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泉交运〔 2021 〕 56 号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
推动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行业健康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中心(直属运管所)、交通执法支队,市交发集团,市出租汽车协会、各出租汽车企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企业:
为全面落实 “ 放管服 ” 改革,优化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市场环境,更好地服务于海西经济区中心城市建设,推动我市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健康融合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力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稳步发展
(一)统一全市出租汽车配置
1. 统一车身颜色。 新报废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统一使用下蓝上白的主色调。(市道路运输中心、市出租汽车协会牵头落实)
2. 推广 4G 卫星定位终端设备。 鉴于 2G 通信网络逐步淘汰,新增或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推广使用 4G 带车内录像、行车记录仪、电子服务监督卡等功能的部标视频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并接入市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和 95128 电召调度平台。(局运输科牵头,市道路运输中心配合,市出租汽车协会具体落实)
3. 统一巡游出租汽车调度平台。 在原有巡游出租汽车卫星定位系统的基础上,升级完善 95128 调度、 “ 一卡通 ” 驾驶员认证、服务监督卡自动审核、回场管理、网约电召等功能,以适应发展的新需求。(局科信科牵头,市道路运输中心配合,市出租汽车协会具体落实)
(二)积极推广使用换电巡游出租汽车
4. 全力支持国有、民营经济投资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建设,全面解决普通新能源汽车电池寿命及电池容量衰减等制约新能源出租汽车发展的问题。 积极引导出租汽车企业使用换电技术的新能源汽车。凡更新或新投放使用换电技术的新能源汽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期限为 8 年(行驶证有效期范围内)。(局运输科、审批科牵头,市道路运输中心(直属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三)探索创新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模式
5. 适度放开巡游出租汽车自由投放。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在保证具备一定经营规模巡游出租汽车运力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规定适当延长巡游出租汽车更新投放时间。(局运输科牵头,市道路运输中心(直属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6. 有序放开巡游出租汽车投放限额。 每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 AAA 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在其巡游出租汽车指标全部投放后,可根据出租汽车市场行情和预期,在每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公布后的 60 天内,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奖励申请一次(原则控制在原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的 5% 以内),经审核同意后,按提出申请奖励中承诺的数量和时间(申请获批的 180 天内)进行投放。未按期投放的,收回上述奖励的出租汽车指标。(局运输科、审批科牵头,市道路运输中心(直属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7. 探索国有、民营资本投资巡游出租汽车的新模式。 积极引导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通过投资、融资合作等模式,推动巡游出租汽车投放更新。(市出租汽车协会牵头落实)
8. 积极沟通发改等部门,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变动机制,探索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市场化的可行性。 (局运输科、市道路运输中心具体落实)
(四)发挥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9. 建立健全巡游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发布机制。 积极推动市出租汽车协会成立巡游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指导小组,由该小组根据市场行情,通过科学研判,每季度公开发布巡游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市出租汽车协会牵头落实)
10. 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制卡业务由市出租汽车协会具体办理。 (市道路运输中心、市出租汽车协会牵头落实)
11. 推动市出租汽车协会建设 “ 出租汽车司机之家 ” ,为出租汽车司机提供心理咨询、法律咨询、办证(卡)服务、汽车咨询、保险咨询、维修咨询、继续教育培训、纠纷协调、司机关爱、建议投诉等服务。 (市出租汽车协会牵头落实)
12. 市出租汽车协会要发挥行业指导和协商作用,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形象,推动我市巡游出租汽车主流车型相对统一。 (市出租汽车协会牵头落实)
13. 市出租汽车协会为主承接并加快完善 95128 出租汽车约车服务电话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工作,切近民生实事,强化传统服务方式,便利各种人群出行。 (局运输科牵头,市道路运输中心配合,市出租汽车协会具体落实)
二、积极引导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一)开通更加绿色便捷的服务通道
14. 建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上便民服务直办系统,力争2021 年 12 月底全面上线。 通过网上直办,优化预审和办理流程,建立公开、透明、公正的服务办事通道,实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全市通办。(局运输科、审批科牵头,市道路运输中心具体配合,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运管所具体落实)
15. 积极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梳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审查流程,推动背景审查更加高效快捷。 (局运输科、审批科、市道路运输中心牵头)
(二)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管
16. 完善交通运输 12328 服务监督平台功能,建设 “ 二维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督和投诉子系统,推广使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 二维码 ” 监督卡,畅通交通运输部门、网约车平台、线下公司、网约车从业者、网约车乘客沟通的主渠道,推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和谐发展。 (局运输科(科信科)牵头,市道路运输中心(直属所)、交通执法支队、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17. 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从严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违法行为。 (市交通执法支队牵头,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各执法大队具体落实)
18. 强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安全生产管理。加强部门联动,联合应急、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的整治工作。 重点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在线、违法违规行为较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的整治。(局运输科牵头,安监科配合,市道路运输中心、交通执法支队、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19. 联合市场监督、发改(物价)等部门,推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公开运价机制、派单机制、准入(接入)机制,推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市场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局运输科牵头,局安监科配合,市道路运输中心、交通执法支队、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三)建立健全驾驶员培训机制
20. 完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制度,重点督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对个体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推动网约车驾驶员教育培训常态化、实效化,遏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 (市道路运输中心牵头,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运管所具体落实)
(四)完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驾驶员退出机制
21. 依法依规完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驾驶员的清退工作。联合公安交警、保险等部门(单位)督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全面配合清理不合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驾驶员。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全面进行整改,对未能按期整改的,依法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阶段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审查存在问题的,依法撤销相应出租车从业资格证。(局运输科牵头,市道路运输中心(直属所)、交通执法支队、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三、推动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发展
(一)完善市出租汽车协会功能
22. 引导、吸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企业成为市出租汽车协会会员。 (局运输科、市道路运输中心牵头,市出租汽车协会、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企业具体落实)
23. 建立协会内部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共同健康发展的协商机制,推动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发展。 (市出租汽车协会具体落实)
(二)优化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从业环境
24. 加大 “ 放管服 ” 力度,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在我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后的驾驶员,依申请,可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局审批科、运输科牵头,市道路运输中心(直属所)、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25. 完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差别化待遇审查机制,推动政府、社会、企业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差别化对待。 (局运输科牵头,市道路运输中心、交通执法支队、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三)推进巡游出租汽车网约化进程
26. 允许巡游出租汽车参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提升经营效益,推动资源配置更加科学化、合理化。 (局运输科牵头,市道路运输中心、交通执法支队、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27. 完善巡游出租汽车网约派单的结算机制。 巡游出租汽车应按照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签订的派单协议中相关收费标准及收费形式进行收费,不得重复收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在巡游出租汽车网约单的相关收费标准及收费形式应提前告知乘车人。(局运输科牵头,市道路运输中心、交通执法支队、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四、附则
28. 本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29.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