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规〔 2025 〕 1 号
绥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江县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绥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 年 8 月 21 日
绥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 2016 〕 281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 2019 〕 55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 2012 〕 14 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昭政办规〔 2024 〕 2 号)等规定,结合绥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退出、监督管理等,以及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购买等方式筹集,并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县住建局具体牵头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县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工信商科、人社、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国资、市场监管、统计、残联、住房公积金、税务、金融、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及所辖社区,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属地管理服务范围。
第五条 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各镇人民政府等职工周转房由涉及乡镇和部门参照本细则自行管理,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缴租金由涉及乡镇和部门直接上缴国库,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分配管理情况、租金收缴国库和使用情况每年12 月报送县住建局备案。
第二章 申请审核
第六条 县住建局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结合房源实际做到随时申请,及时受理。采取“线下 + 线上”相结合的方式,线下设立住建业务窗口、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住房保障服务窗口,线上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或“云南省申请公租房‘一件事’系统”等服务平台办理,方便群众随时申请。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一)户籍在绥江县城集镇的低保、特困、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人士;
(二)在绥江县城有稳定职业 1 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三)易地搬迁因人口自然增长导致住房困难群众;
(四)居住在城市危旧房无其他安全住房的群体。
第八条 提供给《昭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群体作为临时过渡安置住房的,由涉及部门提出临时过渡安置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住建局安排入住,过渡期内租金标准,根据临时过渡安置对象的家庭情况,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中享受和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两档标准执行。临时过渡期结束,由涉及部门负责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移交县住建局。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单身人士或家庭申请前 12 个月人均月收入(实发工资数)不高于人社部门公布的云南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80% 。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绥江县城集镇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8 平方米以下。
(三)三年内无住房赠予或转让行为,且未享受福利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但转让住房收入主要用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近亲属治疗疾病的除外。
第十条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原则上只能申请租赁 1 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根据《昭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正在服刑和接受强制戒毒的人员、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商铺且人均商铺面积超过 7平方米;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累计价值超过 12万元;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注册个体工商户、公司企业等注册资金超过 10 万元,但未实际开展经营的除外;
(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注册经营个体工商户、公司企业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的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本县户籍提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工作和收入材料
1. 企业职工,提供劳动合同、申请前 6 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工资收入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
2.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供录用文件、单位工作材料、工资收入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
3. 灵活就业和未就业的,由申请地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出具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和其他财产材料
1. 自有住房和商铺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等材料,非本县户籍的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材料;
2. 拥有机动车辆的,提供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 公司、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及生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见义勇为人员等提供相应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资产进行调查的授权声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线上申请:可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云南省一部手机办事通”提交申请。
线下申请:申请人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件事”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并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承诺》及申请所需资料,资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确认。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内容。
(二)联审
1. 线上。通过“云南省申请公租房‘一件事’系统”开展审核。
2. 线下。县住建局组织各联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各联审部门将审核情况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汇总的电子表格一并报送县住建局。
3. 各联审部门职责:
县住建局和县自然资源局:核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房产、商铺情况。
县公安局:核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情况(含非本县户籍);核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情况及其登记时的价值。
县民政局:核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认定特困供养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县人社局:核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及领取情况。
县财政局:核查属于本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核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注册个体工商户、公司企业等注册资金和经营状态情况。
县税务局:核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注册经营个体工商户、公司企业等,是否到达增值税起征点。
各镇人民政府:核查辖区内农村户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况。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审核相关情况。
(三)终审
县住建局根据各联审部门审核意见,确定终审意见,终审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完成。终审符合条件的,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栏等方式公示 15 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县住建局采取书面告知或电话、短信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建局申请复核。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 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采取书面、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配租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主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组织配租各项工作,具体配租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家庭、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家庭、全国英模家庭、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老烈士子女)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予以优先配租。对残疾人家庭在楼层方面给予照顾。
(二)配租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确认单》及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在 30 日内到县住建局签订《绥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并办理相关手续。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三)配租到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擅自调换房源,擅自调换的,取消双方的租赁资格。经双方协商自愿调换的,须持双方书面申请,经县住建局审批后,方可调换。
(四)因房源不足,未分配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进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轮候期一般不超过 5 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县住建局提出变更登记,并重新审核。轮候期满1 年及以上的,在配租时需重新核查信息。申请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退出轮候。
(五)对首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较多、房源不够直接配租时,县住建局综合考虑申请人困难程度、申请时间顺序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租,配租结果及时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和户型原则上应与申请人的家庭实际居住人数相对应。单身人士申请的,配租标准原则上为一室一厅。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六条 租金标准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定租,实行差别化租金,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等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租金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年(自然年度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下同)确定收取。新配租和续租的租金标准确定依据以配租前最后一次审核时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在册数据信息为准。租赁期内,当年租金标准确定依据以上年度 12 月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在册数据信息为准。
