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交通运输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怒江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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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交通运输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怒江州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相关单位:

《怒江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25 年 7 月 25 日怒江州人民政府第 80 次常务会会议通过,现将《怒江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怒江州交通运输局 怒江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怒江州公安局 怒江州商务局

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怒江州委网信办

2025 年 10 月 10 日(此件公开发布)

怒江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6 〕 58号)、《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的决定》( 2022 年第 42 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5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怒江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怒江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本州鼓励网约车经营服务使用新能源车辆。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市场供求状况。网约车运营规模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城市人民政府可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城市公交发展水平、巡游车运营规模、市民出行需求等因素,探索网约车规模动态调节机制,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州网约车的管理、监督、指导和统筹工作。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有与所需服务能力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网络技术人员等经营服务保障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六)、第(七)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六)、第(七)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

(二)企业经营区域为怒江州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三)经营期限不超过 8 年。

经营期限届满,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 30 日前,向原许可机关重新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材料。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按照第七条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服务所在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经营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 30 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 日向原许可机关和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获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 180 天未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开展实际运营的,或者运营后连续 180 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四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7 座及 7 座以下新购买轴距大于 2650 毫米,办理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乘用车; 7 座及 7 座以下已办理注册登记未满 3 年的,轴距大于 2650 毫米,且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网约车应当有明显的运营标识,在车身两侧前车门,喷涂或粘贴明显的营运标识;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顶灯或设置其他用于巡游揽客的标识、设备;

(五)车辆应按规定投保运营车辆险种。

第十五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 网约车更换网约车平台公司或退出网约车运营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网约车在同一经营区域、同一经营条件下变更平台公司的,应从原网约车公司平台移出该网约车登记信息,由车辆所有人或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重新登记;

(二)网约车退出经营的,由服务所在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所有人申请变更时核验;注销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收回,对无法收回证书的应由服务所在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上公告作废;

(三)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 60 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 8 年时(自车辆初次登记之日起计算),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十七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核发、注册和管理等,执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二)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

(三)通过平台数据库向服务所在地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四)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五)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六)接到乘客咨询、投诉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处理, 5 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运营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二)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三)违规收费;

(四)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五)将车辆交给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营运;

(六)载客时有危及安全行车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乘客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网约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经营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三)向车外抛洒物品,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四)无陪同(监护)人员共同乘车的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证件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州、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权限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投诉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依照工作职责对网约车平台经营依法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5 年 11 月 10 日起施行。

附件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 □ 内划 √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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