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民〔2021〕27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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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民〔2021〕270 号

关于印发《福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福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1 年11 月9 日福州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实施办法

为扎实推进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进一步丰富和扩大本市养老服务供给,拓展家庭养老服务功能,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2021〕71 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家庭养老床位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和特征

家庭养老床位是指根据老年人的意愿和需求,依托专业服务机构,对老年人的居室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必要的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在老年人家庭设置具备机构服务功能的养老床位,为其提供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家庭养老床位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以专业照护机构为支撑。家庭养老床位是机构养老的延伸服务,根据老年人的需求,由专业服务机构派出有资质的服务人员,依托相应的设施设备,提供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二是以15 分钟服务圈为半径。为确保及时响应和服务可及,原则上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范围不超出服务机构经营场所或承接服务场所所在地乡镇及相邻乡镇。

三是以家庭为基础。充分发挥家庭成员在老年人照料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家庭照护增能,提升家庭照护的功能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原居安养的愿望。

二、服务对象

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家中、有较为稳定的家庭照料者、有类似养老机构照护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

三、服务机构

(一)遴选条件

开展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机构应为依法登记备案的专业化机构或养老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遴选确定,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服务场所应按指定要求安装两路以上视频监控,并接入市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

2.有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相适应的信息化系统,以及相匹配的智能监控设备和监测设备,并与市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3.有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便携移动式洗澡床、便携式护理包等照料护理设备;

4.有提供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养老护理员等,服务机构应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其中养老护理员同时需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老人照护专项证书、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近两年内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5.设立24 小时响应服务热线,具有24 小时响应老年人服务需求的能力;

6.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的,需具有开展上门医疗康复服务的资质;

7.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二)遴选流程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机构可向其经营场所或承接服务场所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遴选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养老床位服务遴选申请书;

(2)专业化机构或养老机构法人登记材料;

(3)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设施、设备清单;

(4)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团队信息材料及证书;

(5)开展医疗康复服务资质证明材料(未提供的,不得开展相应服务);

(6)服务机构承诺书;

(7)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遴选确定。县(市)区民政局收到服务机构家庭养老床位申请材料后开展审查,对条件符合的,予以确定,服务机构即可开展建床和服务;对条件不符合的,不予确定并说明理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在2021 年11 月15 日前完成第一批服务机构遴选确定工作。

3.报备。县(市)区民政局将辖区遴选确定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按月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并在市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公布。

四、服务要求

(一)床位建设

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的智能化、适老化改造,满足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照护需求,服务机构对安装的设施设备提供不少于18个月的质保期并负责维保。家庭养老床位不得少于《家庭养老床位建床指导清单》(附件1)中必选项配置,必选项配置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二)服务内容和标准

按照《家庭养老床位基础服务指导清单》(见附件2),为老年人提供信息化服务、照料护理服务、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等服务;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的应该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有关标准及规范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不得低于《家庭养老床位基础服务指导清单》(附件2)的基础服务要求。

(三)服务收费

按照《家庭养老床位建床指导清单》(附件1)必选项建床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床位费,服务收费实行市场定价,由服务机构根据建床设备、服务内容、服务时长或频次等因素自主确定,按规定公开公示,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服务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服务天数计算费用。

五、服务流程

1.建床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老年人,向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机构提出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的申请,其中申请享受服务补贴政策的困难老年人需同步提交符合享受服务补贴的证明材料。

2.能力评估。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申请需求,对老年人能力进行初评,初评为失能状态的,由老年人或服务机构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能力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机构享受家庭养老床位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采信医保部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结果,不再重复开展能力评估。

3.确定服务补贴比例。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经济状况和能力评估情况,向县(市)区民政局申请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补贴资格,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后,按规定明确服务补贴比例和最高限额。

4.服务评估。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和家庭照护情况,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确认后,为老年人制定符合其需求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方案和计划。

5.签订协议。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收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机制、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

