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政办规〔 2025 〕 1 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
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25—2027 年)》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德宏州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25—2027年)》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 年 11 月 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
实施方案(2025—2027 年)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分险职能作用,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及“三农”等经营主体,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 2025 〕 1 号),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
通过三年发展,进一步构建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环境,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聚焦省委“ 3815 ”战略发展目标及州委“三支柱一标杆”主攻方向,依托德宏州资源禀赋和重点产业规划,充分发挥增信分险职能作用,积极为劳动密集型、就业友好型、科技创新型以及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到 2027年底,力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担保贷款余额超过 12 亿元( 2025 年 5.6 亿元、 2026 年 8.8 亿元、 2027 年 12 亿元),其中,聚焦重点产业链的担保贷款余额力争不低于 50% ,有效满足全州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融资需求。
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一)壮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 按照全省“ 1 + 16 ”机构布局,统筹州、县两级财力和融资担保资源,依法集中培育一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全州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担保主力军。 2025 年起,持续统筹州、县两级财力和融资担保资源,全力争取上级资金资源支持,通过三年努力,争取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达到 3 亿元以上。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建立覆盖州、县、乡业务服务体系,做到及时处理业务需求,打通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最后一公里”,不断增强融资担保服务能力。
(二)规范三级风险分担组织体系。 严格落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三层组织架构”,积极融入全省三级风险分担体系建设,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有效分散担保机构风险,形成担保合力。
(三)积极纳入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对标对表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制度管理工作考核指标,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等指标建设,积极申报纳入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分类评级等行业监管的联动,形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合力,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经营,避免出现分类监管评级B 级以下、担保能力不足、违法违规经营、发现重大风险等不符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制度管理要求的情况。
三、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四)坚持支小支农主业。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合理界定服务对象范围,为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中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担保服务,通过供应链金融实现业务聚散为整、集约作业。积极支持单户担保金额 1000 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及单户担保金额500 万元(含)以下的“三农”主体,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 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良好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全部担保业务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 万元(含)以下的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50% 。逐步降低或免除支小支农贷款反担保要求,原则上 100 万元(含)以下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不设置资产抵质押反担保措施。
(五)实行降费补贴政策。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在保小微企业和“三农”单户 500 万元(含)以下、纳入省级再担保范围、担保费率不超过 1% 的直保业务,州级财政及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担保费补贴。其中:上述直保业务,余额在 6 亿元以下(含),州级财政及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按照直保业务余额的0.5% 给予担保费补贴;上述直保业务余额在 6 亿元以上至 10 亿元(含),州级财政及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按照直保业务余额的 0.4% 给予担保费补贴;上述直保业务余额在 10 亿元以上至 14 亿元(含),州级财政及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按照直保业务余额的 0.3% 给予担保费补贴;上述直保业务余额在 14 亿元以上,州级财政及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按照直保业务余额的 0.25% 给予担保费补贴。担保费补贴由州级财政及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按照 3:7 比例共同承担。单笔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费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担保期限不满 3 年的,按照实际担保期限进行补贴,担保期限超过 3 年的,按照 3 年期限进行补贴,同一笔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累计享受担保业务财政补贴不得超过 6 年。单户 500 万元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可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担保对象协商收取担保费,财政部门不给予担保业务补贴。除担保费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向担保对象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健全银担合作机制
(六)创新银担合作模式。 按照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的“总对总”合作,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贷款利率、续贷条件、免收保证金、风险缓释化解等方面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更多优惠。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地方优势特色产业,研发适合特色产业需求的银担金融产品。
(七)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推动建立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 40% )、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40% )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分担 20% )的“ 442 ”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风险分担比例。符合省级再担保要求的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争取省级再担保风险分担,有效分散体系风险。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结合风险管控实际情况,设立代偿熔断率,当单个合作银行金融机构或区域、行业担保业务代偿率达到一定比例时,启动风险管控机制,待风险有效控制后,逐步恢复新增担保业务。
(八)推进数字融担转型。 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全面上线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SaaS 系统,积极融入全国、全省担保机构数字化转型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深做实普惠金融考核激励、资源倾斜、尽职免责等内部管理机制,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加大“首贷户”支持力度,会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力开发适合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存单、仓单、订单和保单融资的担保产品,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便利度和可获得性。
五、强化财税正向激励
(九)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 探索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多元化资本金补充机制。州、县两级财政统筹地方财力和融资担保资源,综合考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担保责任余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风险防控等因素,通过预算安排和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等方式,持续增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原则上每个县市财政每年筹措不低于 200 万元,州级财政每年筹措不低于 300 万元。鼓励和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向上争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以奖代补等资金,用于补充资本金。鼓励参与银担合作的银行金融机构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捐款。鼓励提高盈余公积计提比例,通过自身积累逐步增加注册资本金。
(十)加大财政补助力度。 州、县两级财政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足额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担保费补贴,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本微利运行。积极向上争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以奖代补等资金,用于担保业务补贴。
(十一)建立代偿补助机制。 在银担风险分担机制中银行金融机构分担比例不低于 20% 的前提下,州级及项目所在县市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部分的 15% 给予风险补偿,州级及项目所在县市承担的单笔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 40 万元,风险补偿由州级及项目所在县市按照 3:7 比例分别承担,于代偿发生后的 3 个月内拨付给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风险补偿后,计入其担保赔偿准备金,实行单独核算。压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管理责任,加强与债权银行的工作协同,推动代偿机制有效运行,实现风险补偿后收支“紧平衡”,达到增强担保能力、管理水平、控制业务规模、控制担保风险的“两增两控”要求。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债权管理,加大追偿代偿资金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回代偿资金后,若该项目已获得风险补偿,则将净追偿额(即追偿额扣除相关追偿费用)按照实际承担的风险补偿比例退回财政部门。
(十二)落实财税扶持政策。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实施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免征增值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等政策。
六、优化经营发展环境
(十三)建立多方合作机制。 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参与、金融机构合作、担保公司运作的工作机制,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贷款利率、续贷条件、免收保证金、风险缓释化解等方面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优惠。鼓励各县市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常态化联动对接,积极向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荐有融资担保需求的企业或项目,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
(十四)建立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明确保前尽调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审核决策机制和担保业务代偿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机制等制度,并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做到“尽职要求”有章可依。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履职担当、攻坚克难、改革创新过程中,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进行探索性试验,创新推出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业务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造成损失时,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当时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情况下,应予以容错免除过失责任。
七、优化监管考核机制
(十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由州财政局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重大事项报备制度。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完善支小支农担保贷款监管政策,统筹运用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加大业务合规性检查,督促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保前、保中、保后风险管理措施,细化全流程全岗位尽职免责制度。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开展审计监督。
(十六)加大风险预警防控。 各级各部门不得干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日常经营决策,不得违规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或借用资本金用于融资平台债务周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对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预警机制,坚决打击抽逃资本金行为,加强风险分类管理,避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因自身经营问题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十七)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金融监管部门要将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提升银行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的积极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支小支农业务优惠力度,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成本。州财政局要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突出支小支农规模、优化担保支持行业结构等导向,降低利润考核要求,加大风险防控比重,并将考核结果直接运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业绩考核、领导任期激励和工资总额核定。
(十八)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政策引导、专业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推动建立“能担、愿担、敢担”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决策、管理、监督相互制衡,激励、约束相互匹配的内控机制,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人才队伍。
本方案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31 日止。 2023 年 11 月 3 日印发的《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 2023 〕 68 号)同时废止。本方案适用于德宏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体系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