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宁自然资〔2021〕43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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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自然资〔2021〕436 号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建设工

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建设项目的科学审批与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修订《宁德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已经宁德市规划与建筑环境委员会2021 年第4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2021 年11 月8 日(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日照要求的相关条款,规范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工作,进一步推动城市功能品质提升,提高居住生活、学习教育、医疗卫生等环境条件,保障日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宁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日照分析是指中介机构受托对拟建建筑物与周边现状、拟建、已批在建、已批待建建筑物日照相互影响程度,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计算机模拟分析、评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建设工程是否满足日照标准的技术依据的行为。

1.3 本规则适用于宁德市规划区内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日照分析。对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可能造成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日照分析,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1.3.1 拟建建筑对客体范围内已建、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1.3.2 拟建建筑对同一项目中拟建的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1.3.3 拟建建筑主体范围内已建、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建筑对拟建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1.4 总平面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并影响日照分析结论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1.5 日照分析对象应包括下列建筑(含场地):

1.5.1 居住和养老类:包括住宅建筑,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公共租赁房成套单人型宿舍,居住型公寓,养老设施建筑中的老年人居住用房等。

1.5.2 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1.5.3 有日照要求的场地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

2 建筑日照标准

各类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的日照时间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2.1 住宅建筑: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累计满窗日照不低于3 小时。当现状住宅(以户为单位)原有效累计满窗日照低于大寒日3 小时的,该户原最大的有效累计满窗日照时间作为其日照标准,应满足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累计满窗日照不低于该标准。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客厅)。

2.2 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公共租赁房成套单人型宿舍,居住型公寓:每栋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累计满窗日照不低于3 小时。工业、仓储及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上的倒班宿舍、道班房、值班室及未处于拟建建筑客体范围内的规划地块,可不作为日照分析对象。

2.3 养老设施建筑中的老年人居住用房: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冬至日的有效累计满窗日照不低于2 小时。

2.4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冬至日有效累计满窗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低于3 小时。

2.5 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冬至日日照不少于连续2 小时。

2.6 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有效累计满窗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低于2 小时。

2.7 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每幢半数以上的病房及休(疗)养室冬至日有效累计满窗日照不低于2 小时。

2.8 旧城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累计满窗日照不低于2 小时,对客体建筑的日照要求按2.1 至2.7 执行。旧城区范围为宁川路以西、天湖路以北、南 漈 山以东、单石碑以南所围合的范围(详见附件)。

2.9 现状建筑自身遮挡或建筑组群自身之间遮挡,使全天有效日照时间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新建建筑不得使其日照情况进一步恶化。

2.10 传统风貌街区、历史街区、危旧房旧址改建或经市政府批准因条件限制造成无法达到日照标准的项目,可另按有关要求执行。

2.11 为合理、公平利用土地资源,维护拟建建筑客体范围内相邻未建设地块的权益,当相邻未建设地块的建设项目尚未确定时,拟建用地建设单位在做日照分析报告时要提前统筹考虑对拟建建筑客体范围内相邻未建设地块的日照影响。

2.12 日照受影响的住宅、集体宿舍、居住型公寓,其产权人同意放弃日照权益的,应出具书面意见,可不考虑该住宅、集体宿舍、居住型公寓的日照要求;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证明文件上注明建筑物受日照妨害,期限与不动产证明文件中的使用期限一致。

2.13 经有关部门认定或证明的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作为遮挡客体建筑时,应纳入计算范围;作为被遮挡客体建筑时,可不纳入计算范围。

2.14 经区政府(含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发布拆迁公告的建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3 日照分析主要技术参数

3.1 经纬度:以建设项目使用的坐标系统换算后的经纬度为准,精确至1′。

3.2 日照基准年:公元2001 年。

3.3 有效时间:真太阳时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00。

3.4 时间计算精度:1 分钟。

3.5 日照时间统计方式:时间段可累积计算,可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应小于5 分钟。