6.床位建设。服务机构按照协议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老年人家居进行相应的智能化、适老化改造,实现其家庭与服务机构信息化系统互联互通。

7.床位验收。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月对新建成的家庭养老床位进行合格性验收。验收合格的,纳入家庭养老床位管理。

8.提供服务。服务机构根据《家庭养老床位基础服务指导清单》(见附件2)和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信息化服务、照料护理服务、医疗康复服务、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等服务。服务机构要按“一人一档”的要求,留存完整的老年人建床、服务档案,并同步上传市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

9.终止服务。因签约服务对象住院、变更居住地、去世等原因,服务无法继续开展的,应终止协议,双方应做好费用结算、设备权属交接等撤床手续。服务机构因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养老服务,老年人或其代理人需重新选定服务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及时提供帮助。

六、补贴政策

为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家庭养老床位享受补贴政策。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是指收入在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人组、中间偏下组内的老年人。本办法所指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是指依据国家医保局、民政部制定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评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有关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牵头另行制订。

1.建床补贴。对年平均建床10 张以上的服务机构,按照每床3000 元标准给予基础建床补贴,已申领过基础建床补贴的床位数不得重复申领。年平均建床数=当年度每天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数之和/天数,天数按自然年天数计算,其中首年按服务机构备案之日起算,12 月31 日截止计算。

2.服务补贴。按照老年人失能等级和经济状况分档给予服务补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不稳定人口中的中度及以下失能、重度失能老年人每床每月分别按每月实际支出费用的50%、6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 元;其他经济困难的中度及以下失能、重度失能老年人每床每月分别按每月实际支出费用的30%、40%补助,最高不超过600 元。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补贴,由服务机构统一申领,用于老年人抵扣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费用。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补贴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不叠加享受。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和家庭医疗床位政策的,实际支出费用应扣除长期护理保险和医疗保险报销费用。

3.持续运营奖补。对持续运营的家庭养老床位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年平均服务50 床(含)至80 床的,按每床每月250 元给予运营奖励;年平均服务80 床(含)至100床的,按每床每月300 元给予运营奖励;年平均服务100 床(含)以上的,按每床每月350 元给予运营奖励。年平均服务床数=当年度每天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数之和/天数,天数按自然年天数计算。

家庭养老床位补助政策所需资金,市、县(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县(市)区可统筹使用中央下达的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项目专项补助资金。

七、风险防范与质量管理

1.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为建设的家庭养老床位购买综合责任保险;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服务时须有老年人的家属或家庭照料者在场,若老年人家属或家庭照料者不在场的应经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服务活动。

2.服务机构应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对服务的老年人及其家属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

3.服务机构所在街镇应加强服务机构与辖区内老年人的供需对接;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指导服务机构探索开展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经济实用、个性多样的家庭照护服务,将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质量纳入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年度考核,对服务开展情况进行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抽查、评估。

4.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建立家庭养老床位建床、服务和运营考核机制,将补贴与考核结果相挂钩。

八、附则

本办法由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附件:1.家庭养老床位建床指导清单

2.家庭养老床位基础服务指导清单

3.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协议(参考)

4.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补贴资格申请审批表附件1

家庭养老床位建床指导清单

附件2

家庭养老床位基础服务指导清单(一)基础服务要求

1.24 小时值班,紧急呼叫及时处理。

2.每天至少早、晚两次远程查房服务。

3.每月累计上门服务不少于14 次、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0 小时,每三日至少上门服务1 次。(二)服务项目和标准

附件3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协议(参考)

方):

服务对象(下称乙

方):

乙方监护人/代理人/家庭照料者(下称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相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服务内容

(一)甲方为乙方指定的家庭场所配备智能化设施设备和

适老化改造。

1、必须配的适老化智能化改造项目

2、可选的适老化智能化改造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项目)(二) 甲方安排专业人员进入乙方指定的家庭场所,为乙方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时长或频次不低于基础包服务标准):

