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人民法院文件
富法〔 2025 〕 4 号
富源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富源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本院各部门:
《富源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5 年第 13 次党组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富源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富源县人民法院
2025 年 7 月 15 日附件:
富源县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人民法院必须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人民陪审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基本职责,是指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依法行使审判职责。此外,还可行使送达、执行、调解、宣传、联络等职责。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陪审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审管办)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本院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派出法庭所在辖区的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由各派出法庭负责。
第二章 审判活动管理
第五条 本院案件审判需要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审管办)负责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协调联络人民陪审员、陪审费用发放,向上一级法院汇报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等。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涉及开庭通知、庭前阅卷、调查询问、参与调解、评议安排、文书签名等与审判活动密切相关事宜由各审判部门负责。
第八条 本院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可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本院开庭审判假释案件,可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进行。
第九条 本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履行审判职责,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一)人民陪审员有权查阅卷宗;
(二)人民陪审员依法有权参加案件调查和调解工作;
(三)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依法有权向诉讼参加人发问;
(四)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五)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六)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其参加审理的案件时,可以发表意见;
(七)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八)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
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
出现人民陪审员回避的情形时,承办法官应从已经随机抽取的候补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重新确定合议庭成员。
第十二条 本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第十三条 本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法官(或审判庭)审查认为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活动的情形,承办法官应于开庭前7 日向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审管办)提交申请(应包含:案件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地点、开庭时间、所需人民陪审员人数)。
第十五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收到申请本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参审,并由承办法官于开庭前7 日向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审管办)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审管办)应在收到申请3 日内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并确定人民陪审员。提交申请部门或案件承办法官按照诉讼法规定时限告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审管办)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地点、开庭时间等事项告知参审人民陪审员。
第十八条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每名人民陪审员每年度参加中院审判案件的数量计入本院参审案件数量,严格执行参审案件数量上限规定。富源县人民法院每名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上限为60 件。人民陪审员每年度参加中院审判案件的数量每人不超过30 件。
第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审管办)负责将富源县在任期内人民陪审员名单录入本院办案系统,并进行日常维护。
第二十条 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审管办)、各审判业务庭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审判业务庭巡回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院各审判业务庭应于每年12 月30 日前将参审本庭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汇总到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审管办)。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院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项经费应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施行。
第二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本院审判活动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应给予补助。由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审管办)每年 12 月从地方法院人事管理系统(或最高法院、云南省高级法院规定的相应系统)以及办案系统中统计并与审判业务部门核实,报院领导批准后,发放给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的人民陪审员。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按照每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已报结案数支付:
(一)参审本院一审案件审判的按人民陪审员每件每名补助80 元;
(二)参审批量系列案件的按人民陪审员每天每名补助120元;
(三)参审疑难复杂、需要连续数天开庭审理的案件按人民陪审员每天每名补助120 元;
(四)参审假释合议庭的按人民陪审员每天每名补助80 元。
第二十五条 未经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审管办)按照本办法规定随机抽取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本院案件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因参审案件产生的交通、就餐等费用本院不予补助。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审管办)应当有计划地参与富源县新任人民陪审员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人民陪审员权利和义务、法官职业道德、中国司法制度、审判纪律、司法礼仪、廉政规定以及法律基础知识、诉讼程序、庭审技巧等。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第二十七条 培训形式为集中授课、巡回教学、视频教学、案例教学、庭审观摩、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
第五章 惩戒与职务免除
第二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按时参加本院审判活动。
第二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在本院审判活动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情形的,本院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
第三十条 人民陪审员在本院审判活动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本院汇同司法行政部门或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查证属实后,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去人民陪审员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 年1 月1 日富源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富源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