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普洱市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普科规〔2025〕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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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科规〔 2025 〕 2 号

普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普洱市重点 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普洱市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普洱市科技局制定了《普洱市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普洱市科学技术局

2025 年 10 月 3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普洱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着力构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不断提升普洱市自主创新能力,参照云南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标准,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是普洱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云南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加强关键技术攻关、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是依托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重点实验室侧重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技术创新中心侧重于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

第四条  鼓励依托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以产业需求为导向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联合共建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应当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各共建单位的权利义务、资源投入、成果分享和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及发展的总体规划、相关政策,指导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二)负责批准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重大事项变更、合并撤销。

(三)监督和指导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运行经费的使用。

(四)组织对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运行绩效的验收、考核和评估。

(五)指导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是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负责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申报推荐。

(三)支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督导安全管理工作。

(四)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的验收、考核和评估。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提供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日常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保障条件,解决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技术创新中心专家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建设,聘任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三)对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做好考核和评估,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等重大事项变更意见报市科技局批准。

(五)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推动党建工作与科技创新工作深度融合。

(六)落实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管理机构,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到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加强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实验废弃物等重点领域安全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普洱市产业特色,围绕高原特色农业、绿色能源、生物医药、现代林产业等重点领域,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基本条件:

(一)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和办公场所,固定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 100 平方米;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软件类创新平台不受该条款限制)。

(二)符合国家、省、市发展战略和方向,特色优势明显,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全市前列,能承担和完成省、市重大科研任务。

(三)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学术带头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民主,注重团结协作,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能力。拥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研究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研发人员不少于 10 人(全职人员比例不低于 70% );申报主体为企业的,研发人员中拥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高级职称不低于 50% ;申报主体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的,研发人员中拥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高级职称不低于 70% 。

(四)从事所在方向研究 3 年以上,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五)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可行,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六)依托单位能够保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并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支持。

(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应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所依托的企业应为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八)具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实验研发条件。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申报程序:

(一)公开申报。市科技局定期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申报通知,组织具备条件的依托单位填报申请书,并提交相应附件和证明材料至主管部门审核。

(二)部门推荐。主管部门对依托单位的基本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遴选后,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组织评审。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四)集体研究。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当年拟组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名单,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五)结果公示。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对拟组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发布批准组建通知。

(六)签订合同书。对批准建设的,依托单位组织填报普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与依托单位签订合同书。

第十二条  为避免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重复布局,不受理与已有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研究方向重复的认定申请。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完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实验研发条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 2 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因调离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应当在 3 个月内新聘任主任并报市科技局备案。对合作共建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牵头方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担任主任,共建方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可担任副主任。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技术创新中心应成立专家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科技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研究课题、人才培养等事项。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若干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科研团队由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全职研究人员、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和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职研究生等流动人员组成。保持结构和规模相对合理稳定。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探索性研究和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并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合作研究,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积极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名称、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变更,经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审议后,由依托单位报市科技局批准。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调整等及时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应当在 1 月底前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换届情况报告等,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 3 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行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科研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开放交流、经费开支等内容。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整改” 3 类。评估结果为“通过”的,继续获得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资格,纳入下一轮评估周期;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资格;评估结果为“整改”的,整改期 1 年,依托单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整改期满 3 个月内再次向市科技局提交评估申请,市科技局再次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周期满 3 个月前,依托单位可申请延期评估,延期时限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撤销其资格: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

(二)在申报、年报、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三)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和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市科技局在作出撤销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资格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依托单位撤销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托单位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托单位有权在收到书面告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市科技局应当充分考虑依托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在作出决定时一并说明采纳或未采纳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资格被撤销的, 3年内依托单位不得在同领域申报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格终止:

(一)主要科研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保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因客观原因确需终止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依托单位应当提前 3 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终止原因并提交善后处置方案。经市科技局批准后,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资格终止。依托单位应当妥善处理相关资产、人员安排和在研项目等事宜。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所需资金由依托单位筹集,鼓励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

第二十七条  支持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市级创新创业团队、高层次创新团队或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申报省级创新平台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  支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提档升级,对新创建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的,按照相关支持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命名为 “ 普洱市 XX重点实验室 ” ,技术创新中心命名为“普洱市 XX 技术创新中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 2025 年 12 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11 月 30 日。《普洱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普科发〔 2024 〕 3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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