二、服务人员

甲方选派的服务人员应为甲方直接管理的工作人员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与甲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三、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四、服务费用

1、合计 元/月。

2、支付期限按 月/ 季度向乙方支付,具体时间为 。

3 、 其 他 情 况。

五、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乙方收取服务费用及有关费用。

2、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了解照护人员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并有权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临时停止服务或解除服务协议:

(1)乙方家庭成员中有传染病人没有如实告知的;

(2)乙方或其家庭成员中有暴力或者性骚扰倾向,对服务人员身心健康造成困惑或损害的;

(3)乙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累计达到 元的;

(4)乙方要求增加超出服务协议内容的服务项目:

(5)乙方无正当理由频繁要求更换服务人员;

(6) 其 他 情 况;

4、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评估结果和服务清单内容安排体检合格且有专业资质的照护人员;

5、甲方应指导照护人员按照清单内容按时提供各项服务;6、甲方负责照护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和管理、考核工作,并实行跟踪管理,对于乙方的投诉及时处理答复;

7、甲方依法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并尊重乙方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各项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虐待、冷落乙方,否则乙方可以解除协议,并追究甲方相应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指定服务人员提供健康证明、资质证明等材料。

2、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服务进行投诉反馈,有权拒绝甲方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从事与照护服务无关,影响乙方正常生活秩序的活动。

3、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因甲方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主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告诉本人基本情况、身体情况以及固定照护人员情况。以上内容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5、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对甲方在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收费要求,乙方有权拒付,乙方发生的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等应即时结清。

6、乙方应尊重甲方照护人员,提供安全的照护条件和环境,不得辱骂、歧视、虐待或性骚扰甲方照护人员。

7、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甲方照护人员进行管理和工作指导,并妥善保管家中财物。

8、乙方如需续约,应于本协议到期之日一周前与甲方联系续签合同。

(三)丙方权利义务

1、有权了解乙方的生活情况,并可对甲方的照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当乙方无法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向甲方如实告知乙方的健康状况:

3、对乙方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期间的费用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在对乙方开展服务期间配合甲方工作,

(1)对乙方反映有关甲方服务问题,应协调共同处理;

(2)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

(3)当乙方不能自行处理时,办理乙方相应的费用结算,物品清理等事宜。

5、丙方应将自己的住址、电话、联系方式如实告知甲方,如有变更,也应及时告知,否则,由丙方承担引起的后果。

6、丙方应如实反应乙方的心理特征、健康情况及思维状况有无障碍等情况,不得隐瞒有关病史情节。

六、免责条款

(一)老年人身体各器官功能趋于衰退,并可能伴有不同程度的慢性疾病,难免存在自身机体状况及疾病发展的不可预测性。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未能及时发现事故、有效处置和履行告知等造成意外严重后果,甲方如非故意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丙方应予以认可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所有后果。

(二)甲方不认可任何形式的服务人员私自收费及私下服务的行为,若出现上述情形,乙方、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任何乙方、丙方与甲方服务人员私下达成的服务协议以及收费,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能产生的所有后果由乙方、丙方自行承担。

七、违约与争议解决

(一)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逾期支付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支付部分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因甲方的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乙、丙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协议各方发生争议的,可协调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一)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二)协议附件是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方执一份。

甲方(养老服务机构):

机 构 名称:联系电话:

住 所( 地):邮编:

法 定 代 表人:签 字 ( 盖章):乙方(服务对象):

姓 名 : 性别 : 出 生 年月:

身 份 证 件 号码:

住所地:户 籍 所 在地: 邮编:

签字(盖章):

丙方(乙方监护人 /代理人/家庭照料者):

姓 名 : 性别 : 出 生 年月:

身 份 证 件 号码:

住所地:户 籍 所 在地: 邮编:

与甲方关系: 联系电话:

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附件4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补贴资格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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