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定区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防范工作机制的通知(永政办〔2021〕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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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定区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

安全防范工作机制的通知

永政办〔2021〕31 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永定区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防范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确保城乡群众快速知晓举办聚集性活动的有关规定要求,了解申报程序,清楚责任和后果,引导群众积极主动申报。要组织县乡村干部专题学习本机制内容,熟悉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要求,提高履职尽责的成效。

二、 区政府督查室、安办要适时组织专项督导组,明察暗访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定期进行通报,限期完成整改,确保本机制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三、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健全完善会商研判、宣传教育、备案申报、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形成一套可操作可复制、群众可长期坚持的长效管理机制。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10 月18 日

永定区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

安全防范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永定区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防范工作机制。

一、适用范围

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是指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不特定的群众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50-1000 人的聚集性活动(含婚、丧、嫁、娶、升学、乔迁、做寿等各类活动)。

二、安全防范重点

督促城乡群众在开展自发性聚集活动时落实房屋、密闭空间、临时搭设、食品卫生、交通畅通、易爆物品、消防、疫情管控等安全措施,加强流动酒家、民间文艺表演等安全管理。

三、申报程序

(一)管理原则

凡群众举办自发性聚集活动,坚持“先申报、后举办”原则,严格执行“个人申报,乡村两级备案,乡村分类核实,县乡村分级管理”的要求,做好申报、备案、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城乡鼓励群众到文化公园、休闲广场等空旷场所举办聚集性活动。禁止在违章建筑、危房等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场所举办聚集性活动。

(二)申报流程

1.举办50-100 人的各类聚集活动的,组织者应提前1 天向村(社区)报告;村(社区)接到报告后填写《自发性聚集活动备案登记表》(附件1),向申请人送达《举办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告知书》(附件2)。由乡镇(街道)派员配合村(社区)按《自发性聚集活动检查表》(附件3)进行现场核实,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2.举办100-500 人的各类聚集活动的,组织者应提前2 天向村(社区)报告;村(社区)接到报告后填写《自发性聚集活动备案登记表》(附件1),向申请人送达《举办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告知书》(附件2)。由乡镇(街道)按《自发性聚集活动检查表》(附件3)进行现场核实,并报区政府备案。

3.举办500-1000 人的各类聚集活动的,组织者应提前3 天向村(社区)报告;村(社区)接到报告后填写《自发性聚集活动备案登记表》(附件1),向申请人送达《举办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告知书》(附件2)。由区政府按《自发性聚集活动检查表》(附件3)进行现场核实。

4.活动中有涉及搭设临时构筑物、举办地为老旧房屋(含众屋、祖屋)、容纳50 人以上单一密闭空间的应提一级管理。

5.如遇丧事等突发性活动的,应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由村(社区)按上述申报流程进行现场核实、备案。

四、安全责任

(一)区政府

区政府加强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领导,推进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应急处置联动。

(二)乡镇(街道)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监测、预防、控制和消除与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相关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普及与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相关的安全知识。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各项工作落实落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活动。

(三)区政府有关部门

1.公安部门根据需要负责组织警力维护活动及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2.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负责指导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临时搭建设施、建(构)筑物施工的安全防范工作;

3.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城区内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临时搭建设施、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相关规定的行为;

4.文体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涉及文艺演出内容、体育比赛活动和所涉及文体活动场地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

5.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公共卫生的安全防范工作;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食品安全工作;

7.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等工作。

(四)村(社区)

村(社区)负责做好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核实、检查、上报,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健全农村自治体系,完善村规民约,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活动。

(五)自发性聚集活动组织者

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组织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全面负责,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六)自发性聚集活动参与者

参加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遵守活动安全管理要求,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指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具体承办餐饮的流动酒家做好食品采购、食品制作等食品安全保障,若提供临时餐饮场所搭设需保障安全,提供文艺活动的演艺组织和人员要做好演艺场所、设施设备及表演内容等方面安全保障。

五、应急处置

(一)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组织者发现聚集活动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二)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可能发生、已经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研判风险,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工作机构和村居(社区)采取应急措施,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迅速相互通报突发事件相关情况。

(三)公安部门应当根据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突发事件的情况采取下列应急安全管理措施:

1.对活动现场以及周边地区的人员、物品、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人流、车流进行引导和限制;

2.发现人为破坏滋事行为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控制现场,带离或者隔离滋事人员;

3.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

4.根据法律、法规或应急预案采取其他应急安全管理措施。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性质和规模,为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必要的公共交通资源支持,配合交通管制措施,指导公共交通运输单位做好线路调整。

(五)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联系就近医疗救护点,开通应急救护绿色通道。

(六)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责任追究

(一)活动组织者为活动第一责任人,对活动安全负主体责任。未经报备私自组织50 人以上聚集性活动,在聚集活动中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组织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

(二)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对活动安全负属地责任,要加强群众聚集性活动有关要求的宣传,接到申报后,要积极主动做好核实、检查、上报,一旦发现未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员严肃追责。

(三)各相关行业部门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负有行业监管责任,接到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通知后,要委派专人,在区政府和乡镇(街道)的领导组织下,认真检查活动的各项条件,排查整治隐患,一旦发现部门和个人不积极作为、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附件:1.永定区xx 乡镇(街道)自发性聚集活动备案登记表

2.举办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告知书

3.永定区xx 乡镇(街道)自发性聚集活动检查表附件1

永定区 xx 乡镇(街道)自发性聚集活动备案登记表附件2

举办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告知书

为确保城乡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含婚、丧、嫁、娶、升学、乔迁、做寿等各种活动)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群体性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出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如下安全告知:

一、交通安全。 告知参加人员不乘坐非客运车辆、船只,不乘坐超载、无牌、无证的车辆及船只;对车辆、船舶的超员、超载行为进行劝止;严禁酒后驾驶。

二、烟花爆竹安全。 必须到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商店购买烟花爆竹,并索取票据;燃放烟花爆竹要指定专人负责,严禁由未成年人燃放;严格遵照烟花爆竹燃放规范要求燃放;严禁燃放“土爆竹”等各种自制的违法三无产品(即无厂名、无生产地址、无商标)。

三、食品安全。 聚集活动组织者、流动酒家等要确保食品加工、就餐场所干净、卫生、饮用水符合要求,从正规渠道采购食物原料并索取对方销售票据,购货索取票据留存7 天以便备查;不加工使用腐烂变质食品;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放到干净的容器保洁备用;厨师应身体健康,工作期间穿戴工作衣帽,做好个人卫生,洗碗、洗菜、切菜等备餐人员无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四、消防安全。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为要符合安全要求。

五、临时搭设安全。 如需临时搭设构筑物(包含临时餐饮场所、演艺舞台等),需如实申报,使用材质必须确保安全,施工人员须有资质;审批期限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构筑物,并进行清理,恢复场地原貌。

六、疫情防控安全。 告知有发热感冒等身体不适者不参加活动,并按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做好防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该告知书作为参考,请各乡镇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完善)附件3

永定区 xx 乡镇(街道)自发性聚集活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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