应按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筑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景观设计方案的,应按原程序进行。(五)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在其施工现场将审批的建筑景观效果图予以公示。

(六)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竣工建筑景观彩色照片、外墙材质说明等相关材料提交住建部门,纳入联合竣工验收内容。

第七条 街区布局用地面积原则上为300—500 亩,地块布局用地面积原则上为80—150 亩,居住街坊出让用地面积宜30 亩及以上。建设用地出让前宜编制地块城市设计方案,严格控制出让用地面积10 亩以下的经营性地块开发建设。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出具规划条件阶段,应明确商业、办公、公共服务设施等景观管控要求。城市道路两侧的商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应相对集中布置,不宜采用分散式布局,原则上为两层及以上,建筑平面应合理布置,不宜采用住宅套型式功能设计。除规划建设商业街、商业(商务)中心、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外,沿道路一线的住宅建筑一层原则上应按架空设计,避免逢街开店。

第九条 除规划建设商业街、商业(商务)中心、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政务中心、工业项目外,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满足绿化景观带建设要求,绿化景观带与建筑之间的界限关系应明确,沿主干道的绿化景观带不小于10 米,沿次干道的绿化景观带不小于5 米,沿支路及区间道路的绿化景观带不小于2 米,沿溪(河)的绿化景观带不小于6 米,沿湖(海)的绿化景观带不小于20 米。工业项目沿主干道的绿化景观带不小于5 米,沿次干道、支路及区间道路的绿化景观带不小于2 米,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建设项目与非同类型建设项目之间应设置不小于50 米的防护林带。除设置出入口外,绿化景观带应连续设置并对外开放。

第十条 市政道路、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绿化景观带及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等的绿化设计方案,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与技术标准,树种选择应符合《宁德市中心城区绿化树种规划》;绿化设计方案作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篇章内容,在联合技术审查阶段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划定、城市夜景照明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除道路、河道、港道管理设施外,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设施原则上不得上跨河道、港道建设;跨越河道、港道的道路应按桥梁形式设计。

第十三条 建筑界面应充分考虑宁德市自然条件,保护城市风道与景观视廊的可达性;应按照宁德市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的控制要求,运用贴线率控制建筑界面,做到疏密有致,因地制宜。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应按照宁德市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要求执行,丰富城市天际轮廓线,做到显山露水,保障城市功能核心与标志性节点的可见度。

第十五条 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一线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在24 米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70 米;建筑高度在24 米至60 米之间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60 米;建筑高度在60 米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50 米。超过上述限定值的建筑景观设计方案应上报市政府研究审议。

建筑面宽控制指标表

最大连续展开面宽投

控制区域 建筑高度H

H<24m ≤70m

滨水、临山及城市重要干道一

线的建设项目 H>60m ≤50m

第十六条 滨水、临山及城市重要干道一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增加空间开敞度,形成前低后高的空间层次,并保证城市设计中确定的主要景观轴线及视线通廊贯通。城市主干路(城市重要干道)一线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在24 米及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所在规划用地临路一侧宽度的60%;滨水、临山一线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在24 米及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所在规划用地滨水、临山一侧宽度的50%。

第十七条 城市重点区域、滨水、临山及城市重要干道一线的建设项目,高层建筑的高宽比采用2.5—3 区间值为宜。

第十八条 滨水、临山及城市重要干道一线的建设项目,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80 米及以上的高层建筑连续布局3 栋以上的,宜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梯度差值宜不小于25 米。

第十九条 用地建筑布置在6 栋以上的,宜采用2 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用地建筑布置在10 栋以上的,宜采用3 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建筑高度在24 米以下的,相邻两层次建筑高度之间差值宜不小于6 米,且最高高度建筑栋数不少于总建筑栋数的 20%,不大于总建筑栋数的80%;建筑高度在24 米以上的,相邻两层次高度之间差值宜不小于20 米,且最高高度建筑不少于2 栋。

建筑高度及高度层次指标表

最高高度建筑栋

>6 栋 ≥2

≥总建筑栋数的

≥6m

20%

>10 栋 ≥3>6 栋 ≥2 24m≤H<

≥20m ≥2 栋100m >10 栋 ≥3

H≥100m >3 栋 ≥2 ≥25m —

>10 栋 ≥3第二十条

各类建筑立面的精细化设计应充分体现地域文化和风貌特征,塑造现代、创新、美观大方的建筑外观。住宅建筑的外立面应简洁明快,位于城市建筑景观重要管控区域的住宅外立面应进行公建化设计,滨水、临山、临街一线的住宅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空调机位及附属设施应当统一隐蔽设计;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应当简约大气,不应过于追求怪异造型,店招、广告牌、顶部及外部设备(冷却塔、空调室外机、室外管道等)应结合建筑外立面统一设置;工业建筑外立面应简洁规整,利用门窗与墙面进行虚实对比,丰富立面元素。第二十一条 办公、商业及工业建筑原则上不设置阳台,确需设置的,应按凹阳台设计。

第二十二条 18 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宜采用坡屋顶形式,18 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宜采用半坡屋顶形式。居住建筑的屋顶应禁止使用纯装饰性构架,楼顶设备应结合屋顶形式或女儿墙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低层居住建筑鼓励采用全坡屋顶形式。

第二十三条 建筑外立面应以明快、淡雅、简洁、大气的色彩作为主色调,不宜采用过于厚重的颜色,并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相邻的同类性质建筑的色彩应选择同一色系,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统一,主要色彩组合一般以不超过3 种(不含玻璃幕墙自身色彩);建筑栋数超过10 栋的住宅项目,宜结合群体建筑布局,在建筑行列之间或组团间进行色彩分区。

第二十四条 低层、多层建筑、高层建筑裙房及住宅建筑底部应优先采用石材、铝板等优质成品材料。

第二十五条 鼓励利用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进行立体绿化。城市主、次干道沿线的建设项目,其临路一侧的建筑退线空间宜布局高品质的绿化环境,形成宜人的公共空间。

第二十六条 人行道铺装不宜采用过大图案,应做到简洁美观,同时铺装要满足稳定、牢固和抗滑,并且容易维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人行道铺装宜选用本地材料,其他区域的人行道铺装宜选用生态环保、透水性强、质感较好的材料。第二十七条 宁德市辖区内各县(市、区)的建筑景观规划设计管理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名词解释

1.一线建筑:指项目地块内滨水、临山及沿路一侧布局的第一排建筑。

2.建筑高度: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出挑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女儿墙顶。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 45 度(含45 度)的,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出挑宽度;坡度大于 45 度的,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屋脊顶。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建筑面宽:指建筑物外立面的宽度。

4.建筑高宽比:指建筑物高度和面宽的比值。

5.建筑贴线率:指由多个建筑立面构成的街墙立面之和占所在街区长度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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