3.6 计算受影响面:距离室内地坪0.9 米高的外墙窗台位置,高于0.9 米的窗台,均按0.9 米计算。

3.7 采样点间距:窗户取0.6 米;建筑取0.6 米;场地取1.0 米。

3.8 满窗日照:窗户(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的窗台最左与最右两端点为计算基准点,太阳直接照射的累计时间为满窗日照,每户有效日照时间应以满窗日照为标准。

3.9 窗户的窗台宽度与阳台墙洞口的计算基准面宽度小于等于1.8 米的,应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1.8 米的,可选取日照有利的连续1.8 米宽度计算满窗日照。

4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4.1 日照分析客体范围指拟建建筑的遮挡计算范围。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是指拟建建筑的遮挡计算范围内,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文教卫生类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4.1.1 按拟建建筑的高度H 以01 、02 为圆心,R(R=1.4H)为半径作出扇形日照影响范围,即为客体范围,R最大不超过200 米(如图1)。(注:图中α为阴影线与建筑墙线的夹角33 度)

4.1.2 在上述客体范围内,现状、拟建、已批在建、已批待建的居住、文教卫生类建筑需进行日照分析.

4.1.3 客体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处在客体范围交界处的建筑,以户型为单位,在客体范围外的户型,不进行日照分析。

图1-1 图1-2

图1 客体范围图

5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5.1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是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5.1.1 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的01、02 为圆心,R=200米为半径做出扇形范围,即为该客体建筑的主体范围(如图2)。在此范围内调查了解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注:图中α为阴影线与建筑墙线的夹角33 度) 。

5.1.2 在上主体述范围内,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并进行编号。

5.1.3 上述主体范围内,现状、拟建、已批在建、已批待建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考虑。

图2-1 图2-2

图2 主体范围图

6 规划地块日照分析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客体范围内相邻地块尚未明确总平面方案时,宜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6.1 拟建建筑为高层建筑,其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6.1.1 拟建地块与北侧的建设用地以用地红线分界时,若北侧地块具备建设54 米以下高层建筑的条件,用地分界线以北12 米应满足日照要求,若北侧地块具备建设54 米以上高层建筑的条件,用地分界线以北15 米应满足日照要求(如图3);若北侧地块不具备建设高层建筑的条件,用地分界线以北8 米应满足日照要求(如图4)。

图3

图4

6.1.2 拟建地块与北侧的建设用地之间为公共绿化、河道等城市公共用地分隔时,北侧建设用地内退让规划绿线7米应满足日照要求(如图5)。

图56.1.3 拟建地块与北侧的建设用地之间为城市规划道路 时,按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满足技术规定的建筑控制线应满 足日照要求(如图6)。

图6

6.1.4 拟建建筑东、西两侧为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作为模拟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6.2 拟建建筑为居住、教育卫生建筑,其南侧地块具备建设高层建筑条件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6.2.1 拟建地块与南侧的建设用地以用地红线分界时,模拟方案如下布置:模拟建筑的建筑高度为60 米,建筑沿地块东西向均匀布置,退用地红线15 米,所有模拟建筑东西向面宽累计之和不小于地块东西向面宽的1/2 且不大于2/3(如图7)。

图7

6.2.2 拟建建筑与南侧的建设用地之间为公共绿化、河道等城市公共用地分隔时,模拟方案如下布置:模拟建筑的建筑高度为60 米,建筑沿地块东西向均匀布置,建筑后退规划绿线7 米,所有模拟建筑东西向面宽累计之和不小于地块东西向面宽的1/2 且不大于2/3(如图8)。

图8

6.2.3 拟建地块与南侧的建设用地之间为城市规划道路时,模拟方案如下布置:模拟建筑的建筑高度为60 米,建筑沿地块东西向均匀布置,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满足技术规定,所有模拟建筑东西向面宽累计之和不小于地块东西向面宽的1/2 且不大于2/3(如图9)。

