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瓯教〔2021〕1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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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教〔2021〕142 号

建瓯市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物资基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设置管理机构,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 教育系统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政策、按校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教育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各基层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学校作为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要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明确职责。校长是本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由各职能处室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组成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使用、维护及日常监督检查,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六条 凡利用财政拨款、上级补助、事业收入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和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 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对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也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设备附件、备件或配套件(包括后期补充另购的)要随主体资产一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也要按照有关规定折价后进行验收,并同时登记入账,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五类: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档案;其他固定资产。

1.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指各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教学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内的通水、通讯、通电、卫生设备等。

2.专用设备:指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仪器设备、电教设备、文体设备、医疗器械等。

3.通用设备:分为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等。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机柜、计算机软件等;办公设备包括电话机、打复印机、摄像机、照相机及器材、多媒体设备、办公设备零部件等。

4. 图书:指图书馆(室)及其阅览室、资料室、办公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图书、期刊、文字和音像资料等。

5. 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第四章 固定资产计价

第十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必须的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学校负责办理,按相关规定报市教育局或财政局批准后,调整有关固定资产账目。

第五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是指购置、建造、受赠、调拨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收入预算,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所需资金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学校配置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对于新建校舍,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建成验收后,应根据其决算价值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五条 对于购入、调入的设备,必须要组织验收。验收必须要认真及时,根据订货合同和发票内容验质验量。如发现型号规格不符、质量不符要求或残缺损坏、短少附件等情况,应立即向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六条 上级部门无偿调入的教学设备,分配到校后要细致做好设备的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教学设备的编号、建账、入库等相关手续,财务部门根据发票和入库验收单,凭此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对捐赠的固定资产,应评估作价入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必须及时完成,还要收集新增固定资产必备的各类文件资料,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报废、报损、无偿调出等。未经批准学校不得出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处置依据建瓯市人民政府《建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瓯政综〔2017〕160 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申报所需资料(加盖校公章):

(一)报废:

1.申请报告。

2.固定资产报废单。

3.市教育局或财政局资产处置的批文。

4.固定资产清单(包括内容:资产编号、名称、型号、单价、出厂日期、购置日期)。

(二)无偿调出:

1.调出学校申请报告。

2.调出学校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调入双方签字加盖公章。

3.固定资产清单(内容同上)。(三)报损:

1.申请报告。

2.对报损固定资产的说明、鉴定资料。

3.非正常损失,学校对造成直接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固定资产报损单。

第二十条 学校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凭核准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和调拨单,调整有关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一条 对授权学校处理的报废固定资产,由学校总务处、财务室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后,进行变卖。变卖后的固定资产残值上交学校财务,记入学校设备购置维修基金账户,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或改造,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者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如撤并闲置后,固定资产应上报教育局、财政局备案,统一进行资产的调配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一般先要考虑物品规定的使用期限,结合使用的实际和频率等计算,严禁随意浪费资产的现象。

第七章 固定资产核算与账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核算与账务管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进行固定资产总额和分类核算,保证账账相符;

(二)各学校要设立明细账,进行固定资产明细分类核算,每年底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核对相关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三)各学校按管理责任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物核对,保证账物相符。固定资产卡片应载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号、管理责任人等内容,并经本人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登记有关账簿。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安排具有管理能力、责任心强的人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管理人员的工作量计算,各校视情自行确定。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章 固定资产使用和清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等。拟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等。

(一)领用:领用资产要办理相关手续,领用贵重资产需负责人审批。

(二)内部调剂:教职工在单位内部改变工作岗位时,相关部门应通知资产管理员变更记录。教职工调离或退休时将个人使用的资产交资产管理员收回并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

(三)外借:单位资产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主

管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手续。

(四)保管:使用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保养和保管,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完好。

第二十九条 各学校应每年一次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清理时,学校会计与资产管理员进行账物相符的核对工作,编制账实核对单。对已到期的资产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废处置。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各学校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校长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定期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和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如财产的购置、保管、领用、报废、清查等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化。

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要注意总结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各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瓯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

学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瓯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建瓯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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