第十八条 租金收缴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维护、管理等。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主体及配套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资金每年按租金收入的 12% 计提;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费每年按租金收入的 5% 计提。计提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九条 租金按合同约定每年收取一次,承租人凭借《缴款书》将租金直接缴入国库。严禁工作人员采用直接向租户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取租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滞留、占用租金。
第二十条 县住建局负责租金收缴催缴工作,每半年统计一次未交纳租金的租户信息,采取短信、电话提醒、入户通知、发布通告及提起诉讼等催收方式,及时将租金足额收缴到位。
第二十一条 在租赁合同期内租金标准遇政策性调整时,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十二条 租金减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按照相应等级减免租金。
(一)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减免100% ;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房屋租金减免 50% ;
(二)全户为城市特困供养人员的,房屋租金减免 100% ;
(三)属于 1-4 级伤残军人及其配偶的,属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房屋租金减免 100% ;属于其他困难优抚对象的,房屋租金减免 50% ;
(四)保障对象患有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是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所列的 25 种重大疾病)的,房屋租金减免 30 %。
承租人家庭同时符合多种减免情形的,不累加享受减免,按最高减免比例予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减免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在申请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之前,提出租金减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并对申请事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县住建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减免管理和监督工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医保、残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管理的相关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住建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租金减免申请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县住建局应当将审核确认的租金减免比例载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并按照扣除减免比例后的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需对房屋进行装修的,须报县住建局批准后方可施工,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影响房屋安全,装修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腾退房屋时对装修不予任何赔偿或补偿,也不得拆移、毁损。
第二十七条 县住建局负责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维护,发现房屋公用设施、共用部位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组织维修维护。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 3 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未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严禁伪造、涂改、转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家庭在租赁合同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前述情形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向县住建局如实申报:
(一)因户籍迁移、婚姻、生育、死亡等原因增减人口的;
(二)因买卖、赠予、继承等原因导致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
(三)机动车、经商办企、收入等家庭收入或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经县住建局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需要变更申请人、租金等合同内容的,签订新合同或补充协议。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依法进行清退。
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死亡的,县住建局可直接收回出租房屋。
第三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需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住房和设施有损坏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县住建局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合同的约定缴纳保证金,承租人结清应承担的费用和承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后无息退还。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三)不得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五)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第三十四条 乡镇职工周转房维修维护费用由各镇人民政府、教体、卫健部门报请县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并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章 年度审核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由县住建局会同各联审部门对承租家庭进行入住资格审核,各镇人民政府、社区负责对承租家庭入住现状进行排查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各镇、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腾退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住建局对承租对象每年开展一次资格复查,通过承租人提交佐证资料、系统信息查询、入户调查等方式复核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收入等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及时进行清退。
第三十七条 年度审核部门职责:
(一)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转租、转借、无正当理由连续 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经营活动以及物业费欠缴等违法违约情形进行全面排查清理;
(二)负责审核租金减免的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租金减免情形发生变化的情况开展审核;
(三)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必要时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四)县供电局、自来水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核查水、电费使用情况。
(五)其他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开展审核。
第七章 联动机制
第三十八条 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住建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的绥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本细则涉及的单位和部门组成,联动机制成员单位按规定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职责,加强府院联动,主动接受县纪委监委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住建局应加强与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的联系,联合核查、协同治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检查房屋使用及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情况,承租人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违规违约行为予以制止,必要时通报承租人户籍地村、社区或工作单位协助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对拒不整改、拒不腾退的,严格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 号)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曝光,涉及公职人员的同步上报所在单位及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一条 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解除合同等退出管理按《昭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于当月 15 日前腾退房屋并办结退房手续的,不收取当月租金;当月 15 日后腾退房屋并办结退房手续的,当月租金全额收取;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承租人因死亡或失踪等原因退房且无人支付租金的,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九章 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十三条 具有本县城集镇户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而未享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和县级财力状况,可以采取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四十四条 根据绥江县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及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困难程度,以保障住房面积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一)一人户家庭按 25 平方米住房面积进行补贴,两人户家庭按每人 20 平方米住房面积进行补贴,三人以上户家庭按每人 18 平方米住房面积进行补贴,一个家庭住房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 60 平方米。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为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标准的 80% ,未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为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标准的 70% 。
第四十五条 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度向被保障家庭发放。
第四十六条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变更为住房实物配租的,签订《绥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后,不再核发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十七条 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欺骗方式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收回住房租赁补贴,并记入诚信档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 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拒不退回住房租赁补贴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县住建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对违法违规举报,县住建局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他法人、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违规代理出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 县住建局或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与承租人充分协商,完善和签订《绥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
县住建局应当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原则上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发现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同时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信息公开。
第五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等行为造成公共租赁住房在申请、审核、分配、管理中出现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纪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绥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原《绥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规〔 2023 〕 1 号)同时废止。