图9

6.2.4 拟建建筑为居住、教育、医疗卫生建筑,其东、西两侧地块具备建设高层建筑条件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6.3 特殊项目周边相邻规划地块的模拟日照分析,应先进行规划地块的总平面方案模拟设计,再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7 日照分析建模及要求

7.1 建模底标高设定时须考虑建筑实际高差,所有建筑应采用统一的基准面,一般采用绝对高程。

7.2 主、客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主体范围内东、西两侧无明确项目且为居住用地时应按自身对等建模作为主、客体建筑纳入分析。

7.3 主、客体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空调位、屋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都应建模并纳入计算;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需分析自身遮挡或对其他建筑造成遮挡,也应建模。

7.4 窗户两侧构造柱突出小于等于0.3 米则不予计算日照影响(如图10),单边突出折角按实际建模。

图10

7.5 阳台立柱长和宽均小于等于0.3 米的不建模(如阳台两侧的装饰柱、结构柱、墙体),长和宽任意一边大于0.3米的则应按实际建模(如图11)。

图11

7.6 构成遮挡的地形、护坡、挡土墙、建筑附属构筑物等应建模。

7.7 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应有唯一的命名或编号。

7.8 建立的模型应完整,避免冗余;相邻建筑体块不宜出现交叉。

8 日照分析方法及计算基准面的确定

8.1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基本以线上日照分析为主,结合窗户分析、立面分析、单点分析等方法。有日照要求的场地采用多点区域分析法。

8.1.1 窗户分析的计算基准面

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弧形窗、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12)

图12

8.1.2 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 米的高度计算。窗户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端点为计算基准的。

8.2 阳台的计算基准面

8.2.1 两侧均无分户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如图13 第1 种方式所示)

8.2.2 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外墙墙洞口或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13 第2 至4 种方式所示)

8.2.3 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如图13 第5、6 种方式所示);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设计窗户的窗台面。

图13 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

9 日照分析软件

需采用经建设部认证的日照分析正版软件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日照标准进行全面、准确的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10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10.1 覆盖所有主体、客体建筑范围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

10.2 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光盘(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等)。

10.3 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视具体情况是否提供,必要时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

10.4 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10.5 根据本规则已确定纳入遮挡、被遮挡建筑分析范围现状、拟建、已批在建、已批待建建筑的主体、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

10.6 本条第3、4、5 款规定的主体、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

10.7 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日照委托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0.8 计算数据来源的选取顺序请参考《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数据要求。

11 成果要求

11.1《日照分析报告》格式及成果图件要求详见附件2,《日照分析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11.1.1 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11.1.2 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11.1.3 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1.1.3.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周边情况、委托分析要求。

11.1.3.2 本基地内拟建建筑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计算高度等。

11.1.3.3 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计算高度等。

11.1.3.4 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11.1.4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11.1.5 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及其来源说明。

11.1.6 进行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软件。

11.1.7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设置。

11.1.8 日照分析成果:

11.1.8.1 日照分析模型总平面图:包括所有主体与客体建筑,注明建筑编号、位置、高度。

11.1.8.2 日照分析模型轴测图。

11.1.8.3 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

11.1.8.4 主体建筑范围图。

11.1.8.5 客体建筑窗位图:注明每个客体建筑的窗位、窗编号。

11.1.8.6 窗日照分析表:第11.1.8.3 项中线上分析不满足的立面上的窗,建设前、后的日照时间对照表。

11.1.8.7 线上日照分析图:应叠加建筑单体标准层设计图。

11.1.8.8 日照分析结论: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数或户数。

11.1.8.9 如线上日照分析结果均满足日照标准,则无需提供第11.1.8.5、11.1.8.6 项内容。

11.1.8.10 日照分析报告需委托方盖章、日照分析单位盖章。

11.2《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11.3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其他要求

12.1 本规则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原批准文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2 本规则未涉及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

12.3 宁德市辖区内各县(市、区)的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12.4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宁规〔2018〕109 号)同时废止。

12.5 本规则由宁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附件1

旧城区范围示意图

附件2

宁德市建设工程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日照分析单位:

XX 年XX 月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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